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親民、便民、有效能的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民間監督《法官法》子法修正記者會
2020-3-13
人民直接請求法官、檢察官個案評鑑的《法官法》新制將在7月17日上路,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如果親民、便民、有效能,勢必能提升岌岌可危的司法信任度。反之,如果面對人民態度傲慢,調查案件程序官僚,恐怕會為司法帶來更大的民怨。
打造符合人民期待的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必須配套修訂妥善的子法。(相關子法詳附表)然而,民間發現司法院及法務部卻是閉門造車,修訂的子法背離《法官法》新制的良法美意。
新修正《法官法》第41-2條第2項明定:「司法院應依法聘用專責人員,協助辦理評鑑請求之審查、評鑑事件之調查,及其他與評鑑有關之事務。」並在第89條規定檢察官準用之。目的即是因應開放人民直接請求個案評鑑後將大幅增加的案量,希望透過配套保障專責人力,提升服務效能。
問題是司法院3月6日修正發布《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第7條規定:「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司法院指派編制內簡任職人員兼任,執行本會相關事務。」以及,先行的法務部《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第6條:「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會務,由法務部自其職員中派兼之。」二部子法規定評鑑委員會的執行秘書,都由行政官僚兼任。
執行秘書等同民間團體的「執行長」,綜理會務,執行決議,是評鑑委員會的行政最高負責人。這麼重要的職務竟是行政官僚兼任,不是專責人力。請問如何能夠專心投入會務經營?如何能夠獨立抵抗權貴關說?
本會呼籲立法院應監督司法院與法務部,修改《組織規程》符合《法官法》規範,確保評鑑委員會從最高負責人執行秘書,包含書記官、調查專員與最基層的行政秘書,都必須是專責人員。並應授權評鑑委員會自行招募聘用專責人員,禁止司法院與法務部代為招募任用。
新修正《法官法》第3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個案評鑑「應提出書狀及繕本,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檢附相關資料。」修法前由專業團體負責個案評鑑,提出「書狀」沒有困難。但是修法後開放一般人民請求個案評鑑,提出「書狀」就是很困難的程序門檻。經濟狀況良好的人民,可以聘請律師代為撰寫書狀,但是對無法負擔律師費用的人民,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必須提供或設計適當的便民措施,協助人民將自己受到的委屈與不滿,轉化成書狀表達。
目前,法官評鑑委員會有獨立會所,在司法院第2辦公室9樓,但空間不足以容納人民到場請求評鑑。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則是蝸居法務部大樓,連獨立會所都欠缺,亟待籌設。況且,法院、檢察署分佈全國各地,評鑑委員會也不應侷限台北,應廣設會所或辦事處,主動親近民眾。
本會呼籲立法院應監督司法院與法務部,修改《組織規程》,授權評鑑委員會得在各地設立分會或辦事處提供書狀諮詢與收件服務。並鼓勵評鑑委員會積極與法律扶助基金會以及社會團體合作,提供法律諮詢、社工協助或轉介個案,降低經濟弱勢或身心障礙民眾請求個案評鑑的門檻。對在監獄或看守所者,也應規劃巡迴收案,入監調查,保障接受公正審判的權利。整體而言,評鑑委員會應親近人民的需求,提供各種便民服務。
新修正《法官法》第33條第1項規定:「法官評鑑委員會由法官三人、檢察官一人、律師三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六人組成」,相較舊法增加二位學者與社會公正人士。令人擔憂的是,目前司法院與法務部尚未修定子法,明文規定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中非法律人的比例,沒有確保評鑑委員背景的開放多元,無法反應法律思維以外的觀點。
司法程序最容易被忽視與傷害的,往往是在社會上最邊緣而沒有資源的人。《法官法》實施前8年,人民只能間接透過機關團體請求個案評鑑,絕大多數的人民陳情是由包含本會在內的民間社團受理。這8年的經驗中我們理解到,受到司法傷害的人民亟需溫暖具同理心的對待,這卻是法律背景者最欠缺的訓練。
本會呼籲立法院應監督司法院與法務部修改相關子法,規定六位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中,非法律人的比例。讓評鑑委員會不再是清一色法律背景的人士,藉由非法律人的參與,確保人民能夠在請求個案評鑑時,得到具備人性溫暖與同理心的回應。
《法官法》新制施行之前,司法院與法務部必須完成相關子法修正。本會籲請立法委員舉行《法官法》相關配套子法公聽會,邀請民間團體、學者專家、司法院、法務部及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出席,共同商討對策,打造親民、便民、有效能的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
法官法子法名稱 | 主管機關 | 位階 | 修正情況 |
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 | 法規命令 | 修正發布 |
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 | 司法院人事處 | 法規命令 | 尚無修正資訊 |
法官評鑑委員會法官代表票選辦法 | 司法院人事處 | 法規命令 | 尚無修正資訊 |
法官評鑑委員會分案實施要點 | 司法院人事處 | 行政規則 | 尚無修正資訊 |
法官評鑑委員會法官代表票選辦法 | 司法院人事處 | 法規命令 | 修正發布 |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 法務部檢察司 | 法規命令 | 尚無修正資訊 |
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 法務部檢察司 | 法規命令 | 尚無修正資訊 |
法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 | 法務部檢察司 | 法規命令 | 修正發布 |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 | 法務部檢察司 | 法規命令 | 修正發布 |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官遴選委員會與法官評鑑委員會及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律師代表選舉辦法 |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 行政規則 | 尚無修正資訊 |
吳玉琴/立法委員
邱顯智/立法委員
王 碩/立法委員賴香伶辦公室律師
林永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
施泓成/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評鑑組召集人
蕭逸民/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辦公室主任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蕭逸民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