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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許多的律師投入協助RCA罹病員工訴訟求償工作中非常重要也是非常繁瑣的基本訴訟資料的訪查建立。除了要對這些默默付出的律師致上最深的竟意外,也希望有機會讓他們表達心裡的想法與感受,期待可以鼓勵更多人的投入…

律師,能為他們做些什麼?

文/郭怡青律師

當初願意擔任RCA的義務律師團是因為對集團訴訟的案子感到好奇,反正閒著也是閒著,能夠參與可能是台灣有史以來首件最大的集團訴訟案件,應該是頗與有榮焉。簡而言之,一開始抱持的態度非常的「法律」,不太去想感情層面的。
從宗全不了解整個事實狀況,懵懵懂懂的去開了第一次會、第二次會,到和當事人接觸。這時,整個觀念才有了轉變。不應該說很同情他們,而是對於資方故意瞞著多數員工,使他們毫不知情地暴露於那麼危險的場所,而這群辛苦的員工們等到三、五年後媒體披露這個消息時才曉得這樣的事,資方這樣的行為真的很過份,這其實和殺人實在沒有兩樣!他們甚至也殺了那塊土地。而這群當初為他們賣命的員工們,得病的就忍受著身體的痛苦,而尚未得病的也得忍受心理的痛苦也就是對於患病的恐懼……不是當事人的我們,必然無法體會箇中苦澀滋味。
不知道現在還有多少像他們處境的勞方還在被資方壓榨而不自知;甚至有人即便知道,為了家計,也是只有忍耐而無法爭取自己權益吧?現在像RCA這樣直接傷害勞工身體的案例可能比較少見,但是卻聽過更多更「巧妙」地壓榨勞工方式,像是老闆叫員工簽個約,員工看也不看就簽了,於是老闆就規避掉勞動基準法規定的雇主責任,可以不用幫員工辦勞保, 加班費也不用算給員工,工時可以無限制延長……
想知道的是,律師,一種專門研究法律的職業,到底能為他們做些什麼。除了事後以訴訟使他們能要回自己的權益之外, 究竟還能用什麼方法幫助他們?是否能預防這樣不健全的勞資關係一再在社會上重演?又由於律師碰到的當事人經常 會是資方而非弱勢的勞方,在這種情況下,資方要求把與員工的合約改成可以規避掉勞基法責任的形式時,律師又應該如何衡量社會責任、自己的良心與金錢之間的關係呢?…
覺得很容易想太多導致一頭栽進當事人的情緒中的自己,似乎並不是很適合當律師。

RCA企業主良心何在?

文/張瑞倫律師

再看過RCA桃園廠污染事件報導並親自參與職災員工訪談後,除了對RCA員工之高罹癌率 深感震攝外,尤令筆者感到沈痛者,係訪談對象中,從基層的線上作業員到資深領班, 甚至有以高昇為產品部主任者,不論職位如何,均完全不知其等每日工作所接觸的「強 力洗劑」是一種具有毒性之有機溶劑!在廠方欠缺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措施下,員工工 作時完全不知加以防範:不但長期以雙手皮膚直接接觸,在密閉的工作空間並大量吸入 具有揮發性的有機污染物,抑有進者,廠方更違法挖井傾倒有毒廢料及有機溶劑,所有 員工及廠區土地和地下水源就在不知不覺中被污染、被毒化!按RCA當年是美國家電第一 品牌之公司,其在桃園設廠,不但吸引眾多當地人士進入廠區工作,甚至連外地之民眾 都趨之若鶩,人人皆以為進入RCA就多一份保重,因此對工作均十分珍惜,鮮少轉換公司 ,一待就20幾年者比比皆是,甚至公司因利潤下降分批裁員至停廠關廠,仍有一批員工 隨廠支援到最後。然而RCA企業主對這一群將大半輩子青春奉獻給公司之忠實員工,竟給 予如此的回報,怎不叫人感到欷噓!
RCA職災的悲劇,原本應該可以防範的,然而RCA企業主只管追求財富卻置員工生命安全 於不顧,對員工的保護遠比生財機具還不如,如此行徑,世人應予同聲譴責!據聞RCA近 年來於國際間致力打造其環保形象,強調保護地球資源,反觀其於台灣桃園廠之污染事 件,實為一大諷刺!我們應將此污染事件公諸於世,掀聞其環保之假面,令起負起企業 責任,而非於東窗事發後像過街老鼠般撤資潛逃。此外,產業界亦應以此案件為殷鑑, 平日即應做好員工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並提供完善之防範措施。蓋員工是創造財富之 根本,唯有珍惜員工的生命與健康,事業才能久常!

參與RCA求償訴訟協助工作之感言

文/戴嘉慧律師

基於行有餘力幫助他人的想法,在台北律師公會招募數十名義務律師的機緣下,我參與 RCA求償訴訟協助工作。
在六月時參加二次會議,瞭解RCA員工因接觸有機溶劑而罹病的具體情形後,我被分派十 件個案。七月份,與數十位律師一同前往桃園RCA工廠履勘現場,至桃園縣政府與當事人 面談,再埋首寫起訴狀。雖然忙碌,但想到自己能對需要幫忙者提供助益,便覺值得。
我所接觸的當事人,多數罹患乳癌,有些罹患子宮頸原位癌,或皮膚嚴重病變,所遭受之 苦痛,非親身經歷者所能想像。而這些苦痛與傷害,原本是可以在企業經營者遵守勞工 安全衛生法令之下加以避免的……。
只希望自己的微薄貢獻,能夠確使應獲賠償之人,終獲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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