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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真的很低

最高法院,名字有「最高」。但是,名字裡有的,是兩種情況,一種是名符其實,一種是「缺什麼、取什麼」。尤其是姓名學,取名進財,叫久就有錢;號稱美麗,聽久也開心,心美人就美。最高法院,聽起來很高,但是,左看右看、上看下看,大概只有「莫測高深」的「高」,刻意讓人捉摸不到的「深」。

先前在「最高法院為什麼不受尊重」一文就有提過,最高法院的法律意見,充滿不確定性,常被學者批評毫無理論基礎,也就算了。就算是向來很穩定的法定見解,也難保不會一朝一夕,說變就變。開會變更先前的決議,無可厚非,但連最基本的公布問題,都搖擺不定。一下子發公告說不公告,一下子就公告。公告就算了,還用新聞稿強力放送。那個新聞稿,就和說不公告的公告放在一起,完全令人摸不著頭緒。

中文程度好棒棒

由此可見,最高法院「說話不算話」,不只是在法律見解,想改就改,說改就改,沒有理由。甚至於開會的程序,也很隨意,開完之後的公布,更沒有一定的規矩,完全不像是德高望重,沉穩自持,謀定而後動的智者,反而像一群盡情耍賴的野小孩。

就拿最高法院自己的承諾來講好了,2012年12月公告,對於二審宣告死刑的案件,一律行言詞辯論,對於具有法律上重要意義的案件,也會開庭。這個聲明說得很好聽,是為了「落實公開審判原則」,並且「保障當事人訴訟上的權益」。聊勝於無,最高法院總算是打開了大門,開始迎接民眾。

回想當初2012年底最高法院「開門」的盛況,和現在的興緻缺缺、門可羅雀相比,真是不可同日而語。辯論空洞化,讓本應精彩絕倫的法庭劇,淪為各說各話、毫無交鋒的獨白秀,別說群眾聽到興趣缺缺,法庭上的人員都常愛睏連連。隨著媒體的鎂光燈褪去,從2013年11月底,直到2014年5月,整整半年的時間,明明有死刑案件,卻都沒有開庭,也都沒有被人發現。

根據蒐集來的資料,至少有兩件完全沒開庭,就分別在2013年12月19日與2014年3月19日下了判決。我們開始擔心,其它所謂「法律上重要意義」的案件,標準太抽象,最高法院挑案開就算了,連號稱「必定會開庭」的死刑案件,最高法院似乎也開始擺著爛,一副「就不開庭、能奈我何」的姿態。

當然,這兩件是撤銷發回,最高法院可能又要說:「要撤銷了,幹嘛還開庭!」也許,這話聽來有幾分道理,只不過,「又和」自己當初所講的不一樣就是了。我們實在忍不住,就在5月底發文詢問,2014都已經過了大半年了,死刑案件不開庭,究竟是什麼原因?

公文明明是在問「死刑案件」,最高法院發揮「說文解字」的高深學問,又實問虛答。抓住公文裡一個不太一致的小語病,「主旨」明明在問「2014年迄今」,只是「內文」舉了實例,多寫了一句,說:自「2013年11月29日」開庭迄今,「今(2014)年」仍尚未有案件開庭。就被最高法院大作文章,「回敬」了一番。

冠冕堂皇的回覆是:「自102年11月30日迄今,有『多件』民、刑事案件」開庭,來函「似有誤會」。當下覺得慚愧,是否我們查證不實,誤會最高法院了?比對了一下資料,或許,最高法院真的是「中文程度最高」,理解中文的方式,實在是和常人不同。

說白了,2013年11月30日之後,就是兩個案子有開庭,一件是12月17日的「原住民獵槍無罪案」,一件是12月3日民事的親子案件,2014年確實是沒消沒息沒開庭!硬要從11月29日之後開始起算,只因為我們多寫了一句話?何況,獵槍案並不是死刑案件,親子案件是民事案件,又是不公開審理,誰看得到呀?最扯的是,兩件也算「多件」嗎?還真敢講。

2014上半年,沒有開庭。句號。就是這麼簡單。爽快承認,其實也沒有大不了的,半年沒開,又不代表之後就不會開呀!何況,審判獨立,每個案子的進度,掌握在法官的手裡,誰又有辦法逼誰、一定要什麼時候開庭、多久要開一次庭呢?

這種回覆,只是再次證明,最高法院真的需要做做「擴胸運動」。連這麼小的問題,也要閃閃躲躲,不敢正面回應。更是一點虧也不肯吃,咬文嚼字、斤斤計較,在乎的是面子,似乎不太是「落實公開審判、保障訴訟權益」。如此一斑,若要最高法院承認判決可能會有錯誤,應該是比登天還難。

比完中文比英文

也不知道是不是因為我們去「亂」,最高法院好不容易,7月又舉行死刑辯論,也在9月2日確定了這個死刑案件,引發了不少質疑。首先,如果最高法院真的認為,「要撤銷死刑,就不用開庭」,反面推論,「開庭的,就是要判死刑的」。如此就更加證明,言詞辯論早已徹底地空洞化。開庭,不過都是「虛晃一招」,生死早已決定,演一場戲,只想搏得美名。難怪連被告也不用傳來開庭。

再者,最高法院喜歡說文解字,這個判決,還從中文玩到英文。抓著「urge」這個單字,硬是擠出「督促」的中文翻譯。意指聯合國的決議,只是要「勸勸」法官,「對精神障礙者不要判死刑好不好?拜託拜託?求求你?」沒有任何的強制性。說穿了,最高法院就是想要得出「沒有法律效力」的結論。

甚至,最高法院這次實在「玩的很嗨」,還去區分聯合國轄下「人權委員會(human rights commission)」和依附在兩公約的機關「人權事務委員會(human rights committee)」兩者的不同,並進一步主張,後者的見解才有遵守的必要,前者就是「參考參考」。這種完全忽略國際人權法規範應整體考察、重視條文實質精神,只在字面意義、機關名稱不同打轉的說法,實在令人覺得汗顏。這樣的格局,真的不是「最高」!

事實上,從這個判決的論述脈絡,猜測最高法院應該是非常心虛。一方面否認被告有精神障礙,直接判處死刑;另一方面,又極力論述,試圖說服,就算有精神障礙,也可以被判死刑。只是,如果被告沒有精神障礙,就不必畫蛇添足、訴外裁判。對照最高法院向來神神秘秘、龜龜縮縮的形象,根本就是「此地無銀三百兩」。

說到底,兩公約的精神很清楚,就是反對死刑。兩公約知道,有死刑的國家要走到廢除之路,常常需要時間。所以,直接「禁止」國家使用死刑,並不是一個好的方法,容易適得其反。

於是,兩公約很聰明地,只有「禁止」國家,「用兩公約來合理化死刑」。任何運用兩公約、解釋兩公約、打著兩公約的名號,判處死刑,就是違反兩公約。就是這麼簡單。句點。

見微知著,小問題畏畏縮縮、見縫插針,大問題,也就可想而知了。

※ 作者更正:最高法院於2014年有兩件民事案件開庭(1/7、3/18),疏未查證,特此致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