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度法官評鑑辦法說明 2000年度法官評鑑表格範例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台北律師公會 共同舉辦
八十九年法官評鑑調查結果公布記者會
個別法官表現落差大 儘速建立淘汰不適任法官機制
■我們的訴求:
1. 立即建立淘汰不適任法官機制:別讓不適任法官影響人民訴訟權、斲喪司法威信!
2. 儘速制訂法官法:打破「適任與不適任否法官一律終身職」的迷思,為適任法官建立有尊嚴的司法環境!
3. 建立法官、檢察官、律師評鑑機制:呼籲司法院、法務部落實全國司改會議決議,共同建立合理的司法環境,為台灣打造一個值得真正信賴的司法!
■評鑑範圍:台灣高等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之刑事庭
■回收份數:707份(寄發1051份)
■有效份數:502份(扣除未填寫、未具名、不清晰等之無效問卷)
■評鑑總案件數:7242件
■評鑑方式:
1. 與往年最大的不同:本次法官評鑑不同於往年,不再開放律師填寫所有法官名單,而是詳列每位律師近兩年(87.01.01~88.12.31)來所承辦之案件案號、承審法官姓名,以提供給律師對曾經辦案件之法官予以評分,這種新的評鑑方式也大大提高了律師回填問卷的意願,使得今年回收評鑑表的份數高達五百多份。因此本次的法官評鑑不應只視為一份隨機性的問卷調查,而是針對經驗對象的專家評鑑調查。
2. 評鑑項目:評鑑項目分為裁判品質、開庭態度、品德操守三大項,其中前兩項採0~100分為評分範圍,六十分為及格分數。最後一項則由於品德操守無法以分數形式呈現,故以「信賴」、「不信賴」、「不知道」的勾選來表達對法官操守的肯定與否。(問卷格式及說明請參見附件一)
■公布方式
1. 每位法官超過二十位律師評鑑以上者列為公布範圍:由於本次調查是以具體案件為評分基礎,大大提高評鑑的公信力,因此當每位法官受到超過二十位律師以上的評鑑者,則列為公布範圍。因此本次評鑑範圍中,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有98位法官、台北地院刑事庭有39位法官、板橋地院刑事庭有33位法官、士林地院刑事庭有9位法官符合此標準。
2. 與往年最大的不同:今年在公布方式上亦不同於往年,今年公布了所有法官受評鑑的結果,而不僅公布六十分以下之法官名單,但是公布名單並不依分數高低排名,而是以分數群組的方式公布,各群組中則依法官姓名筆畫之順序依序臚列。因此公布方式分為六十分以下、六十分~七十分、七十分~八十分、八十分以上四個群組公布。
■評鑑結果
1. 高等法院刑事庭排名最後:高等法院刑事庭無論是裁判品質、開庭態度或品德操守項目的評分,與三個地院比較皆排名最後,可見高等法院刑事庭的整體素質在律師總體評價中明顯落後於其他地方法院。
2. 法官個別表現落差大:在本次的評鑑中,法官有高達將近九十分者,但仍有一位法官未及六十分,不到七十分的法官也歷歷可數,可見從律師的角度來看,個別法官的表現落差極大,部分法官還有需要大幅提昇的空間。
3. 對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信賴度偏低:在品德操守部分的調查中,對高等法院刑事庭法官明確表達「信賴」的比例,僅剛過五成,而投下「不信賴」票的比例則高過百分之六,相較於其他地院信賴度皆超過七成,不信賴比例也皆在百分之三以下的情形看來,律師對於高院法官的評價不佳不僅在反應辦案的品質及態度上,在品德操守上顯然也有較高的質疑。
表一:89年度法官評鑑統計結果
| 法院 |
80分以上 |
70~80分 |
60~70 |
60以下 |
台 灣 高 等 法 院
98 位 |
江國華、吳 燦、呂丹玉、周占春、林陳松、林勤綱、帥嘉寶、袁從禎、梁力求、黃瑞華、楊莉莉、盧彥如、聶齊桓、魏大喨、魏新國 |
王炳梁、王振興、王聰明、何菁莪、吳明峰、吳啟民、吳 敦、呂永福、李文成、李世貴、李相助、李英勇、李得灶、沈宜生、周盈文、周美月、官有明、房阿生、林文舟、林立華、林勤純、林銓正、施俊堯、洪光燦、洪曉能、胡方新、胡泉田、孫增同、徐昌錦、高明哲、常尚信、張宗權、張連財、張傳栗、許國宏、許增男、許錦印、陳正雄、陳永昌、陳志洋、陳忠行、陳春秋、陳祐治、陳祐輔、陳國文、陳博志、陳晴教、陳貽男、陳榮和、曾德水、游明仁、童有德、黃本仁、黃金富、黃鴻昌、楊炳禎、楊貴雄、楊照男、溫良瑞、溫耀源、葉麗霞、葉騰瑞、趙功恒、劉介中、劉景星、劉靜嫻、劉叡輝、蔡永昌、蔡光治、蔡秀雄、蔡長溪、蔡國在、鄭忠仁、蕭仰歸、戴章甫、蘇隆惠 |
林明俊、許文章、陳炳彰、黃賽月、楊貴志、楊貴森、雷元結 |
|
板 橋 地 院 33 位 |
毛崑山、李君豪、林春長、林海祥、施錫揮、胡堅勤、許必奇、徐蘭萍、畢乃俊、郭光興、陳福來、陳靜茹、彭全曄、曾正龍、趙義德、樊季康、談 虎、鄭水銓、戴嘉清 |
王敏慧、王復生、白光華、周建興、邱靜琪、許仕楓、連育群、陳志揚、陳恆寬、陳翠琪、陳憲裕、彭松江、黃惠瑛、楊千儀 |
無 |
無 |
台 北 地 院 39 位 |
王佳惠、朱夢蘋、朱漢寶、吳青蓉、李維心、沈君玲、林欣蓉、林鳳珠、范清銘、張江澤、梁耀鑌、許純芳、陳志祥、陳秀貞、陳雅香、黃俊明、黃程暉、黃雯惠、楊代華、楊熾光、葉建廷、蔡坤湖、蔡政哲 |
丁蓓蓓、朱瑞娟、吳靜怡、宋松璟、金學坪、侯水深許紋華、陳博文、黃明發、劉亭柏、劉坤典、劉慧芬、蔡惠如、蕭胤瑮 |
吳昆榮 |
鍾 華 |
士 林 地 院 9 位 |
林俊益、林清吉、彭幸鳴、黃潔茹、劉秉鑫 |
王梅英、周政達、陳章榮、蔡明宏 |
無 |
無 |
◆註一:各群組資料依姓名筆畫排列,並非分數排名。 ◆註二:由於調查時以87至88年間之法官判決為依據,因此部分目前法官已調離原法院。
表二:各法院總平均分數及信賴度百分比比較
| 法院 |
裁判品質與問案態度 |
信賴度百分比 |
| 平均分數 |
信賴 |
不信賴 |
不知道 |
| 高院 |
76.55 |
55.56% |
6.59% |
36.69% |
| 板橋 |
80.35 |
74.52% |
2.12% |
22.52% |
| 台北 |
79.58 |
73.62% |
2.31% |
23.15% |
說明:無論是裁判品質、問案態度或品德操守的總體表現,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都名列最後,其中尤其以信賴度僅達五成最為令人憂心。顯示對於做成確定判決或事實審的終審法院,律師對法官品德操守的信賴度只有五成五,甚至明確表達「不信賴」的比率也高過百分之六,值得司法單位思考如何處理及改善高院法官品德操守的水準問題,對於民間團體一在訴求建立司法貪瀆專庭的構想應有所回應。
表三:裁判品質與問案態度總體評分比較(人數/百分比)
|
60分以下 |
60分~70分 |
70分~80分 |
80分以上 |
| 高院 |
0人 |
0.0% |
7人 |
7.1% |
76人 |
77.6% |
15人 |
15.3% |
| 板橋 |
0人 |
0.0% |
0人 |
0.0% |
14人 |
42.4% |
19人 |
57.6% |
| 台北 |
1人 |
2.6% |
1人 |
2.6% |
14人 |
35.9% |
23人 |
59.0% |
說明: 以四個群組的分數落點來說,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是唯一有法官遭評鑑分數未達六十分(1人)之法院,但是高等法院刑事庭則是落在七十分以下人數(七人)最多的法院,可以顯示,地方法院刑事庭有法官水準落差極大的情形,而高等法院刑事庭則有一個群組是拉低高等法院刑事庭整體分數的主因。
表四:各法院排名前十名與最後十名之分數及不信賴度比較
| 法院 |
最前十名 平均分數 |
最後十名 平均分數 |
最前十名 平均不信賴度 |
最後十名 平均不信賴度 |
| 高院 |
83.05 |
68.85 |
2.3% |
18.6% |
| 板橋 |
83.58 |
76.65 |
0.7% |
4.7% |
| 台北 |
84.86 |
72.54 |
0.6% |
5.7% |
說明: 如果以各法院最前與最後兩極端的分數作為比較群組,則可以發現,就前端比較來說,分數的落差相距聚極微,但是若以最後的群組比較,高院刑事庭的不信賴度及分數就明顯落後兩地院一大截,再次說明了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落後的主要原因在於,有部分法官的表現影響了整體的審判水準。
立即解決司法怪現象 重還司法尊嚴
淘汰不適任之法官、檢察官!
面對司法人素質良莠不齊,司法院與法務部卻遲遲不肯兌現落實去年全國司改會議一致決議之法官、檢察官及律師評鑑,而放任目前有案再身的法官竟仍然從事審判工作、受質疑檢察官卻無人追訴、不適任之法官檢察官卻當起執業律師等光怪陸離的現象,我們不禁要大聲質疑:這要如何建立有尊嚴、有正義的司法?!面對這些怪現象,作為主管機關的司法院、法務部要如何處理?
一、法官有案在身,一樣坐上審判席!
二、休職不撤職,復職還是終身職!
三、檢察官不追訴檢察官?
四、不當法官檢察官,作律師當靠山?
在民間連續四年舉辦法官評鑑,甚至因此與法官纏訟誹謗官司的同時,我們強烈抗議司法院及法務部始終置身事外,不肯肩負起監督法官審判品質的重任,不但讓連年表現不佳的法官繼續擔任審判工作,嚴重影響人民訴訟權益,甚至面對部分法官已經面臨刑事一審判定有罪的情況下,卻依舊擔任法官職位,連最起碼以停職方式等待司法判決結果都沒有做,成為「犯罪嫌疑人就是審判者」的荒謬場景,面對這樣的法官素質,要人民如何信賴司法?
更離譜的是,近年來在司法院的努力下,至少已凸顯司法院解決法官操守問題的誠意,使得操守受質疑之法官逐漸浮出檯面,但是相對於院方的積極,掌握主動偵查、決定起訴大權的檢察官,卻似乎決定對身為同僚的檢察官「不變應萬變」,儘管掃黑進行得如火如荼,似乎僅止於對他人肅清,面對檢察官的自清不見有任何計畫,導致操守受質疑的檢察官根本沒有受到司法追訴,這樣的作法及心態要如何說服人民相信檢察官?
其中,法務部面對因操守問題停職、離職的法官、檢察官,竟解釋其當然可以擔任執業律師,成為「在野法曹」,繼續戕害司法,這樣的見解不僅失去作為律師主管機關的責任,更嚴重傷害人民司法感情、侵害人民訴訟權益!我們要求法務部不能推卸作為律師主管機關的責任,應勇於拒絕不適任的法官、檢察官變身為「不適任律師」,以重建乾淨清廉的司法空間!
附錄:近年遭懲戒或涉案之法官、檢察官名單
※由於法官、檢察官名單未盡周全,歡迎各界提供名單,以及該法官、檢察官目前所受之判決、職務。
◆法官名單
| 年度 |
姓名 |
職稱 |
主要案由 |
公懲會 |
司法追訴 |
目前情況 |
備註說明 |
| 84 |
黃豐澤 |
台灣高等法院 |
收賄100萬元 |
|
二審無罪,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
已於86年7月復職高等法院民事庭 |
89.11.11宣判之蔡登旺涉案部分,已認定其有涉案。 |
| 84 |
羅紀雄 |
台灣高等法院 |
收賄100萬元 |
|
二審判刑11年褫奪公權7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
一審有罪上訴中 |
89.11.11宣判之蔡登旺涉案部分,已認定其有涉案。目前因涉嫌貪瀆而當然停職中 |
| 85 |
莊明智 |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法官 |
教唆偽證,詐取415萬元 |
|
一審判刑2年6個月,高等法院87年發回更審 |
|
|
| 86 |
胡景彬 |
台南高分院民事庭法官 |
投資地下錢莊、放高利貸、婚外姘居生子、進出特種營業場所 |
休職三年 |
一審以重利罪判刑2年,上訴台中高分院 |
休職期滿,即將復職 |
85.12.2起訴,88.3.30一審判決 |
| 86 |
黃金瑞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
利用職權貸鉅款一億二千多萬投資房地產牟暴利 |
休職五年 |
未起訴 |
可申請復職 |
|
| 86 |
張炳龍 |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 |
收受賄賂 |
撤職 |
二審有期徒刑11年,最高法院88年發回更審中 |
|
|
| 86 |
蔡信男 |
台中高分院法官 |
利用職務詐取財物、委由黑道催討債務、婚外姘居生子 |
撤職並停止任用三年 |
一審判刑12年,二審上訴中 |
|
|
| 87 |
王錦昌 |
台中地方法院法官 |
與八大行業及通緝犯過從甚密,並由其提供資金投資牟取暴利 |
休職三年 |
未起訴 |
可申請復職 |
|
| 87 |
林慶煙 |
花蓮高分院法官 |
利用職權向金融機構鉅額借貸,投資商業及土地投機業 |
休職三年 |
未起訴 |
可申請復職 |
|
| 87 |
黃奠華 |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 |
詐欺罪。以擺平官司為由詐取600萬元 |
監察院移送公懲會處理中 |
一審無罪,上訴中 |
可申請復職 |
|
| 87 |
劉啟陽 |
台中高分院法官兼庭長 |
與舞廳老闆、黑道過從甚密,與轄區律師不當應酬往來 |
休職三年 |
未起訴 |
可申請復職 |
|
| 88 |
林昆 |
台南地方法院法官 |
向涉案人索賄250萬元,並充司法黃牛詐財1350萬元 |
|
一審判刑18年,上訴台南高分院中 |
停職期間辭職 |
|
| 88 |
楊貴森 |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 |
涉鳳梨案炒作股票 |
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 |
未起訴 |
|
在司法院停職期間曾向台北及台中律師公會申請加入會員,法務部「違法解釋」可轉任,後遭撤職 |
| 89 |
李東穎 |
台南地方法院法官 |
投資經營色情美容院、經常出入色情場所、為色情業者向警方關說、婚外情 |
撤職,停止任用兩年 |
目前仍在羈押中 |
|
司法院下令停職,89年台南律師公會選為調查證據最詳盡的優良法官 |
| 89 |
金學坪 |
台北地方法院法官 |
召妓 |
處理中 |
|
|
調職至非訟中心 |
◆檢察官名單
| 年度 |
姓名 |
職稱 |
主要案由 |
公懲會 |
司法追訴 |
備註 |
| 85 |
邱茂榮 |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濫權羈押不當,致受押人病重死亡 |
記過一次 |
|
|
| 85 |
洪家儀 |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
投資電玩業者 |
休職兩年 |
|
|
| 85 |
許良虔 |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 |
投資周人參電玩弊案 |
|
|
交保中 |
| 87 |
陳登燦 |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 |
|
記過二次 |
|
|
| 87 |
黃丁全 |
高雄高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詐欺罪。收受刑事被告380萬關說費用 |
|
一審判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3年。上訴二審駁回後確定 |
|
| 88 |
張振興 |
板橋地檢署主任檢察官 |
|
休職兩年已辭職 |
一審有罪二審無罪 |
申請加入台北律師公會審查中 |
| 89 |
黃隆豐 |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 |
收受賄賂、違法羈押 |
|
|
一、二審均處有期徒刑,更一審無期徒刑,目前交保在外 |
※85.10.16公務人員保障法完成立法公布,第八條規定:「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得申請復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