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莫忘那些仍在冤獄中受難的人們!~5月24日基隆、士林活動

「單車環島:快遞地方司改意見」活動第12天,單車環島團隊從基隆地院,途經士林地院,抵達新北地院。預計隔天25日09:30抵達台北地院,完成環島行程。1991年發生在汐止、基隆地區的蘇建和案,歷經21年的司法纏訟,最後無罪定讞時,他們表示能夠平反冤獄,是他們的幸運,並呼籲社會大眾「莫忘那些仍在冤獄中受難的人們!」

環島之行,蒐集人民對司法各式各樣的意見,其中最嚴重,最急迫需要解決的,就是拯救那些無辜,卻仍在冤獄中受難的人們。這不是高坐廟堂之上,窮於案牘文書之輩能夠理解。非得親自跑遍基層民間,才能得知台灣冤案何其多!今天,在基隆、士林地院共有五件冤案當事人或家屬,要來表達意見,他們的故事如下:

  1. 南港展覽館標案評選委員弊案

    王隆昌外省第二代,基隆市出生,家境貧寒,曾在港口踩三輪車打工,苦學成為大學教授。平日教學認真,特別照顧窮困學生,並長期擔任義工遠赴原鄉舉辦各項原住民的工程教育訓練,回饋社會。

    2003年王隆昌受邀擔任南港展覽館標案的評選委員,整個評選過程於2004年結束,並未發生爭議。直到2008年特偵組偵辦陳水扁洗錢案時,意外發現力拓營造公司電腦中有南港展覽館標案評選委員的名單,檢方將南港展覽館標案列為弊案調查。偵辦之初,業者否認行賄,但是在羈押35天後「幡然悔悟」供出「真相」,轉為汙點證人,坦承送錢給陳水扁的太太吳淑珍,並且有透過白手套行賄評委,最後輕判6個月。白手套也配合檢方的調查,指出有數名評委有收受賄賂,這些配合的白手套們就獲得了「不起訴」。業者與白手套欣然配合,是因為檢方手上有一個辦貪汙案的利器,就是貪汙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自白行賄罪者減輕或免刑其刑的規定,先是羈押讓業者嘗嘗被關的苦滋味,再藉由這個規定去勸誘業者配合調查,取得對收賄者不利的證詞。檢方就這樣以業者和白手套的證詞,起訴評委之一的王隆昌老師。本案除了人證,沒有扣到任何帳冊,沒有監聽譯文,沒有查到任何客觀可證明的連絡記錄,王隆昌及其家人的帳戶也沒有異常金流。白手套常常講不清楚行賄細節,要檢方一再「提醒」,才能「越講越清楚」。雖然沒有什麼物證,但是法院認為貪汙是很隱密的行為,本來就難有物證,所以不能以欠缺物證認為王隆昌沒有收賄。再來,雖然行賄細節每每有諸多錯誤,但是法院認為,因為時間久遠,所以行賄者記不清楚是當然的。在沒有調取偵訊錄影仔細調查相關行賄細節在偵查中是如何逐步建立起來的情形下,法院就斷然認定王隆昌犯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7年8個月。

    王隆昌不能接受這樣的判決,他的同事、學生和家屬也不相信他會做這種事,一直極力為他奔走。在本案定讞後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說本案證據薄弱,檢察總長也曾為本案提出非常上訴,但是都沒有獲得成效。不過王隆昌本人和家屬仍不放棄,堅持為自己的清白持續努力…。

    案件小檔案

    當事人 王隆昌
    案件類型 不違背職務收賄罪
    司法問題
    1. 以羈押獲得實質上逼供的效果。
    2. 貪汙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被用來不當勸誘行賄者配合辦案。
    3. 貪汙罪過度依證人證詞定罪。
    相關裁判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510號
    給司法的一句話 王隆昌之兄:請司法審判採嚴格證據勿以擬制推論自由心證造成冤判!
  2. 梅福安案:司法系統中的「微小」與「巨大」

    案件小檔案

    當事人 梅福安
    案件類型 侵占罪
    司法問題 司法忽視新移民的人權保障
    相關裁判 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號
    給司法的一句話 梅福安:烏龍法官滾出法院
  3. 某國小球場整修工程弊案

    章校長服務教育界四十年,不抽煙、不喝酒、不交際應酬。他不放棄任何一位學生,特別是家境清寒與成績不好的學生,他都會致贈獎品鼓勵向學,每年畢業典禮更堅持將證書頒發到每一位學生手上,以示尊重。民國六十年代,他曾在某國小任教,二十年後又回到某國小擔任校長,看到二十年未曾翻新的校舍操場,改善學校硬體設施,提供學生優質環境,成為他治校的主要目標。

    2002年學校球場表面龜裂,常有學生因此受傷,章校長決定整修球場。整修工程由於經費有限,規劃只整修球場面層,不重新施作球場基礎層,以節省經費;但考量日後耐久穩定度,另外要求刮除面層後,如果發現球場基礎層損壞,就挖除損壞區堿,重做該部份的球瑒基礎層後,再施作新面層。這個節省經費的作法,卻被人檢舉是偷工減料,圖利廠商。檢察官、法官不懂工程實務,卻又不接受章校長將設計圖送專業機構鑑定的聲請,起訴、一審、二審均認章校長有罪,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又將本案撤銷發回,本案進入更一審。在更一審時,章校長聲請就本工程的施作範圍,送台北市建築公會作鑑定,但是法院就是不送。章校長只好自力函請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鑑定,鑑定意見:「認定施作範圍,並非全部基礎挖除重作基礎,再施作面層」。但更一審法官不等這份鑑定結論作出,就草率判決,最高法院又以法律審,不作事實審查,駁回上訴。章校長為此受到有期徒刑3年6月的冤罪。

    檢察官、法官缺乏工程實務,不具判圖能力,又不送請專業機構認定,自由心證無限上綱,究竟是司法官的無知,還是傲慢…。

    案件小檔案

    當事人 章校長
    案件類型 公務人員圖利罪
    司法問題
    1. 司法人員不具其他領域的專業,卻不送專業機構鑑定。
    2. 圖利罪的要件係處罰結果犯,未遂犯不罰。
    相關裁判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334號
    給司法的一句話 章校長:法官審判時,自由心證無限上綱,失之主觀易生誤判。
  4. 空軍上尉共諜案

    蔣福仲聲明(點圖放大)

    蔣福仲是一名年輕的空軍上尉,官校畢業後,於2008年起即擔任過空軍的攔截管制官、訓練官等,負責的職務涉及不少空軍機密。年輕的他因為希望換到工作時間比較固定的單位,於是到處託人協助調職。

    他在中國經商的叔叔說自己有人脈可以協助他調職,但是需要知道他在軍中的狀況和他打算調職的相關資訊。由於職務涉及軍事機密,蔣福仲只願將他的軍人證提供給叔叔。不過調職之事一直不順利,於是在2011年時,他在營區內下載並列印了一些考試資料,打算用工作之餘的時間準備調職相關的考試。那些考試資料他不覺得是太重要的機密,離開營區時就把資料放在駕駛座旁,結果遭營門負責實施安檢的中隊長發現,被認為攜帶軍中機密出營區而遭懲處。蔣福仲跟叔叔抱怨此事,叔叔說中國一位人脈很廣的「陳經理」可協助他,就用skype牽線蔣福仲與「陳經理」連絡,蔣福仲並用e-mail寫了抱怨工作狀況的心得文給「陳經理」。

    沒想到蔣福仲寫完抱怨文後沒多久他就被以共諜罪遭逮捕,他的叔叔被以洩密罪逮捕。叔叔受不了調查局疲勞訊問,自白承認犯罪。為盡速遠離折磨人的訴訟過程,叔叔一路認罪獲得輕判,但卻因此牽連蔣福仲。而蔣福仲因為將之前軍官班受訓的教材儲存在隨身碟中,而叔叔曾帶著他的筆電去中國,而遭懷疑他與叔叔透由筆電將受訓教材電子檔夾帶去中國,由此將軍事機密資料洩露給中國的情報人員(但筆電經鑑定還原後查無軍事機密資料)。蔣福仲承認對於一些他認為較不重要的軍事資訊沒有充分的保密意識,但強烈否認他是共諜,但法院並不採信,將他判處無期徒刑定讞。

    蔣福仲的親人堅信他的清白,一路為他奔走,並求助於司改會。司改會也很希望能還原案情真相,但是在軍事機密的大帽子底下,很多關鍵資料無法取得,例如調查局詢問的錄影光碟,或是監聽的錄音檔等等。偏偏這些資料提供給辯護人後到底是否會危害國安,辯方根本無從確認,是否算「機密」,只能聽國防部和法院說了算。

    最近又陸陸續續有好幾件「共諜案」爆發,到底其中哪些是真共諜,哪些又是軍中保密習慣不佳的意外產物,法院需要仔細審酌,也不應任意以軍事機密的大帽子,限制閱卷。否則現代版的白色恐怖冤錯案,恐怕又會上演…。

    案件小檔案

    當事人 蔣福仲
    案件類型 為敵人從事間諜活動罪
    司法問題 以軍事機密為名過度限制訴訟資料的取得
    相關裁判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99號
    給司法的一句話 蔣福仲:我的未來,未必會來。
  5. 測謊光碟消失案

    羅明村是新莊分局刑事組組長,經辦大案無數,如白曉燕命案、林清岳弒親案,都是由他經辦。1997年新莊發生槍擊案,有人提供線報查獲一名的少年疑兇,少年也自白犯下槍擊案,並帶警方起出槍枝。原本以為是迅速而漂亮的破案,沒想到少年在羈押時翻供,說其實是犯下槍擊案的另有其人,引起檢調注意,懷疑有不肖警察涉及包庇頂罪。

    槍擊案其他4位兇嫌被捕後,在警察局、檢察署接受訊問時,都沒有說是誰收賄包庇,但是被送到調查局後,紛紛「幡然悔悟」,供出「真相」,指控帶隊查獲少年、槍支的刑事組組長是收賄包庇的幕後黑手。羅明村就被以違背職務收賄罪起訴。這些供出羅明村有涉案的人,到法院卻全部翻供,控訴調查局調查員不正訊問,但一審、二審法官未予調查。直到更一審法院勘驗錄影時,才發現確有威脅利誘,以及調查員自行杜撰筆錄內容。更嚴重的是,勘驗羅明村的測謊錄影帶,發現測謊當時羅明村身體不適,中斷測試;但調查局仍作出測謊報告,認定未通過測謊。發現這些有利證據,更一審改判羅明村無罪。沒想到更二審為調查測謊過程瑕疵,再次調閱測謊錄影帶,調查局卻稱超過保存期限,無從提供。更二審就以無法確認測謊有瑕疵,改判羅明村有期徒刑13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執法人員以不正方式取供在先,事後又隱匿事證,法官、檢察官無視、縱容種種瑕疵,導致真相難明或是冤錯案,這樣的司法,真的必須改變。

    案件小檔案

    當事人 羅明村
    案件類型 違背職務收賄罪
    司法問題 不正訊問、有罪推定
    相關裁判 98年度台上字第1893號
    給司法的一句話 羅小姐:希望早日實現公平公正的審判

冤案的產生有個別性問題,更有制度性問題。除了個案救援,如何從整體制度著手,合理化冤案平反的機制,設立專責預防與平反冤案的組織機關,都是司法改革最急迫要研究的問題。單車環島團隊會將喊冤的聲音傳達到總統府,要求新總統立即協助這些無辜者。

出席

王太昌先生/王隆昌教授冤案當事人哥哥
梅福安/冤案當事人
劉文雄/前立法委員
陳東財/基隆市議員
張錦煌/基隆市議員
章校長/某國小運動場工程弊案冤案當事人
蔣媽媽/蔣福仲共諜冤案當事人媽媽
賀老師/蔣福仲共諜冤案聲援牧師 
沈元楷/民間司改會執行委員
林俊宏/羅明村案義務辯護律師
羅小姐/羅明村案冤案當事人女兒

新聞連絡人

區域統籌 蕭逸民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