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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歷時23年的《法官法》,終於在2011年6月14日晚間9時於立法院第7屆第7會期第17次會議通過。然而目前通過的版本是高度政治操作下的產物,距離理想甚遠。在此,司改會蒐集各方新聞、官方說明及民間評議,以供社會各界公評。 (更多資訊)
追緝惡檢
從個案中找出違法或不當偵查的檢察官,推動檢察官評最終促使檢察官制度的改革。
研析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的無罪判決:【無罪判決初審小組】
對外徵求個案:
除前述較靜態的資料研析工作外,針對檢察官偵查中不當的訊問行為,包括訊問態度上,對被告或證人咆哮、摔物品、辱罵等,甚至威脅、誘導製作筆錄。因此,司改會自2010年底開始動態地徵求、蒐集個案,針對律師或民眾陳情檢察官在偵審程序中有不當結分案、不當言行等問題進行調查,並於北中南各地舉辦律師說明座談會,推廣並宣導行動專案,進行個案及意見之蒐集。
接獲個案後由【初審無罪判決初審小組】進行調查,若調查結果認為檢察官有問題,研擬向監察院陳訴或推動修法等。
司法改革雜誌於82期開始建立追緝惡檢行動中心專欄,專訪願意分享遭遇過惡檢經驗的律師,首篇訪問對象為永信法律事務所嚴心吟律師,並簡介追緝惡檢行動中心,說明司改會歷年來對檢察官評鑑之行動成果與未來展望。(更多資訊)
檔案追蹤
由一群義務律師組成「檔案追蹤小組」,針對陳情案件進行審查。在不干涉司法審判的前提下,以確為冤案、經三審定讞的重大刑事案件與檢警調不當偵查致侵害人民訴訟權之重大情事為優先協助對象。除具備冤案救援前階段的過濾功能外,同時由於制度問題往往反映在個案上,藉由陳情案件的蒐集與研議,我們期能發覺體制上種種不合理現象、進而促成改革。
運作方式為祕書處收受個案及過濾明顯不符合程序要件之案件後,交由小組律師審查全部卷宗及相關陳情資料。其後請審查律師提供審查意見,於檔案追蹤小組會議(約1-1.5月召開一次)中與其他小組成員共同討論是否協助。
目前已將類型化的案件有「人頭帳戶詐騙案件」,已受理10多起以上民眾陳情案,我們將在研究後,集結向監察院提出陳訴案。
此外,本中心將在《法官法》通過之後轉型成申訴中心並公佈陳情專線,除了協助處理民眾陳情案之外,也計畫協助受理申訴不適任法官檢察官,敬請密切注意。
人民參審
在國際上,英、法、美、德諸先進國家已實施人民參審數百年,而香港施行陳審團制也超過百年,同為東方人的韓國和日本最近也相繼實施人民參與審判制度,評價亦不差,重新開啟台灣人思考實施人民參審制度的可能性。我們認為,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至少有下列優點:
來自於不同的社會群體的一般人擔任審判者,能藉由不同觀點確保司法的公正。
司法的民主化,使人民更接近司法。
可確保人民應有的「接受公平審判」的權利。
具有民主國家社會教育功能,提升一般人對於審判公眾事務的理解,實踐「國民主權」,強化國民自我負責、批判精神。
人民的不同經驗、多元價值反映在司法審判中,也可防止職業法官故步自封孤芳自賞,避免司法判決與人民意識乖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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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由一般人參與審判,避免艱澀難懂專門用語,使一般人瞭解審判機制,更願親近法院,提昇司法公信。
當然,世界上沒有完美的制度,英美法系的陪審團制度也有各種檢討的聲音;而現在討論的「陪審」、「參審」甚至「觀審」,該採何種制度,如何取捨,當需要更多人參與討論,凝聚共識。
法官評鑑
2010年9月,由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與台北、桃園、新竹及宜蘭四大律師公會合作,邀請2,433位會員對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114位法官進行全面性評鑑,評鑑報告經過四大公會理監事會議通過,並於同年11月23日公布結果。
法庭觀察
司改會從2011年4月開始,每個月招募民眾及學生進入法庭旁聽,模式有三:1. 針對單一法官進行長期的法庭觀察。2.針對單一社會重大矚目案件進行長期的法庭觀察。3. 不定期、不定點,招募學生及志工,隨時進入法庭旁聽,並建置法庭觀察紀錄表資料庫。
刑訴新制再改革
我國刑事訴訟法自2003年9月1日實施新制至今,數十年來的審判陋習仍未完全革新,整體而言審檢辯均尚處於適應期,經驗不足,多有改進之空間。在司法人員的素質方面,法官過於年輕的問題尚未全面解決,優秀法官的遴任和不適任法官的退場機制也仍未建立,實難以確保審判品質。
依據國際相關人權公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享有受充分辯護保障的權利。然而我國相關制度依然相當落後,不僅被告沒有秘密諮詢律師的權利,律師本身也沒有配套的權利可以調查證據為被告辯護,離國際標準還有一大段距離。何況,律師制度的改革也還沒完成,在良莠不齊的環境中,無法以有效的律師倫理規範去蕪存菁,人民就無法確定選任到優秀律師為其辯護,冤錯案又豈能避免?
因此我們認為刑訴修法方向應該優先思考如何就第一審實務運作情形進行再改革,透過配套措施,強化對於刑事人權的保障,建立堅實可信的刑事審判品質。
2011年最新進度:就強制處分的部分研議修正條文。本次修正版本原則以最高法院刑事訴訟起訴狀一本主義及配套制度條文為基準,並仿日本刑訴之規定,在本次修正之偵查階段,檢察官並無傳喚或請求法官傳喚被告到場之權限。同時調整體例,讓總則只適用於法院,偵查(包括警察、檢察官)全部放在偵查一節,有準用的部分要另外明文規定。此外,在偵查的部分,全部稱為犯罪嫌疑人。
刑事補償法(原冤獄賠償法)
司法院於日前提出刑事補償法修正草案,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大法官釋憲第670號意旨,就原「冤獄賠償法」進行大幅度翻修。
對於修法目標將「冤獄賠償」正名為「刑事補償」並重新定義,自應給予肯定。
惟依據司法院版,仍有若干美中不足之處,爰就其草案內容就下列部分提出民間版草案對應(點此下載民間版,2011年04月22日版)
然,立法院於2011年6月13日立法院第7屆第7會期第17次會議通過刑事補償法,細節請見此。
釋憲聲援
本小組正協助柯芳澤、張國隆先生(流浪法庭30年故事主人翁)進行冤獄賠償,大法官於2010年做出釋字670號,宣告該法條「定期失效」。
目前針對原因案件當事人在釋字第670號解釋做成、宣告未來如何進行,刻由本會義務律師組成「釋憲聲援小組」協助處理,除了提出釋憲案,也針對個案舉辦座談會,聽取各方意見。
聯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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