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失真的法務統計 殘害檢察官的生命

照片/2003年民間司改會法曹新鮮人營隊。左起:賴慶祥檢察官、詹順貴律師、何克昌檢察官、陳欽賢法官

筆者於民國82年(1993年)底初至屏東地檢服務,從此與賴慶祥學長結下不解之緣,事實上賴慶祥資歷只是早我一期,年紀也與我相若;然而同樣學習現代西洋法學思想的司法官,實際到司法單位服務,才發現在台灣司法實務上,仍沿用中國傳統的司法案件管考制度,形成處理現代刑事案件時,究竟要適用學校老師所教的現代法學理念,還是要配合行政官方的中國傳統「結案」管考制度?每天在天人交戰,多年辦案下來,如果沒有人格分裂的話,不死也要去掉半條命!

圖1 民國82年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令(點圖放大)

事實上,賴慶祥擔任檢察官第二年(1994年),就接到官方的懲罰令予以「警告」,理由是「八十二年辦案成績未達五十五分」(圖1),然而筆者在服務屆滿週年之後,於85年(1996年)接到官方的獎懲令卻是「嘉獎二次」,理由是「八十三年全年無遲延案件,工作績優」,但同時,賴慶祥也接到同紙獎懲令「記過二次」,理由是「前任花蓮地檢署期間,八十三年全年遲延案件一四五件,工作懈怠」(圖2);同年(1996年)年底,賴慶祥又接到官方的懲罰令「記過一次」,理由是「八十四年全年遲延案件達二十七件,辦案不力」(圖3),換言之,檢察官偵辦刑事案件,如果配合行政官方的內規命令,遵期結案,就可以獲得各種獎勵,反之,遵守現代刑事訴訟法學辦案的檢察官,則予嚴懲,更嚴重的是,85年(1996年)底,法務部未經賴慶祥同意,就直接將賴慶祥調往台東服務,而其時賴慶祥母親已癌末,本來賴慶祥從屏東下班後前往高雄左營探視母親,甚為方便,然遭調到台東後,只能改從台東下班後再趕往高雄左營,直到母親病逝。事實上,賴慶祥在屏東服務期間,是表現最傑出的一位同仁,同時期的工作伙伴,大家同心協力,只想為屏東地區民眾建立安寧的社會,維持法秩序,讓民眾安居樂業,而實際經驗,也的確讓屏東地區的刑事案件在85-86年(1996-1997年)間下滑,甚至部分刑事案件無案可辦的情形。自此,筆者已心裡有數,將來在工作上,我人生該走的方向!

圖2 民國83年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令(點圖放大)
圖3 民國84年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令(點圖放大)
 
圖4 大理院時期之司法統計表(點圖放大)

筆者以當前司法實務,再提供資料供學者及國人參考:如果比較早期大理院時期之司法統計表(圖4)與現行司法統計表(圖5)之區別,除了以前統計表是用毛筆寫的,格式是直式,而現行統計表是用電腦打字,格式改成橫式外,其實內容並無特別差異。之前中央社曾發佈一則檢察官收案件數的統計消息,指出2004年9月前平均每位檢察官每個月受理190件案件;筆者不知上述統計的「案件」是如何算出來的,只覺得稍具常識的人都知道,如果台灣每位檢察官受理件數真的是每個月190件的話,那我國檢察官承辦偵查案件的能力,真可以列入世界金氏紀錄了!

以月收190件案件來說,每月30天,扣除四個週休二日共8天,並扣除檢察官每月二天值勤勤務,再扣除每週只開庭一天,共4天,則每位檢察官每個月實際工作天數只有16天;這樣平均起來,每位一審檢察官每個工作天要結11.88件才能平衡收案量。再以一天工作八小時為基準,每位檢察官每一個小時要出清1.5件,這1.5件包括進行偵查作為及撰寫書類,而且是持續不停以每小時1.5件的速度出清案件,才能做到日清日結,國人稍用常識判斷,可能嗎?

圖5 現行司法統計表(點圖放大)

更誇張的是,民國69年(1980年)修改法院組織法時,為增置主任檢察官職務,法務部向立法院報告指出:台北地檢每位檢察官「每天辦三十件案子」,如果是這樣,則每個月豈不是要收760件(當時每週上五天半)?相互對照,是當時的檢察官更神勇?還是這個數字是創造出來的?

其實台灣的司法統計資料向來欠缺精確,只要行政官方要求提高案件的正確性,則正確性的統計數字馬上提昇;如果要求降低未結件數,則未結件數馬上降低,因此,無法從真實的案件量作出正確考評,甚至還會誤導真實,造成社會各界無從瞭解司法體系的癥結以求改善,因為統計數據失真,自然不知道真正問題在那。

其實這不僅嚴重斲喪司法的公信力,也讓檢察官不願意主動去查難查的案件。

由於目前司法實務管考制度都是以「未結件數」來評斷一位司法官的優劣,且案件數的核算基礎在於「案號」(因為行政人員只看懂案號)而非「案件」(學校老師教的觀念是「一個被告」及「一個犯罪事實」為「一個案件」,這是法學院學生最基礎的刑事「案件」概念,也是法庭上審、檢、辯三方確認案件有無審結的最基礎概念;同時也是司法官考試常考的考題,以確認考生是否瞭解現代刑事「案件」的意義),造成司法官只要設法消除「案號」,就是優秀的司法官;例如:同一案號嫌疑人涉嫌販毒及吸毒,因為吸毒比較好查,就起訴吸毒部分,把案號消除了,最根本的販毒部分則略而不查,因為二件都掛在同一案號上,形式上,被告涉嫌販毒部分也終結了;久而久之,誰願意費心去查明刑案的真相?司法官打擊犯罪的功能沒有發揮,連帶也賠上司法的公信力。

俗云數字會說話,但欠缺嚴謹的基準及歸類,甚至透過行政官方的方式操控統計來達到滿足社會的要求,如此只怕統計數字會說出與真實相反的資訊,這樣公佈統計數字有何意義呢?

行政官方常向國人宣傳說: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云云,其實在現行司法統計作業模式之下,國人不僅得不到「遲來的正義」,而是根本得不到「正義」。

檢察制度的原始設計主要功能在於偵查,由於司法統計的欠嚴謹,甚致統計數據與偵查績效呈相反之結果,進而左右檢察官行使偵查權;當檢察官視偵查為畏途時,其嚴重性已殘害檢察官的司法性格,賴慶祥為堅持辦「案件」而非辦「案號」,更因此賠上這一輩子的聲譽與生命,因此,統計資料能不慎乎?

其實司法界的積案問題,並不是目前才有,學者阮毅成先生曾說:先君謂「然從前繁劇州縣,每逢三八期收呈,恆有百餘張之多,一月六期,即有六百餘張。雖其中續審催詞,居大多數;新案姑作十分之二計算,亦有百起。究可審結若干,向無明確統計(日報多係偽造)。然如清同治七年(1868年),江蘇省例所定,凡三個月內原報二十起以外,訊結十成,(每月約該結七起)。三十起以外,訊結九成,(每月約該結九起)。五十起以外,訊結六成以上,(每月約該結十起)。一百起以外,訊結五成以上,(每月約該結十七起):均記大功一次」、「然從前州縣因結案而記大功者,殊屬罕覯。(間有幕友代為偽造審結詞訟案件記功,亦多為抵銷記過起見。)則其案件之積壓可想。」,台灣現行管考方式,對照上述清朝時期的管考,可說如出一轍,不同的是,清朝時期,尚可依收案量多寡,分成結案,而現行管考,不論案件收受多寡,一律「設法」結清,否則年底結算,未結件數較多者,則予以申誡、記過,考評劣等懲處,並且作為將來調職、升遷,進修、考察等依據,至於檢察官偵查內容是否確實,則不在管考之列,造成檢察官競相以結案快速為第一,甚至可以月結百餘件,亦可收案後,日清日結,將司法「案件」視同行政「函文」,以求快為目的,罔顧司法案件追求真相,追求公平正義的本質,所以國人不相信司法,其來有自。

其實解決司法案件積案問題,並非沒有現代化的司法管考方式;前大法官張特生先生在所著「美國司法的革新動向」一書中,亦提及美國司法界積案問題,不過美國解決積案問題的方式,並不是採用台灣版的「結案(消除案號)」方式,而是健全行政管理,將現代化的科學技術及行政管理方法,運用到司法體系,以應付不斷增加的訴訟案件,美國科羅拉多州丹佛市的丹佛大學並於1969-1970年間成立「法院管理學校(Institute for Court Management)」,培訓法院行政官(Court Administrator),研習人事管理、財務管理、系統分析等行政管理技術。反觀我國,有關司法行政管理,係採行政機關的官僚式幕僚,並非配合司法特質的功能式專業技術幕僚,以司法統計為例,有關統計案件數部分,純以「流水號」計算案件數,不僅與訴訟案件學理不符,而且每一案件繁簡難易有別,亦未加計加權值,造成統計資訊與現實脫節,甚至於統計資訊與事實呈相反結果。而行政效率的低落,也干擾偵查案件的進行,但司法行政部門為迎合社會要求的偵查績效,只好一味要求檢察官儘速結案,以便對社會交待,至於案件的真相及當事人權益,自然棄置不顧了。

另評鑑司法官適任與否,亦非無現代化的評鑑制度;奧地利法官任用法規定,法官考評事項為:(1)專業知識。(2)能力及觀點。(3)努力、堅毅、謹慎、可靠、判斷力、追求目標能力。(4)在職務上及職務外之考驗。(5)德文之表達能力,以職務上所必要者為限。(6)同事互動關係等項。而德國薩克森邦之法官考核辦法,其考核項目分為:(1)專業知識、(2)理解能力、(3)口語表達能力、(4)文字之表達能力、(5)處理能力、(6)待人接物、(7)溝通技巧、(8)吃苦耐勞等項;然而二十一世紀的台灣,還在以「消除偵查案號」為考評重點,難怪我國的司法官無法精進推斷事理能力及培養宏觀的國際視野!

回顧從清朝同治時期的管考制度,竟然可以一成不變延續到現代台灣檢察體系,可謂現代司法界的國際笑話,如今賴慶祥以他的生命,抗衡行政官方的管考制度,如果能喚醒行政官方的良知,則賴慶祥的逝世,也算是具有時代意義,如果行政官方依然蒙昧無知,則國人碰到司法案件,只好自求多福了!願天佑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