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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誹謗了司法?(1999/3/11)
法官評鑑誹謗案,第一次開庭聲明(1999/3/12)
法官評鑑誹謗案第二次開庭聲明(4/17)
法官評鑑五月二十九日開庭聲明(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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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被控誹謗案聲明稿

  台北律師公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共同公布「法官評鑑」結果,台灣高等法院林富村法官、官有明法官、黃鴻昌法官、雷元結法官、楊貴志法官、陳炳彰法官六人評鑑平均分數未達六十分。針對本結果,其中楊貴志法官因之提起自訴,控告本會董事長高瑞錚律師、前執行長林永頌律師誹謗罪。對此兩團體3月10日上午共同召開記者會並發表共同聲明如下:

  時代在進步變遷,國民主權的觀念已得到世界普遍性的認同,台灣也在世界潮流中走向民主開放的社會。「司法改革」近年來在體制內外都引起了極大的共鳴,人民對於司法獨立公正、素質提升的需求迫切;體制內的司法人員亦認知到社會的渴望,共同努力向公平正義的司法前進。未料在八十七年度由台北律師公會及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所共同發表之「法官評鑑」結果中,所公布未及六十分的法官名單中之楊貴志法官竟然提起本件「誹謗罪」自訴,對抗人民監督司法的力量。

  我們認為,這起訴訟案不是楊貴志法官與民間司改會高瑞錚董事長、林永頌前執行長之間的個人案件,甚至也不是民間司改會或律師公會與楊貴志法官之間的訴訟,而是司法革新、進步的力量受到舊有保守力量的牽制、反彈的結果。因此這一場訴訟不會是楊法官與高律師、林律師之間的對抗,而是決定未來台灣司法是否求進步、公正、獨立的指標。基於這樣的認識,我們共同發表以下六點聲明:

  1. 依照司法權的行使來自國民主權賦予的原理,「法官」同於行政、立法體制中的任何角色,當然應受全民的監督與公評。
  2. 兩團體辦理法官評鑑的原意即在於使司法院、法務部等相關單位正視法官素質問題,以保障民眾的訴訟權益,不可能也不必要為打擊任何一個個人而發動如此大規模的評鑑。
  3. 評鑑結果的公布是問卷調查結果的真實呈現,未加以歪曲變造,也不針對任何特定個人。因此受到評分偏低的當事人應坦然面對事實,虛心檢討,而不應刻意扭曲評鑑的本質。
  4. 既然評鑑法官是人民的權利項目之一,未來台北律師公會及民間司改會將繼續擴大辦理,並且在方法上更求完備,在基礎上更求全面。
  5. 為了要求相關單位正視法官素質問題,從現在起,台北律師公會及民間司改會呼籲全體律師、民眾,提供您經歷的不當判決之書面資料給兩團體,我們將於彙整後提交司法院、法務部、監察院等單位,要求其調查是否有法官涉及違法不當行為,以重整司法風紀、提升法官素質。
  6. 我們呼籲台灣高院楊貴志法官於三月十二日上午出席本案的開庭審理,同時站在原告角色,與我們公開辯論,原為民眾應有之權利的法官評鑑活動之意義。

  關於本案因應,台北律師公會以及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已經共同為被告成立義務辯護律師團,由范光群律師、顧立雄律師、傅祖聲律師、劉志鵬律師、張炳煌律師、黃旭田律師擔任義務辯護律師,其中張炳煌律師代表辯護團對外發言。

  我們再次重申,這不是一件誹謗罪的個案,而是人民監督司法的力量能否獲得承認、司法改革的呼聲能否得到肯定,以及更重要的,決定台灣社會能否贏得一個正義司法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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