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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21496;&#25913;&#35342;&#35542;&#21312;</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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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這是 XML 內容的 ; &#21496;&#25913;&#35342;&#35542;&#21312; : 最後 10 發表</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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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30 Jul 2010 17:42:23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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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28204;&#35430;&#12289;&#20027;&#38988;&#26283;&#23384;&#21312; : 如法炮製可否？</title>
   <link>http://www.jrf.org.tw/newjrf/forum//forum_posts.asp?TID=222&amp;PID=547#547</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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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strong>作者:</strong> <a href="http://www.jrf.org.tw/newjrf/forum//member_profile.asp?PF=250">h0938051039</a><br /><strong>主旨:</strong> 如法炮製可否？<br /><strong>發表於︰</strong> 30 Jul 2010 在 2:03pm<br /><br /><P>聽你說 聽對方說</P><DIV><DIV></DIV>如果有實際的證據</DIV><DIV></DIV>就可以讓證據說話<DIV></DIV>想法別往死胡同鑽<DIV>才能有快樂開心平安的未來</DIV><DIV></DIV><DIV></DIV><DIV></DIV><DIV></DIV><DIV></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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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30 Jul 2010 14:03:58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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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28204;&#35430;&#12289;&#20027;&#38988;&#26283;&#23384;&#21312; : 雲林大火四死悲劇</title>
   <link>http://www.jrf.org.tw/newjrf/forum//forum_posts.asp?TID=243&amp;PID=546#546</link>
   <description>
    <![CDATA[<strong>作者:</strong> <a href="http://www.jrf.org.tw/newjrf/forum//member_profile.asp?PF=250">h0938051039</a><br /><strong>主旨:</strong> 雲林大火四死悲劇<br /><strong>發表於︰</strong> 30 Jul 2010 在 1:59pm<br /><br /><P>我在事發後的2天晚上11點回到現場</P><P>我看到巷道內汽車的隨意停放</P><P>更看到了火災現場旁 </P><P>短短20公尺外就有一各消防栓</P><P>屋主門外還有中興保全的標誌</P><P>斗六消防小隊內停放有2輛救護車.3輛中型消防車</P><P>那四人真的不該死</P><P>1.如果當時有機動消防機車可再第一時間抵達</P><P>2.如果巷道內汽機車的停放有相關規範.不會延誤消防救災的時間</P><P>3.如果屋主家有裝置煙霧警報器</P><P>4.如果鐵窗沒有封死</P><P>有太多的原因.有太多的如果</P><P>但只有一各事實.那就是4個人死去了</P><P>留一條路給別人走.你也幫自己留一條</P><DIV></DIV>檢察官能做些什麼是幫助平民百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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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30 Jul 2010 13:59:47 +0000</pubDate>
   <guid isPermaLink="true">http://www.jrf.org.tw/newjrf/forum//forum_posts.asp?TID=243&amp;PID=546#546</g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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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28204;&#35430;&#12289;&#20027;&#38988;&#26283;&#23384;&#21312; : 網路標價錯誤之法律關係！</title>
   <link>http://www.jrf.org.tw/newjrf/forum//forum_posts.asp?TID=229&amp;PID=545#545</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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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strong>作者:</strong> <a href="http://www.jrf.org.tw/newjrf/forum//member_profile.asp?PF=250">h0938051039</a><br /><strong>主旨:</strong> 網路標價錯誤之法律關係！<br /><strong>發表於︰</strong> 28 Jul 2010 在 11:12am<br /><br /><P>網路的問題真的很多</P><DIV></DIV>單就買賣來說.當面交易都會發生很多問題<DIV></DIV>延伸到電話購物.電視購物也是問題塵出不絕.<DIV></DIV><DIV></DIV><DIV>&nbsp;</DIV><DIV>網路的問題有很多.個人就我個人建文提出幾個.</DIV><DIV>1.員工心情不好.利用公司主管同仁疏失.惡整公司或圖利自己及親友.</DIV><DIV>2.網路駭客或競爭公司侵入擅改售價.打擊對方商譽及獲利能力.</DIV><DIV>&nbsp;</DIV><DIV>&nbsp;</DIV><DIV>此次蘋果事件</DIV><DIV>不會是最後一次</DIV><DIV>&nbsp;</DIV><DIV>但我個人推斷</DIV><DIV>下次受害的就是客戶端.</DIV><DIV>因為網路的實名化無成效.偽造的個人資料滿天飛</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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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28 Jul 2010 11:12:07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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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28204;&#35430;&#12289;&#20027;&#38988;&#26283;&#23384;&#21312; : 老師</title>
   <link>http://www.jrf.org.tw/newjrf/forum//forum_posts.asp?TID=242&amp;PID=544#544</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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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strong>作者:</strong> <a href="http://www.jrf.org.tw/newjrf/forum//member_profile.asp?PF=250">h0938051039</a><br /><strong>主旨:</strong> 老師<br /><strong>發表於︰</strong> 28 Jul 2010 在 10:58am<br /><br /><P>昨日一名老師要求學生以超商及點卡換取榮譽卡</P><P>不知可否以刑法上的</P><P>藉勢借端罪名</P><P>提起告訴</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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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28 Jul 2010 10:58:06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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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22823;&#23478;&#19968;&#36215;&#20316;&#21496;&#25913; : 法官法=仙丹良藥?   不盡然ㄅ!!!</title>
   <link>http://www.jrf.org.tw/newjrf/forum//forum_posts.asp?TID=241&amp;PID=543#543</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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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strong>作者:</strong> <a href="http://www.jrf.org.tw/newjrf/forum//member_profile.asp?PF=249">Allenscj</a><br /><strong>主旨:</strong> 法官法=仙丹良藥?   不盡然ㄅ!!!<br /><strong>發表於︰</strong> 25 Jul 2010 在 2:18pm<br /><br /><P><FONT color=#0033cc size=4><strong>我同意,也是感受最深,法官的自由心證,已經到 (只要我喜歡!有甚麼不可以!!!!)如此高深的境界,試問 法官法 有規範這一塊嗎 ? </strong></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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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25 Jul 2010 14:18:33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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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22823;&#23478;&#19968;&#36215;&#20316;&#21496;&#25913; : 法官法=仙丹良藥?   不盡然ㄅ!!!</title>
   <link>http://www.jrf.org.tw/newjrf/forum//forum_posts.asp?TID=241&amp;PID=542#542</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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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strong>作者:</strong> <a href="http://www.jrf.org.tw/newjrf/forum//member_profile.asp?PF=28">msee31</a><br /><strong>主旨:</strong> 法官法=仙丹良藥?   不盡然ㄅ!!!<br /><strong>發表於︰</strong> 17 Jul 2010 在 10:47am<br /><br /><P><FONT size=4>頭痛醫頭&nbsp; 腳痛醫腳?</P><DIV></DIV>根本不在法源<DIV></DIV>在於證據法則之自由心證<DIV>證據法則可以每個法官對於同一事實認知不同?</DIV><DIV>可以經驗法則邏輯全然不同?</DIV><DIV>可以同是貪污量刑天壤之別(舉陳ㄚ扁和北所管理員二案)</DIV><DIV>可以自由心證到如入無人之境?</DIV><DIV>假司法獨立、假自由心證</DIV><DIV>大到讓人嗤之以鼻</DIV></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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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17 Jul 2010 10:47:48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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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22823;&#23478;&#19968;&#36215;&#20316;&#21496;&#25913; : 98年6月10日繼承法修法後我仍得不到解脫，問題來自法官!!</title>
   <link>http://www.jrf.org.tw/newjrf/forum//forum_posts.asp?TID=240&amp;PID=541#541</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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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strong>作者:</strong> <a href="http://www.jrf.org.tw/newjrf/forum//member_profile.asp?PF=246">tpfa174</a><br /><strong>主旨:</strong> 98年6月10日繼承法修法後我仍得不到解脫，問題來自法官!!<br /><strong>發表於︰</strong> 16 Jul 2010 在 4:02pm<br /><br /><P style="LINE-HEIGHT: 25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line-height-rule: exactly; mso-margin-top-alt: auto; mso-margin-bottom-alt: auto; mso-paginati&#111;n: widow-orphan" =Ms&#111;normal><SPAN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 COLOR: black; FONT-SIZE: 13.5pt; mso-bidi-font-family: 新細明體; mso-font-kerning: 0pt; mso-ansi-: EN" lang=EN>98</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 COLOR: black; FONT-SIZE: 13.5pt; mso-bidi-font-family: 新細明體; mso-font-kerning: 0pt; mso-ansi-: EN">年<SPAN lang=EN>6</SPAN>月<SPAN lang=EN>10</SPAN>日繼承法修法後我仍得不到解脫，問題來自法官<SPAN lang=EN>!!</SPAN>我在台中分院及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吃了了大虧，判的很不合理，我本人不承認的和解偏要判我說我自己承認，我還沒死呢？也有銀行承辦人也還沒死呢？可以問啊<SPAN lang=EN> !</SPAN>還有更具體的物證<SPAN lang=EN>(</SPAN>時間在後的債權憑證都可證明時間在前的是沒有和解的<SPAN lang=EN>)</SPAN>因為只有陳情書及回同意函並沒有其他可作為和解的有利證據，所以法官只能用我說的，我承認的，如果有機會再問我我仍不改變一直的說法</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 COLOR: red; FONT-SIZE: 13.5pt; mso-bidi-font-family: 新細明體; mso-font-kerning: 0pt; mso-ansi-: EN">「沒有和解」</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 COLOR: black; FONT-SIZE: 13.5pt; mso-bidi-font-family: 新細明體; mso-font-kerning: 0pt; mso-ansi-: EN">，可是法官都不採用，原因為何<SPAN lang=EN>?? </SPAN>庭上從來不提也不讓我在庭上辯解，收到判決書時我才恍然大悟原來法官都是這樣奸詐的，平常我們被教導是非觀念，是就是「是」非就是「非」，可是到了法官這裏，如果他心中要小老百姓輸就會想辦法運用他們熟悉的技術去寫判決書，總會有理由的，而這理由會讓輸的一方憤怒槌胸，無中生有的理由當作判決的證據，就如我沒說的法官說我有說，要求證再問我就是答案了，但判決完我也只有無奈的要面臨銀行以後依法官判的法催討，本來依據去年的修法我適用才想要拿回扣押的抵押權才提告銀行還我，現法官判我反變成和解債務<SPAN lang=EN>220</SPAN>萬，</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 COLOR: red; FONT-SIZE: 13.5pt; mso-bidi-font-family: 新細明體; mso-font-kerning: 0pt; mso-ansi-: EN">我真的很痛恨司法！</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 COLOR: black; FONT-SIZE: 13.5pt; mso-bidi-font-family: 新細明體; mso-font-kerning: 0pt; mso-ansi-: EN" lang=EN>&nbsp; </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 COLOR: black; FONT-SIZE: 13.5pt; mso-bidi-font-family: 新細明體; mso-font-kerning: 0pt; mso-ansi-: EN">法官不會給我公平正義還會陷害我，法官是銀行的殺手，只要用筆判決了我就無申訴管道，死給他看，他照樣活的好好的，如再上訴又怕傷害更深更慘，因為我對司法已經沒信心了，也經不起繼續的傷害，每天都在生氣，不知何時還我正義？還我真相？使我不必負債！</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 COLOR: black; mso-bidi-font-family: 新細明體; mso-font-kerning: 0pt; mso-ansi-: EN" lang=EN><?: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o:p></o:p></SPA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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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16 Jul 2010 16:02:16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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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22823;&#23478;&#19968;&#36215;&#20316;&#21496;&#25913; : 作證出包　顧立雄臉丟香港 (以上均為轉貼)</title>
   <link>http://www.jrf.org.tw/newjrf/forum//forum_posts.asp?TID=239&amp;PID=539#539</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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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strong>作者:</strong> <a href="http://www.jrf.org.tw/newjrf/forum//member_profile.asp?PF=245">long426</a><br /><strong>主旨:</strong> 作證出包　顧立雄臉丟香港 (以上均為轉貼)<br /><strong>發表於︰</strong> 15 Jul 2010 在 11:00pm<br /><br /><DIV><a href="http://blog.udn.com/countrycity/692417" target="_blank">http://blog.udn.com/countrycity/692417</A></DIV><DIV>&nbsp;</DIV><DIV><SPAN id=main>&nbsp;</DIV><P>國 務 機 要 費 開 審 以 來 ， 檢 方 一 再 被 綠 營 人 士 大 扣 紅 帽 子 ， 但 一 再 強 調 愛 台 灣 的 綠 營 人 士 卻 不 知 道 ， 陳 水 扁 總 統 的 御 用 大 律 師 顧 立 雄 ， 去 年 為 了 太 電 案 ， 才 在 中 國 的 香 港 特 區 ， 責 怪 台 灣 司 法 ， 他 甚 至 眼 見 太 電 要 敗 訴 ， 還 硬 拗 時 間 緊 迫 及 語 文 障 礙 ， 才 不 能 充 分 陳 述 證 詞 ， 讓 香 港 法 官 大 為 光 火 ， 痛 斥 顧 立 雄 明 明 擁 有 紐 約 大 學 法 學 碩 士 ， 還 「 愛 牽 拖 」 英 文 差 ， 證 詞 也 是 一 派 胡 言 。 </P><P><P><B>顧 立 雄 小 檔 案</B><BR>年 齡 ： 49 歲 <BR>學 歷 ： 台 大 法 律 系 學 士 美 國 紐 約 大 學 法 學 碩 士 <BR>現 職 ： 萬 國 法 律 事 務 所 合 夥 律 師 <BR>政 治 背 景 ： 自 稱 大 學 聽 黃 信 介 演 講 ， 深 受&nbsp;啟 蒙 ， 後 加 入 民 進 黨 。 <BR>辯 護 案 件 ： 陳 水 扁 控 告 媒 體 人 張 友 驊 誹 謗 。 <BR>陳 水 扁 及 吳 淑 珍 告 立 委 李 全 教 誹 謗 。 <BR>陳 幸 妤 控 告 媒 體 人 胡 忠 信 誹 謗 。 <BR>受 陳 水 扁 委 任 和 趙 少 康 互 控 回 復 名 譽 民 事 訴 訟 ， 敗 訴 。 <BR>國 親 提 起 總 統 大 選 選 舉 無 效 、 當 選 無 效 之 訴 ， 受 民 進 黨 委 任 勝 訴 。 <BR>副 總 統 呂 秀 蓮 委 任 控 告 《 新 新 聞 》 回 復 名 譽 ， 勝 訴 。 <BR>陳 水 扁 委 任 控 告 台 北 市 議 員 李 慶 元 誹 謗 ， 勝 訴 。 <BR><BR>眾 所 矚 目 的 國 務 機 要 費 開 了 五 次 庭 ， 總 統 夫 人 吳 淑 珍 只 有 第 一 次 出 庭 ， 之 後 都 以 身 體 病 弱 請 假 ， 也 因 此 接 下 來 幾 次 開 庭 ， 民 眾 看 到 的 都 是 御 用 律 師 顧 立 雄 出 現 媒 體 前 ， 侃 侃 而 談 辯 方 立 場 ， 不 過 整 體 看 起 來 ， 顧 立 雄 代 表 的 整 個 辯 方 律 師 團 策 略 ， 就 是 一 個 「 愛 牽 拖 」 ， 只 是 這 個 策 略 不 僅 用 在 台 灣 ， 還 發 揮 到 香 港 法 院 。<BR></P><P><B>抨 擊 台 灣 法 官 怒</B><BR>二 ○ ○ 六 年 八 月 間 ， 顧 立 雄 為 了 太 電 案 ， 到 香 港 法 院 出 庭 作 證 ， 只 是 對 於 一 手 栽 培 他 成 為 風 光 大 律 師 的 出 生 地 — 台 灣 ， 他 人 一 到 了 香 江 ， 似 乎 全 忘 了 他 平 常 「 愛 台 灣 」 的 形 象 ， 不 但 在 庭 上 抨 擊 台 灣 的 司 法 制 度 ， 還 用 英 文 不 好 當 藉 口 ， 表 示 以 英 文 審 訊 辯 論 的 香 港 法 庭 ， 無 法 讓 他 充 分 表 達 意 見 。 <BR>香 港 法 官 氣 得 在 判 決 書 中 開 罵 說 ， 身 為 律 師 的 顧 立 雄 ， 所 說 不 但 不 足 採 信 ， 台 灣 的 司 法 制 度 也 不 像 顧 立 雄 所 陳 述 的 那 樣 延 宕 。<BR></P><P><B>牽 拖 英 文 討 罵 挨</B><BR>至 於 有 著 紐 約 大 學 法 學 碩 士 的 顧 立 雄 ， 竟 然 敢 用 英 文 不 好 當 做 推 託 的 藉 口 ， 香 港 法 官 是 氣 得 不 禁 問 顧 立 雄 是 如 何 拿 到 學 位 的 ？ 況 且 法 庭 有 翻 譯 ， 顧 立 雄 用 此 當 藉 口 ， 也 未 免 太 過 牽 強 了 。 法 官 在 判 決 書 上 ， 還 明 白 指 出 ， 顧 立 雄 作 證 「 表 現 乏 善 可 陳 」 。 法 官 表 示 ， 「 顧 立 雄 作 證 時 所 說 ， 台 灣 刑 庭 要 發 出 傳 票 才 能&nbsp;起 動 附 帶 民 事 訴 訟 ， 但 他 之 前 的 證 詞 卻 完 全 沒 有 提 到 這 一 點 。 這 種 說 詞 是 顧 立 雄 情 急 之 下 才 丟 出 來 ， 想 要 自 圓 其 說 。 」 <BR>顧 立 雄 眼 看 作 證 出 師 不 利 ， 對 於 太 電 官 司 幫 了 倒 忙 ， 歪 曲 的 說 法 還 一 一 被 法 官 訓 斥 ， 最 後 只 好 辯 稱 ， 他 作 證 時 受 到 時 間 壓 力 ， 還 牽 拖 香 港 法 庭 必 須 用 英 文 作 證 ， 才 讓 他 說 的 不 好 。 <BR>法 官 聽 了 更 火 ， 再 度 表 示 該 說 法 完 全 不 足 採 信 ， 還 在 判 決 書 載 明 三 大 理 由 ， 首 先 法 官 認 為 顧 立 雄 會 說 英 文 ， 他 的 英 文 能 力 至 少 讓 他 拿 到 了 紐 約 大 學 的 碩 士 學 位 ， 還 發 表 英 文 的 法 律 著 作 。 而 且 只 要 他 需 要 ， 都 可 以 使 用 法 庭 通 譯 。<BR></P><P><B>交 叉 質 訊 改 證 詞</B><BR>其 次 ， 顧 立 雄 有 一 年 多 的 時 間 可 以 提 出 書 面 證 詞 。 而 最 後 一 天 的 庭 訊 ， 為 了 聽 完 顧 立 雄 的 證 詞 ， 一 直 進 行 到 傍 晚 六 點 多 ， 根 本 未 給 予 時 間 壓 力 ， 顧 立 雄 卻 扯 出 這 樣 荒 謬 的 理 由 。 <BR>前 年 底 ， 前 太 電 負 責 人 胡 洪 九 涉 嫌 掏 空 太 電 一 百 七 十 餘 億 元 ， 太 電 為 了 追 討 這 一 百 七 十 餘 億 元 ， 不 但 在 台 灣 打 民 事 官 司 ， 也 因 為 香 港 有 太 電 子 公 司 ， 所 以 到 香 江 打 民 事 求 償 官 司 。 <BR>顧 立 雄 是 太 電 在 台 灣 的 訴 訟 代 理 人 ， 但 礙 於 香 港 法 律 ， 他 並 不 能 到 香 港 執 業 ， 僅 能 以 證 人 身 分 在 去 年 八 月 初 到 香 港 替 太 電 出 庭 作 證 ， 為 太 電 向 胡 洪 九 、 孫 道 存 等 人 請 求 民 事 賠 償 。 <BR>但 根 據 香 港 高 等 法 院 的 判 決 書 內 容 ， 法 官 認 為 ， 太 電 既 然 已 經 在 台 灣 提 出 民 事 求 償 官 司 ， 沒 有 必 要 再 跨 海 提 告 ， 但 太 電 卻 硬 拗 台 灣 的 附 帶 民 事 訴 訟 和 香 港 求 償 案 無 關 。 <BR>顧 立 雄 為 此 作 證 表 示 ， 台 灣 的 附 帶 民 事 訴 訟 和 太 電 （ 在 香 港 ） 的 法 律 行 動 「 完 全 無 關 ， 我 們 還 是 堅 持 此 一 看 法 。 所 以 太 電 才 未 將 在 台 灣 提 出 附 帶 民 事 訴 訟 一 事 ， 告 知 太 電 的 香 港 分 處 或 太 電 的 香 港 律 師 團 。 」 <BR>不 過 在 法 庭 交 叉 質 訊 下 ， 顧 立 雄 卻 被 問 得 啞 口 無 言 ， 只 好 承 認 「 二 案 之 間 有 某 種 聯 結 ， 但 到 底 是 否 有 所 關 聯 ， 應 由 庭 上 決 定 。 」<BR></P><P><B>曲 解 制 度 被 駁 斥</B><BR>顧 立 雄 曾 經 是 台 灣 司 法 改 革 的 大 將 ， 也 熟 悉 台 灣 的 司 法 作 業 ， 不 過 到 了 香 港 ， 他 好 像 完 全 忘 了 自 己 曾 經 參 與 這 幾 年 台 灣 的 司 法 改 革 ， 也 忘 了 台 灣 法 律 的 進 行 程 序 ， 竟 然 開 始 數 落 起 台 灣 的 司 法 ， 引 用 片 面 的 統 計 數 字 ， 還 歪 曲 解 釋 台 灣 的 司 法 程 序 。 <BR>顧 立 雄 表 示 ： 「 根 據 經 驗 及 司 法 統 計 數 字 ， 台 灣 刑 事 庭 不 太 可 能 審 理 像 太 電 案 附 帶 民 事 訴 訟 這 麼 複 雜 的 民 事 官 司 。 根 據 二 ○ ○ 四 年 的 統 計 ， 將 近 一 半 的 附 帶 民 事 訴 訟 ， 都 依 《 刑 事 訴 訟 法 》 第 五 ○ 四 條 的 規 定 ， 移 送 民 事 庭 審 理 。 根 據 五 ○ 四 條 條 文 ： 法 院 認 為 附 帶 民 事 訴 訟 確 係 繁 雜 ， 非 經 長 久 時 日 不 能 終 結 其 審 判 者 ， 可 以 移 送 該 法 院 之 民 事 庭 。 」 顧 立 雄 作 證 時 還 說 ： 「 本 刑 事 訴 訟 在 台 灣 受 到 公 眾 矚 目 ， 可 能 審 理 拖 到 二 ○ ○ 七 年 中 之 後 才 審 結 。 」 <BR>法 官 對 顧 立 雄 說 法 表 示 「 不 以 為 然 」 ， 因 為 有 逾 二 四 ％ 的 附 帶 民 事 訴 訟 ， 是 因 刑 事 訴 訟 敗 訴 或 和 解 而 撤 消 ， 而 且 就 算 把 附 帶 民 事 訴 訟 移 送 到 民 庭 審 理 ， 也 無 損 太 電 權 益 。 因 此 香 港 法 官 認 為 ， 太 電 在 香 港 對 胡 洪 九 等 人 提 出 求 償 時 ， 實 在 不 應 該 隱 暪 他 們 已 在 台 灣 提 出 附 帶 民 事 訴 訟 ， 顧 立 雄 的 辯 解 只 是 強 詞 奪 理 。<BR></P><P><B>瞎 扯 程 序 遭 識 破</B><BR>顧 立 雄 作 證 提 出 的 第 二 點 理 由 ， 表 示 太 電 在 台 灣 提 出 請 求 賠 償 後 ， 附 帶 民 事 訴 訟 案 毫 無 進 展 。 顧 立 雄 宣 稱 ， 台 灣 刑 庭 得 要 發 出 傳 票 或 命 令 才 能&nbsp;起 動 民 事 訴 訟 程 序 ， 但 胡 洪 九 請 來 的 證 人 律 師 強 烈 駁 斥 這 一 點 。 <BR>香 港 法 官 很 驚 訝 兩 造 的 說 法 差 這 麼 多 ， 經 過 調 查 發 現 ， 台 灣 的 刑 事 訴 訟 和 附 帶 民 事 訴 訟 本 來 就 是 同 時 進 行 ， 刑 庭 開 庭 審 理 時 所 確 立 的 各 項 事 實 ， 都 將 成 為 附 帶 民 事 訴 訟 判 決 之 所 本 。 法 官 因 此 對 顧 立 雄 的 「 可 信 度 」 很 不 敢 苟 同 。 <BR>阿 扁 御 用 大 律 師 為 了 當 事 人 ， 竟 然 在 香 港 法 庭 上 公 開 曲 解 台 灣 法 律 ， 還 大 罵 台 灣 司 法 延 宕 ， 牽 拖 一 大 堆 。 只 是 回 到 台 灣 ， 顧 立 雄 擔 任 太 電 的 辯 護 律 師 ， 他 本 人 幾 乎 沒 出 過 庭 ， 每 次 開 庭 都 派 小 律 師 代 表 ， 這 樣 的 工 作 態 度 ， 竟 然 還 敢 到 香 港 責 怪 台 灣 法 官 的 審 理 速 度 ， 臉 都 丟 到 國 外 。</P><DIV>( 詳細內容請閱讀台灣壹周刊 第296期 )</DIV><DIV>&nbsp;</DIV><DIV><DIV></DIV>以上均為轉貼</DIV></SPAN><span style="font-size:10px"><br /><br />編輯者 long426 - 16 Jul 2010 在 9:23am</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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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15 Jul 2010 23:00:26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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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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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22823;&#23478;&#19968;&#36215;&#20316;&#21496;&#25913; : 冤枉ㄚ...大人!我沒有罪，我只是沒有提錢去講</title>
   <link>http://www.jrf.org.tw/newjrf/forum//forum_posts.asp?TID=238&amp;PID=538#538</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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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strong>作者:</strong> <a href="http://www.jrf.org.tw/newjrf/forum//member_profile.asp?PF=28">msee31</a><br /><strong>主旨:</strong> 冤枉ㄚ...大人!我沒有罪，我只是沒有提錢去講<br /><strong>發表於︰</strong> 15 Jul 2010 在 6:39pm<br /><br /><P><FONT size=4><FONT size=3>果如涉案ㄉ三名高院法官真ㄉ貪污ㄌ</FONT></P><DIV><FONT size=3></FONT></DIV><FONT size=3>有是受命法官ㄉ 有是曾任審判長ㄉ</FONT> <DIV></DIV><DIV><FONT size=3>誰可以告訴我，因為我沒有提錢去講</FONT></DIV><DIV><FONT size=3>所以曾經被他們之一"維持原判"或"改判"或"無變有"</FONT></DIV><DIV><FONT size=3>是值得信賴ㄉ????</FONT></DIV><DIV><FONT size=3>憑什麼讓我相信他們ㄉ裁判品質???????????????</FONT></DIV><DIV><FONT size=3>憑啥讓人信服?????????????????????????????</FONT></DIV><DIV><FONT size=3>司改會~別忘ㄌ</FONT></DIV><DIV><FONT size=3>這是千載難逢ㄉ司法改革機會</FONT></DIV><DIV><FONT size=3></FONT>&nbsp;</DIV><DIV><FONT size=3>人民有公平受審判權....</FONT></DIV><DIV><FONT size=3>臺灣司法.....公平ㄌ沒?</FONT></DIV><DIV>&nbsp;</DIV></FONT><span style="font-size:10px"><br /><br />編輯者 msee31 - 15 Jul 2010 在 9:57pm</span>]]>
   </description>
   <pubDate>Thu, 15 Jul 2010 18:39:48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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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22823;&#23478;&#19968;&#36215;&#20316;&#21496;&#25913; : 法官收賄事實</title>
   <link>http://www.jrf.org.tw/newjrf/forum//forum_posts.asp?TID=237&amp;PID=537#537</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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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strong>作者:</strong> <a href="http://www.jrf.org.tw/newjrf/forum//member_profile.asp?PF=146">hakuke</a><br /><strong>主旨:</strong> 法官收賄事實<br /><strong>發表於︰</strong> 15 Jul 2010 在 1:36am<br /><br />法官收賄非當今的事,已傳很久,司法界人事明知之事實<br />如今爆發此事件,只是冰山一角而已<br />多年前台南地檢署也曾發生過<br />只是媒體沒有報導<br />有些檢察官還會主動要求被告匯錢<br />司法界的黑暗面,已在民間流傳已久<br />有錢買生,沒錢判死<br />]]>
   </description>
   <pubDate>Thu, 15 Jul 2010 01:36:38 +0000</pubDate>
   <guid isPermaLink="true">http://www.jrf.org.tw/newjrf/forum//forum_posts.asp?TID=237&amp;PID=537#537</g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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