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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0/5 printer 友善列印mail 寄給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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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籲立法院於本會期儘速三讀通過法官法

    
「人」的改革是司法改革極為重要的一環。為吸納優秀人才、淘汰不適任法官、營造優質司法環境、確保公平審判、提高裁判品質,法官法草案實為其中關鍵。此部重量級的法案,自十餘年前就由民間團體研議完成草案,並送請第三屆立法委員提案(1998年)。由於遲遲缺乏相對應的官方版本,立法進度因而遲滯不前。司法院版本直至今(2007年)4月(第五會期)才完成機關(含行政院、考試院)會銜,送入立法院審查。法官法能否於立法院本屆期內完成立法,是我們高度關注的法案重點。無論官方版或民間版之法官法草案,我們均期待發揮如下功能:

一、法官來源
法官由具法律實務經驗之檢察官、律師、學者遴選,不逕以考試晉用,以袪除法官過於年輕及社會經驗不足之疑慮。法官法草案規定法官的積極資格,並設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以多元人士組成十九人之委員會,透過嚴謹之遴選程序遴選法官。

二、法官職務之監督
法官於其獨立審判不受影響限度內,應受「制止違法行使職權」、「糾正不當言行」、「督促依法迅速執行職務」等職務監督。對於法官怠於行使職務所生之遲延未結案件,亦特別規定得提經法官會議決議改分同院其他法官辦理,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三、法官評鑑機制
法官評鑑係法官他律之一種具體作法,旨在藉由公平客觀之程序,對法官予以個案評鑑,並依個案評鑑結果為適當處理,使表現不佳之法官有所警惕,並藉以淘汰不適任法官。評鑑確定結果認為法官確有聲請評鑑之事由,如情節重大,有懲戒之必要者,應作成移請監察院審查之決議,並得建議懲戒之種類;如情節輕微,無懲戒之必要者,應作成送交被評鑑法官所屬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並得建議處分之種類。
 
四、職務法庭
職務法庭審理之事項有:法官懲戒之事項、法官不服撤銷任用資格、免職、停止職務或轉任法官以外職務之救濟事項、法官認職務監督危及其審判獨立之救濟事項、其他依法律應由職務法庭管轄之事項。職務法庭得依情事為撤銷或除去違法或不當之處置。為使職務法庭跳脫本位的思考,其由大法官一人、法官三人與由律師遴任之參審官一人組成合議庭審理及裁判。

我們呼籲:不要爛法官、不要遲來的正義、不要烏龍判決!
我們訴求:要儘速通過法官法、要及時有效率的審判、要有品質的專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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