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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林勳61年次,聖心高中肄業。當時擔任快遞工作,正要展開軍旅生涯 1991年八月,他們因為刑求取得的自白被判兩個死刑而入獄。儘管法律上明文規定自白不能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儘管沒有任何直接證據能證明他們涉案、儘管他們都有不在場證明、儘管檢察總長曾提出三次非常上訴、儘管連已經伏法的「主謀」的弟弟都為他們喊冤……歷經國內外人權團體的奔走呼救,他們才能「偷生」至今。但是,他們真正渴望的不只是活著,而是清白自由的活在陽光下! 儘管司法已於2000年的十一月進行史無前例的再審,再審的法官盡心盡力開庭調查審理了二年多,仍找不到任何證據判他們三人有罪,最後在2003年一月十三日判三人無罪,當庭釋放。然而司法的高牆不是這麼容易就可以突破,就在三人正準備輕鬆渡過暌違已久的父親節時,最高法院於2003年八月八日發回更審。這表示三人又要重新經歷漫長的司法程序,而不知終點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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