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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蘇建和案,於前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陳涵第一次(84年2月20日)提起非常上訴(84年度非字第51號)循求救濟,並臚列最高法院相關判例指摘原確定判決有認定事實不憑證據、採用共同被告不利的供詞違法,對有利被告的事項不予調查,且不敘明其理由,違反證據法則及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然蔡清遊擔任(84年度台非字第78號)合議庭受命法官,仍以共同被告參差不齊、前後矛盾不一欠缺真實性及任意性的自白作為迴護確定判決的基礎,對於被告在事實審要求調查(包括24元硬幣的取得,及履勘現場以證明房間太小不足以容納多人在內互動砍殺行姦)蔡法官均以屬無必要之事項為由,迴護原確定的合法性,而駁回總長首次非常上訴之申請。證之本案獲得再審之後,24元硬幣之物證因係載贓被挑除,強姦之說也被判決不存在,而李昌鈺博士現場血跡噴濺之科學鑑識,亦證明不排除一人犯案,多項真相事證之呈現,已可確認王文孝案發初供(一人犯案)殊可採信。本此可以凸顯蔡法官欠缺「無罪推定」的人權理念,「嚴格證明法則」的思維及邏輯經驗判斷能力,更可證明其對生命權的輕賤,以此擔任憲法守護神,令人懷疑其適任性。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台灣人權促進會 於2007/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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