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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刑事補償受償事件資料庫

資料庫上線時間:2024年1月1日
最後編輯日期:2024年3月26日

《刑事補償法》(2011年前修法前為《冤獄賠償法》)是一部彌補刑事程序無辜受害人的法律。依照《刑事補償法》第1、2、6條,在刑事程序中曾受到錯誤關押的受害人,得請求國家補償。其金額依照受害的情形不同,原則上關押1日,每日便會折算新臺幣3,000元~5,000元補償金。

然而看似立意良善之法,也有其可惜之處。在過去十餘年間,依照《刑事補償法》舊有的第7條(現已刪除,原本條施行期間為2011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16日)規定,當受害人被認為具有「可歸責事由」,且依照本來補償標準顯然過高時,每日補償金會因此遭酌減為1,000元~3,000元。

然而,所謂的「可歸責事由」,在實務判決上,時常出現令人不解的情形。例如,在偵訊過程中曾經認罪,法院可能會以「坦承犯行」或「供詞反覆」作為「可歸責事由」以酌減補償金,但可能忽略了受害人在刑事程序中所受到的刑求。而這些所造成的,往往是對於受害人的二次傷害。

以廣為人知的「蘇建和案」為例,法院不顧在刑事偵查程序中,蘇建和等三人是因「刑求」而自白犯罪。反而以他們有自白為原因,將其每日的補償金酌減至1,200元、1,300元(此一爭議,憲法法庭112年憲裁字第149號裁定裁定不受理)。國家對於冤案受害人的羞辱,莫此為甚。

慶幸的是,第7條在今年的《刑事補償法》修法中被刪除了。不幸的是,這十餘年間因此受到酌減的受害人們,這次的修法並沒有處理他們所遭受的不正義。我們雖然有提出修正提案,但未被接受。

本會與孟嘉美合作,作成資料庫,彙整了《刑事補償法》舊法施行期間(從2011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16日)所有的獲償事件。於資料庫中,整理了受判決連結、關押時間、補償金額等資訊;亦列出「可歸責事件」中,法院認為有何可歸責事由。除了期望讀者能得以一窺刑事補償事件的面貌外,也讓我們一起正視那些受害者曾經遭遇的傷痛。

於此,特別致謝孟嘉美對於此議題的用心與關注,其獨力整理了本資料庫的大部分內容,並提供原始資料以協助本會完成資料庫。孟嘉美於「報導者」所撰寫〈《刑事補償法》修法12年之1:司法誤關,被剝奪的自由如何以金錢定價?〉及〈《刑事補償法》修法12年之2:「清白已是不可能」──創傷牢籠裡,冤案倖存者等待司法的同理心〉的兩篇深入報導,對於刑事補償制度中因可歸事由酌減所造成的司法苛刻,有著深刻的描摹。本專案成員於研究此議題過程中,亦深受啟發、獲益良多。

冤案獲償情形概述

本資料庫整理期間的12年105天中,共包含1,208筆事件、1,260名刑事補償受害人。透過本資料庫進行統計,可以發現:

  1. 2011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16日間支出的補償金,總計約6億1,507萬餘元。
  2. 因《刑事補償法》第7條具「可歸責事由」而遭酌減補償金的人數共296人,約佔受賠償人的23.6%。軍事法院、檢察署所為之賠償案件,更有68.4%的案件遭酌減(但因其加總僅38件,案件過少,故可能無法反映整體趨勢)。
  3. 原事件案由,最多類型事件為「貪污」案件343人(27%)、「毒品」案件294人(23%)、「詐欺」案件130人(10%)。
  4. 以受刑或受處分類型觀之,最多的原因為「羈押」,共1,143人,佔獲償事件的90%。
  5. 賠償予單一受害人金額最高的事件為遭執行死刑的「江國慶案」,共賠償1億161萬5,000元。單一受害人獲償金額在300萬以上者,有19件。
  6. 受關押天數最長的事件為「謝志宏案」,共關押6,834天(每日補償5,000元,共獲償3,417萬元)。

資料庫建構說明

本資料庫檢索方法之說明,如附檔

資料來源 說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一般法院)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軍事法院、檢察署)

資料庫檢索期間範圍 說明

2011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16日

檢索資料庫及條件

  1.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法院:1257筆) 說明
  2.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軍事法院:15筆;檢察署:23筆) 說明

資料篩選及計數方法 說明

備註 說明

資料庫作者及協力

  • 作者:孟嘉美。
  • 資料庫協力:廖偉程、呂政諺、陳又嘉、葉羽柔、謝欣樺、黃禹桀、王若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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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用本資料庫建議格式:台灣刑事補償受償事件資料庫,發布於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https://www.jrf.org.tw/keywords/142(最後瀏覽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