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反正軍安總隊是「自己人」

原來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才是把人民抓上廂型車,進入民宅搜索的幕後主導者。它的前身是「反情報隊」,也就是刑求江國慶的單位。這些人雖然是軍人,並不是軍法警察,更不具備司法警察的身分。

歷史只要沒有認真追究,就會不斷重演。當時發生女童命案,陳肇敏也是召開專案會議,指示全權交由反情報隊負責。他們用對付「匪諜」的手法來對付一個小兵,江國慶三兩下就受不了招供。下跪、道歉、認錯、自白、認罪,然後把自己推向死路。

這些違法的偵查手段,監察院糾正案的調查報告,早就嚴厲批評。顯然國防部依然故我,才會重蹈覆徹。究其根本,這是國家轉型正義尚未徹底,整體監督機制失靈的結構性問題。

一開始,大家以為是憲兵濫權搜索,不少砲火對準「憲兵」這個身分。有人認為應該廢除《調度司法警察條例》。讓憲兵喪失司法警察的身分,不能再偵辦一般刑案。這個問題在理論上仁智互見,實務上憲兵主動偵查一般的刑案,比率逐漸降低。

為了防止濫權,主要的機制,是要透過檢察官和法官來控管。只要辦案不刻意跳過檢察官,法官在發動強制處分、侵害權利之前,也能嚴謹把關。憲兵能否繼續擔任司法警察,反而無足輕重。

司法警察濫權慣了

事實上,真正的問題核心,是司法警察「都」濫權,不管是憲兵或一般的警員。警察在辦案時,也常常不按程序、便宜行事,濫用「同意搜索」這個例外規定,架空事前聲請搜索票的原則。話雖如此,憲兵不能比爛來合理自己的行為。 

除了軍警要理解「舉凡司法警察就是要遵守《刑事訴訟法》」的誡命之外,若要再認真追究,檢察官和法官也要負起責任。檢察官本來應該要控制司法警察的濫權,但有時破案心切,睜隻眼閉隻眼就不管了。「反正只要有找到證據,也不算太冤枉你。」法官也是類似的心態,審查「同意搜索」非常寬鬆,哪怕司法警察如何威逼、利誘、欺騙,人民只要形式上有簽名,彷彿一切就自動合法,更不會去追究濫權者的責任。 

這樣包庇久了,就會讓司法警察養成「先衝再說」的心態。「反正我先衝進去搜,找得到(證據)就沒事。找不到、只要(逼著)簽了名,也不會有事」。法官持續「便宜行事」的心態,違法行為永遠不會有被糾正改進的一天。說到底,這是一種威權時代「政府一家親」的思維。軍安總隊是自己人,所以可以指揮憲兵。長官授權放手,所以反情報隊刑求小兵也在所不惜。因為就算出事,檢察官一拖再拖,風聲一過,馬上放過陳肇敏。 

整部國家機器,人事未動,制度未變,就會持續自動執行著不義,因此我們需要徹底的轉型正義。

※ 本文刊登於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