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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鈺博士為蘇案作證~大事記及鑑定報告要點解說影片

一、李昌鈺博士為蘇案作證、鑑定經過

2007年5月4日蘇案再更一審,李昌鈺博士以「專家」身份出庭,當時李昌鈺博士便提出有必要為蘇案進行「犯罪現場重建」。但是因為李昌鈺博士當時出庭僅為鑑定專家,並不是以鑑定人身分作證。因此檢察官便以李博士「身分並非刑事訴訟法上之證人,其證言無證據能力」為理由,來忽視李博士的證詞。

2007年6月29日宣判後,蘇案律師團便積極請託李昌鈺博士為蘇案進行現場重建,並獲得法院允准。2008年6月20日,李昌鈺博士正式到當出汐止命案現場進行重建。這一天,彷彿是台灣鑑識史上的大事一般,各方人士聚集現場關注。一年後,2009年7月30日,鑑定報告出爐。

2010年8月,距離鑑定報告出爐,又過了一年,而蘇案再二更審的程序也逐漸進入尾聲。法官決定在進入雙方辯論前,傳喚最後一位證人—李昌鈺博士出庭,說明鑑定報告之要點,以釐清檢方及法院的疑惑。在法院囑託李昌鈺博士進行現場重建後,李博士的身分便成為鑑定證人,其證言的證據能力也更加穩固,李博士再次作證,對於蘇案這一審之結果,相當關鍵。

二、什麼是犯罪現場重建?

犯罪現場重建(Crime Scene Reconstruction) 是依據犯罪現場痕跡型態、物證的位置與實驗室的物證鑑定結果,來研判發生在犯罪現場的所有活動。重建不只涉及現場科學的分析,現場痕跡型態性證物的研判與物證的實驗室分析,也涉及到相關資訊與邏輯理論的系統化分析。

目前發展迅速的人工智慧與專家系統,為重建工作開啟一個嶄新的領域,這些系統讓鑑識人員可以摸擬實驗室的分析結果,佈置犯罪現場,推理、比對與剖繪嫌犯,做出合理的推論。硬體與軟體的進步加入系統化解決問題的能力,電腦科技可以讓使用者與專家系溝通,解決特定問題。

三、現場重建主要目的

民國80年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起訴書,認為除了已槍決的王文孝外,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人亦有參與犯案,但除了當時的自白外,未有其他直接證據可以證明現場有其他三人在場犯案。

依據房間內蛛絲馬跡進行現場重建後,排除一切不可能發生的情況,剩下之排除的情況,就是最接近當時事實之跡證。

蘇案現場重建,目地在探索以下兩個核心問題:

  1. 能否排除本案係由多人共同做案之情況?
  2. 能否排除本案係由一人單獨做案之情況?

四、主要鑑定結果及檢方意見

  1. 犯案房間空間太小之疑點

    案發現場房間大小只有12.56平方公尺,扣除家具、其他畸零空間以及被害者2人,兇手能夠自由活動的範圍只剩不到2平方公尺。

    李昌鈺博士認為,從血跡噴濺的痕跡及角度看來,若是有多人行兇,血跡噴濺的行進必然會會受到阻礙,但現場的雙人床、五斗櫃及牆邊地上,四週均有大量且完整的噴濺痕跡及滴血,沒有人體阻擋的痕跡,沒有多人在場犯案的跡證;且若是多人同時砍殺被害人,彼此互相也會被潑及,很難全身而退,但當時被捕時四人都沒有類似的傷痕。

    但是,對於這一項疑點,受法院囑託對現場重建結果提出意見書的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卻認為,現場重建當天「除李博士之外,尚有助手四人及攝影一人、加上兩具模特兒及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多人進出,所以主臥室現場空間大小是足夠容納四名歹徒及二名被害人在內」。但是,法醫研究所並未針對現場血跡噴濺情形做出評論。

  2. 刀痕疑點

    關於被害人身上的刀痕,一直是到底有幾把兇器的爭論重點,法醫研究所提出以刀痕判斷兇器的驗證方式,認為不同刀痕有不同角度,可以證明有多把兇器砍殺被害人。

    但李博士採用另一種鑑識法,認為本案扣證的菜刀,可能以「砍」、「切」、「割」、「劈」、「劃」等手法造成被害人身上79處刀傷,一把兇器也能造成如此的傷痕。而且是被害者二人身上的刀傷數共為79處。79處刀傷並非砍殺 79次(也許一刀多傷),另外,被害人身上並無如原起訴書所描述之警棍或其他鈍器傷。

    國內專業法醫石台平也證實,法醫研究所所提出的鑑識方法是台灣獨創,國外根本沒有此種鑑識方法。由刀痕只能判斷是何類大小的的刀具;刀痕的角度可能因為力道、當事人運動等等其他因素發生變化,不可能從角度來判別刀器。石法醫也表示,此種鑑定方式不但在其他國家沒有被使用過,甚至除了蘇案,國內其他案件也沒有使用。

  3. 現場未有蘇建和三人的跡證

    案發現場的浴室,除了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毛髮外,未有其他三人的跡證。法院認為這是因為,其他三人有清理過現場,僅將屬於自己的毛髮帶走,留下被害人及家屬的毛髮。而至於犯罪現場除了家屬指紋外也只有王文孝一人的指紋,法院則認為是因為王文孝擦拭指紋時,擦掉了別人的指紋,卻不小心留下自己的指紋。

    李昌鈺博士認為,現場浴室沒有多人在裡面清洗的痕跡。垃圾桶內遺物不多。洗臉盆沒有多量毛髮、血跡。被害人衣服及床上、地上的被單之血跡均為鮮血,並無洗刷清理的痕跡。

    再者,以常理判斷,分辨毛髮與指紋,並非容易之事。若是清理現場,更應該把所有的毛髮都處理掉,何必在案發現場冒著被發現的風險挑選自己的毛髮。實際上要這麼做,更是難以想像。法院無視現場情形而逕自推定,令人無法接受。

  4. 一人犯案是否可能

    法院認為,被害者為兩名成年人,若犯案兇手只有一人,恐無法同時制伏兩人,因此推論除了王文孝之外,還有其他共犯。但是王文孝受過軍事訓練,體力較一般人好;從現場鑑識的狀況來看,被害人受傷部位均在雙手及上部,手腕傷口屬於防禦傷,沒有攻擊傷,證明被害人是在很短的時間內被擊倒。至於其他傷口,例如頭部的砍傷,很可能是在被害人失去意識後才被連續攻擊而產生,從傷口來看,被害人頭部多處連續型傷口,刀傷成平行狀,說明是被害人與兇手相對位置不變,並於很短的時間內連續砍殺造成過度傷害,故兇手不需有多人,就算一人也可能產生這樣的傷口。

  5. 是否強暴被害人?

    檢方起訴書認為,王文孝及蘇建和三人有強暴女被害人之情形,但女被害人內褲沒有被撕破,內褲的陰道口和臀部附近,都乾淨沒有染血,亦無精液及穢物發現,並沒有被性侵害的痕跡,其肩胛骨傷口為砍切傷,扣案菜刀可能造成如此傷口,衣褲血跡明顯,證明被害人沒有被換過衣服,並無證據可以證明女被害人有被強暴。

五、李昌鈺博士鑑定結論

綜合以上證據,鑑定報告結論如下:

  1. 從現場實際情形、活動空間、傷口型態和位置、可能涉案刀棍和血跡形態、涉案人手長、胸寬、被害者方向等資料推斷,本案現場犯案空間相當狹隘。現場雖可勉強擠進六人,但如四人同時揮舞刀棍砍殺,在犯案時間現場能見度(凌晨四時許)及刀長、臂長情形,極不可能四人同時行兇刀棍齊下砍殺二名被害人。
  2. 依血跡分佈情況、所發現之唯一血指紋及血腳印,及犯案現場重建,本案極可能為王文孝一人所為。

六、結語

當然法院判決、法醫研究所報告以及李昌鈺博士的現場鑑定矛盾不只上述這幾點,但從過去的判決看來,法院還是傾向以法醫研究所的報告為主,並以想像可能的理由來排除有利於被告的的證據,此點是完全違反刑法無罪推定原則的!我們誠心的希望法院能夠採納專家的意見,讓證據說話、科學辦案,還給台灣司法一絲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