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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司法院大法官(含正副院長)被提名人選評鑑委員會組織與評鑑辦法

 
第一條(宗旨)
為公正、客觀、專業評鑑司法院正、副院長暨大法官被提名人選,以提供社會公評之參考,特組成大法官被提名人選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依本辦法所定程序進行大法官被提名人選之評鑑。
 
第二條(委員會組成)
本委員會由委員十五人組成,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民間監督司法院大法官(含正副院長)人選聯盟」(以下簡稱民間監督大法官人選聯盟)之發起團體各推派三人。
 
第三條(評鑑程序)
本委員會委員應各分就大法官被提名人選之品德操守、學識能力、專業表現、憲政認知及人權理念等五大項目進行深入訪查評析,並就可能之不適任人選,擬具初評報告,提交本委員會討論。
前項訪查評析之程序,應充分考量受評人歷年著作、專業表現、與憲政運作有關之言行表現、社會參與情形以及人格操守之一般性評價。
 
第四條(委員會之權限與決議方式)
本委員會應就各委員針對可能之不適任人選所提交之初評報告深入討論評析,並應力求公正、客觀與專業性。評鑑程序結束後,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應就司法院正、副院長暨大法官被提名之不適任人選提出評鑑報告。
前項所稱全體委員人數計算,應扣除自行迴避委員人數。
評鑑報告經民間監督大法官人選聯盟會議通過後,由該聯盟對外公佈,本委員會應即解散。
 
第五條(利益迴避)
民間監督大法官人選聯盟之發起團體曾對外推薦過人選者,不得推派代表參與本委員會之運作。
本委員會委員在評鑑大法官被提名人時,應注意利益迴避原則。
相關迴避辦法,由本委員會另訂之。
 
第六條(保密原則)
除本委員會全體委員一致同意公開之事項外,委員對外應就本委員會之運作及評鑑過程保守秘密。
 
第七條(本辦法之制訂與修改)
本辦法之制訂與修改,均由民間監督大法官人選聯盟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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