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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001開辦聲明   921114公布新聞稿

新竹地方法院、新竹律師公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共同舉辦

91年度新竹地區律師評鑑報告

壹、進行方式

一、 評鑑對象:以新竹律師公會全體會員(不包括非會員)在新竹地方法院因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民事強制執行案件,受委任辯護或代理之律師為評鑑對象。

二、 評鑑時間:自91年10月1日至92年9月30日進行為期一年評鑑。

三、 評鑑方式:隨案評鑑

  1. 由新竹地院各法官(民/刑庭/民事執行處)隨案在製作判決書時,同時填寫律師評鑑表格(參附件)。
  2. 每位法官就各該案件之委任律師進行評分,合議案件則由全體法官共同就同一律師予以評分。

四、 評分項目與方式

1.評分欄分為三大項目:法庭活動、書類品質、品德操守。

  • 法庭活動:請您就該律師是否準時出庭、出庭時有無充分準備、有無故意延滯訴訟、對當事人之委託是否盡責、開庭態度是否尊重法官、對造律師及當事人及法庭上或執行程序相關表現之敬業精神如何等情形予以評分。
  • 書類品質:請您就該律師各項訴狀、書類之品質評斷,包括法律見解、爭點整理、舉證、攻防是否認真、專業或按時提出等情形予以評分。
  • 品德操守:請您就該律師有無欺瞞當事人、關說或企圖行賄法官、收受對造不正利益或其他足以影響律師形象、信譽之不當行為等情形給予信賴或不信賴之評價。

2.法庭活動、書類品質項目分五等級評分(5:很好,足堪表率 4:不錯,認真負責 3:普通 2:不滿意 1:非常差,該轉行)勾選。品德操守項目則請在信賴、不信賴、不知道項目中打u勾選。且若填寫3以上或以下及勾選不信賴者請註記其優、劣情形,倘該律師並無法庭活動也未於書類具名者不予評鑑。

五、 統計單位

由新竹地院專責人員彙整各法官填寫表格,半年或一年將評鑑表格送交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負責統計,由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於評鑑結束一個月內提出評鑑結果。

六、 公布條件與方式

1.公布條件:

  • 公布評鑑筆數超過(包含)5筆且有超過(包含)三位法官加以評鑑之律師人數。
  • 公布符合上列條件,且法庭活動、書類品質兩項平均分數超過(包含)3分之律師姓名。

2.公布內容:符合以上兩項公布條件之律師姓名,並依姓氏筆畫排序方式公布。

3.其他說明:凡符合公布條件第一項者,由統計單位(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以密件方式專函通知個別律師受評鑑之筆數、評分狀況,與法官註記之評語。


貳、評鑑結果

一、 符合公布條件之律師:共28位(依姓氏筆畫排序

王志陽、王彩又、朱昭勳(新竹)、李文傑、李克欣、李林盛、林進塗、徐國楨、耿淑穎、張玉琳、張宛華、張堂歆、許美麗、郭杞堂、陳景新、彭火炎、彭亭燕、曾能煜、楊隆源、詹惠芬、路春鴻、劉雅萍、潘秀華、鄭勵堅、龍其祥、魏順華、魏翠亭、羅秉成

註:以上名單即評鑑筆數超過(包含)5筆,且有超過(包含)3位法官加以評鑑,同時法庭活動、書類品質兩項平均分數超過(包含)3分者。

二、 相關數據說明:

(一)律師部分

  1. 新竹律師公會會員人數,截至92年9月30日止,共有597人。其中,主事務所設於新竹縣市之律師共有92人。
  2. 本次受評鑑筆數超過(包含)5筆之律師,共有35位,法庭活動與書類品質兩項平均分數為3.36分。詳細資料請參下表:

表一:律師受評鑑筆數及人數

受評鑑筆數 受評鑑律師人數
1
74
2
22
3
10
4
8

5

5
6
8
7
3
8
5
9
2
10
2
11
1
12
2
13
2
16
2
17
2
19
1
總計
149

表二:律師受評鑑5筆以上之分數組距

綜合分數組距

人數

2分以上-不到2.5

3

2.5分以上-不到3

4

3分以上-不到3.5

14

3.5分以上-不到4

10

4分以上-不到4.5

4

統計

35

(二)法官部分

1.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人數:15人 共填寫評鑑件數:160件
2.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人數:20人 共填寫評鑑件數:164件
3.填寫評鑑比率
 

選任律師件數9110-929月)

法官填寫評鑑件數

填寫比例

民、刑庭

1169民事案件424件;刑事案件745件)

324

27.8

4.其他民、刑庭法官填寫數據及評鑑案由統計等詳細資料,請參下表:

表三:民庭法官填寫件數、筆數統計

法官代號

填寫數

小計

民01

填寫件數

34

填寫筆數

39

民02

填寫件數

31

填寫筆數

42

民03

填寫件數

23

填寫筆數

32

民04

填寫件數

12

填寫筆數

22

民05

填寫件數

2

填寫筆數

4

民06

填寫件數

7

填寫筆數

10

民07

填寫件數

11

填寫筆數

17

民08

填寫件數

13

填寫筆數

21

民09

填寫件數

10

填寫筆數

23

民10

填寫件數

5

填寫筆數

5

民11

填寫件數

2

填寫筆數

3

民12

填寫件數

4

填寫筆數

5

民13

填寫件數

5

填寫筆數

8

填寫件數總計

159

填寫筆數總計

231


表四:民庭評鑑案由統計

案由

小計

損害賠償

20

清償債務

4

離婚

36

履行同居

1

履行契約

2

給付貨款

6

分割共有物

4

拆除廣告物

1

確認婚姻無效

1

給付資遣費

1

國家賠償

2

給付票款

3

確認通行權

1

不當得利

2

租佃爭議

2

給付撫卹金

1

給付退休金

1

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1

拆屋還地

4

撤銷股東會決議

3

會款

2

確認繼承權

1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1

清償借款

3

遷讓房屋

1

返還土地

5

合會

2

保險金給付

1

票款

2

返還買賣價金

1

違約金

1

分割

1

解除契約

2

分割遺產

1

給付租金

1

返還房屋

2

婚姻不成立

1

確認標債權不存在

2

減少違約金

1

返還本票

1

未填

7

借款

1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1

終止收養

2

確認本票債權

1

工程款

2

確認所有權不存在

1

移轉登記

1

確認所有權存在

1

給付生活費

1

給付服務費

2

價金

1

返還遺產

1

給付退休金差額

1

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

1

謙讓房屋

2

給付工程款

1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1

返還信託

1

總計

159

表五:刑庭法官填寫件數、筆數統計

法官代號

填寫數

小計

刑01

填寫件數

1

填寫筆數

1

刑02

填寫件數

26

填寫筆數

40

刑03

填寫件數

1

填寫筆數

1

刑04

填寫件數

20

填寫筆數

34

刑05

填寫件數

22

填寫筆數

27

刑06

填寫件數

30

填寫筆數

60

刑07

填寫件數

18

填寫筆數

27

刑08

填寫件數

1

填寫筆數

2

刑09

填寫件數

1

填寫筆數

1

刑10

填寫件數

14

填寫筆數

19

刑11

填寫件數

7

填寫筆數

8

刑12

填寫件數

15

填寫筆數

26

刑13

填寫件數

2

填寫筆數

2

刑14

填寫件數

1

填寫筆數

2

刑15

填寫件數

6

填寫筆數

8

填寫件數總計

165

填寫筆數總計

258

表六:刑庭評鑑案由統計

案由

小計

未填

1

公平交易法

1

公共危險

6

水利法

1

交付審判

2

妨害名譽

1

妨害自由

7

妨害性自主

3

妨害風化

9

妨害家庭

1

妨害秘密

1

走私

1

侵佔

2

毒品

3

流氓

1

背信

1

恐嚇取財

3

偽造文書

14

偽造有價證券

2

偽證

1

強盜

2

殺人

1

殺人未遂

5

貪污

8

著作權法

3

詐欺

9

傷害

6

損害賠償

2

搶奪

2

業務過失致死

9

業務-過失傷害

1

毀損

1

違反山坡地

1

違反選罷法

2

違反證券交易法

1

 

過失致死

7

過失傷害

6

電信法

1

槍砲彈藥

8

誣告

3

廢棄物

1

廢棄物清理法

1

賭博

1

選罷法

11

懲治盜匪條例

1

贓物

2

竊佔

1

竊盜

8

總計

165

 

(三)註記說明茲將法官所填寫之特別註記彙整如下

優良情形

不良情形

法庭活動部分

  • 開庭充分準備。
  • 未故意拖延訴訟或浪費司法資源。
  • 法律見解甚有見地。
  • 不會引導當事人為不實敘述。
  • 有利或不利被告之點,對當事人均善盡告知責任,以免當事人產生誤解,徒增誤會。
  • 對於扣案物之勘驗,適時提出意見,非行禮如儀。
  • 對相關卷宗事先閱卷並予引用。
  • 就爭點善盡攻擊、防禦,另就複雜之損害,亦能協商並簡化,以利爭點集中。
  • 攻防認真。
  • 本諸專業,為當事人分析以息紛爭,以與對造達成和解或調解。
  • 表達清晰、引喻適當。
  • 能切中本件爭點,並捨棄不必要爭點,落實集中審理。
  • 能就對當事人有利之小細節提出論證,認真負責。

書類品質部分

  • 書狀確實掌握案件要點。
  • 書類書寫詳實。
  • 1.爭點有所整理、2.提出所有有利於當事人的法律見解、3.當事人坦認之事實,於書狀中亦記載甚明。
  • 整理各項證據甚為詳細。
  • 詳實論述請求權之依據及相關事證。
  • 對於本件相關之實務見解蒐集甚詳,又對於相關法律條文之解釋,亦有所分析比較。
綜合評價
  • 對於法官闡明後能適時捨棄不必要之主張,以使爭點集中。
  • 認真負責。

法庭活動部分

  • 開庭沒準備,一問三不知。
  • 攻防不認真,在法庭上僅主張與案情無關之事由,對不利對造之證詞亦未再追問。
  • 對證人不能充分詰問,未針對重點辯護。
  • 言詞辯護內容空泛;辯護內容未針對起訴內容說明。
  • 干擾法庭活動及證人之證述。
  • 不理會法官之諭知,置當事人權益於不顧,且有不到庭情形,代理當事人陳述時亦漫不著邊際。
  • 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使訴訟程序延宕。
  • 多次諭知均未呈報。
  • 法律見解有問題。
  • 出庭時多表示:「無意見,再以書狀補充」。
  • 均委由複代理人出庭。
  • 造成當事人不當之誤解。
  • 聲量稍小,陳述略嫌含糊。
  • 當法官訊問證人時,離開法庭。 

書類品質部分

  • 未就重點陳述,書狀過於簡略。
  • 未提出任何書類。
  • 未見其聲請閱卷,亦不知其如何引用刑事卷內證物資料。
  • 書狀內容簡略,見解偏離事實。
  • 除上訴狀外,無任何補充書狀。

綜合評價

  • 未提書狀,未曾到庭。
  • 未曾到庭,亦未提出書狀。
  • 完全未替當事人妥適爭取權益。
  • 書類及法庭活動,對於主張之請求無法提出法律依據;且仍協助其當事人不當之請求
  • 矇騙法官。

三、其他說明

未公布姓名之律師:本次評鑑有不少律師,因受評鑑筆數偏低,恐有偏誤,故未予公布。此外,另有7位律師雖達公布門檻,但因其法庭活動與書類品質的平均分數未達3分,主辦單位在考量此次係首度開辦律師評鑑,故亦不公布其姓名。

四、附件:新竹地區律師評鑑評分表(A版)及(B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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