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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人權法案連署書

我國刑事訴訟自2003年9月1日開始實施新修正之「檢察官全程蒞庭」、「證據排除法則」、「交互詰問」等制度,正式將以往檢察官起訴以後,就由法官接棒繼續審理的球員兼裁判之訴訟型態,更改為檢察官務必到法庭內舉證,並且要用交互詰問的方式檢驗證人的證詞,而讓法官真正退居為中立裁判角色的訴訟方式。

然而刑事訴訟新制實施至今,對於刑事人權的保障,仍未達到相關國際人權公約的標準。面對宣稱「司法為民」卻對於人權保障修法無積極作為的司法院,民間團體於2008年6月成立「刑事人權法案推動聯盟」,提出保障人權的刑事人權法案(民間版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要讓臺灣的人權保障向國際人權標準邁進。

依據相關國際人權公約,刑事案件的被告享有受充分辯護保障的權利,這包含偵查與審判階段。目前羈押中及在檢警調訊問程序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沒有辦法跟他的律師有不被監視談話的機會,即使請了律師,還有律師為了要確認筆錄內容跟當事人所說的是否一致時,遭到調查員施暴的狀況。如果刑事訴訟程序中最上游的檢警調偵查階段,律師無法提供他的當事人有效的法律協助,冤錯案件還是會不斷發生。是以,偵查中律師辯護權的強化,即成為此次修法的重心之一。

現行的羈押制度,可以僅僅因為檢方認為被告是犯重罪,而向法院聲請羈押,四個月的羈押期,可以讓檢方先押人,再慢慢地搜尋證據,造成押人取供的問題。在羈押庭中,實務上檢方可以不到庭跟法官說明羈押的理由,僅提供聲押相關卷證資料給法官即可,而被告跟律師不一定能在羈押庭召開前有討論案情的時間,也不一定能夠知道被檢察官聲請羈押的理由和證據,律師實難有充分為被告辯護之可能。

目前為止,因為沒有訂定嚴謹的嫌犯指認程序,造成警察常以單一指認或是用暗示、誘導證人等不正當的方式,直接要求證人指證被告。因此,特別增訂指認的相關程序規定,避免冤錯。

再者,被害人並不具有刑事案件當事人的地位,因此訴訟過程中僅能消極地作為證人,如果被害人對調查證據有意見想要表達,也必須透過檢察官,被害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遭到忽略,保護極為不周。

因此刑事人權法案(民間版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針對以上的問題提出修法的方向:

1.強化偵查中律師的辯護權,包含在場權利的明確化及與被告間無障礙通訊接見的權利,以提供被告應有的法律協助。
2.刪除賦與檢察官片面認為被告涉犯重罪即得聲押之事由。
3.仿日本立法例,縮短偵查中羈押期間為最長二十日,避免押人取供。
4.羈押庭召開前讓被告跟律師有適當時間談話以瞭解案情,羈押庭審理時檢察官應到庭,並將羈押理由以書面方式提供給律師、被告,讓律師能有效為被告辯護。
5.建立嚴格的證人指認程序,在被告被指認時讓律師在場,並全程錄影。
6.讓被害人在法院審理階段,有獨立陳述意見的權利,並且讓被害人能聲請調查證據。

刑事人權法案推動聯盟期待透過修改相關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強化對於刑事人權的保障,才能建立堅實可信的刑事審判品質,讓司法能夠符合人民的期待。如果您支持刑事人權法案,請您一起來連署,為臺灣人權保障盡一份心力!

刑事人權法案推動聯盟全體成員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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