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倍銘原本是任教於A國小的特教老師,出身書香世家以及佛化家庭。在大學時擔任兒童佛學營的小老師,認識他的人都覺得他是個溫文儒雅又正直的人。他以及他身邊的人都沒想到,有一天他會因為一句無稽可考的童語被擴大解讀,含冤、遭定罪。而他原本平凡安定的家,也因此一步一步地被摧殘得支離破碎,母死父喪……。
無從還原的性侵揭露過程
「爸爸你不會把你的鳥鳥給小狗吃?」
根據許倍銘的有罪判決,2008年9月19日一名中度智能障礙、時年8歲的小女孩(判決以「甲女」稱之)在跟家人一起出遊的車上,因為看到了小狗跑到爸爸坐著的駕駛座下方,脫口說出了上述這句話。甲女的媽媽聽到了這句話心中一驚,追問甲女後,甲女說學校老師也曾把鳥鳥給她吃。於是媽媽就帶著甲女到學校找導師,導師拿了學校畢業紀念冊全體老師的合照給甲女看,甲女指認了許倍銘老師。於是導師趕緊將此事通報性侵害防治中心以及警察局,相關單位就鎖定了許倍銘老師進行調查。
前述疑似性侵害事件的揭發,具體的過程到底為何,因為沒有錄音錄影所以也無從還原。甲女當初到底講了什麼話、怎麼講、媽媽怎麼問、老師怎麼問,現在也難以確認檢驗。不過接下來的正式調查階段,則有了影音記錄。
嚴重誘導的司法詢訊問過程
構成甲女指證許倍銘老師涉犯性侵害案的供述,關鍵在最初於警察局婦幼隊所作的詢問(2008年10月2日),以及學校性平會的調查(2008年10月30日第一次訪談、2008年11月17日第二次訪談)。這些調查中的供述被片斷地拼湊起來:「許倍銘老師趁著在資源班幫甲女作魏氏智力測驗時,拿毛巾綁住甲女的眼睛,再把自己的下體放入甲女口中」。但是,從影音記錄來看,詢問甲女的過程充滿了嚴重的誘導。
所謂「誘導詢問」指的是,「提問人在問話時,直接在問話的內容中放入了受訪者未提及的細節,或是在問話中直接暗示他要的答案」。在警詢及性平調查的過程中,處處可見誘導的情形。例如,警詢一開始,甲女一直把玩偵訊娃娃、不回應女警的問話,女警後來忍不住了,直接在甲女脫下娃娃衣服、玩娃娃生殖器的時候,問甲女:「你幹嘛一直玩那個啦!」、「那個是什麼?」、「那個器官叫什麼?」。甲女回答:「眉毛」。在場的社工不能接受甲女的回答,指著娃娃的生殖器問:「那這個呢?」、「這是什麼?」、「這個長長的是什麼?」。甲女回答:「小鳥」。女警再追問「你有看過誰的小鳥?」、「有沒有看過誰的小鳥?」,甲女回答「許倍銘老師的」。
在甲女對於性侵細節的回答不符合問話的大人們的想像時,大人們就會重覆問甲女、忽略甲女的回答,或是自己設想比較合理的情節來提問。例如:
警詢時關於「許倍銘老師有沒有將鳥鳥放到你的嘴巴?」這個問題,甲女有時說「有」,有時又說「沒有」。女警問甲女:「你嘴巴有沒有打開?」,甲女說:「沒有」,女警竟然反問:「沒有他怎麼放進去?」。
針對許倍銘用毛巾把甲女眼睛蒙起來的情節,是社工主動問甲女「他有沒有把你眼睛遮起來?」甲女才說有這件事。
女警詢問毛巾的大小時,甲女比出的毛巾長度女警認為太短,不足以綁起眼睛,就說「小小的怎麼綁?」,但她也沒繼續追問,就和社工兩人一起用娃娃來作角色扮演,拿著一條毛巾要甲女試綁。
搭配誘導詢問,於性平調查過程中,性平委員還運用了「玩遊戲」的方式讓甲女進行案情描述。這樣的作法使得證詞汙染的情形更為嚴重,因為到底甲女是覺得在玩遊戲,還是在講一件真實發生的事,根本難以區辨:
委員甲:「我們現在來玩一個遊戲,假裝你是許老師,娃娃是小甲女,那你演許老師對小甲女做了什麼事情給我看,好不好」
甲女:「好」
……
當甲女在玩娃娃嘴巴時,委員甲問:「這嘴巴喔?」
甲女:「這我的手。」
此處可見兩人注意的焦點不同,但委員甲為了問口交的過程,繼續問:「你的手為什麼要挖嘴巴?」而由於甲女根本沒有順著委員甲要她回答的方向回答,後來甲委員只好直接講:「那你剛剛有跟阿姨講說,許老師把鳥鳥放進小甲女的嘴巴裡面,對不對?有沒有?」可是甲女之前根本沒提這件事,此處就是明顯的誘導,偏偏甲女還是沒反應。另一位委員乙後來又再補問:「一直弄你的嘴巴」,此時甲女才頭點。
在警詢的問答過程中,其實可以看出,在場的社工、女警都已經預先設定要問的是許倍銘老師涉犯性侵案,不作他想。社工可能因為先問過甲女了,心中有預想的性侵情節,於是不斷引導甲女講出那些情節。女警則是順著社工的誘導,去調整一些她覺得不合理的性侵情節。而在性平調查過程中,則可看到性平委員以誘導搭配玩遊戲的方式,再次引導甲女「表演」出性侵過程。就在這樣的過程中,甲女慢慢講出所謂的「真相」。但殊不知,此時所謂的「真相」已經是遭到汙染,到底是事實的真相,還是大人們心中所相信的那個真相,已經無從得知了……。
超越專業的精神鑑定意見
在接受警詢和性平調查後,檢察官為了確認甲女有沒有因為遭到性侵患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安排甲女於2009年3月31日至高雄長庚醫院作鑑定。高雄長庚醫院醫師鑑定的結論是:「未有明顯創傷後相關反應」。雖然結論是這樣,但是作鑑定的醫師卻將此結果進一步詮釋為:「甲女雖然經驗性侵事件,但受限於甲女之認知能力,而且加害人進行性侵時並未有過度激烈或脅迫之行為,因此甲女無法理解此事件之侵犯本質及代表之意義,故未顯現出創傷後之相關反應;只是加害人利用身心障礙者之能力弱勢、無戒心、不知防衛及其職務之便侵犯案童,其心可議、其行不可恕。」
醫師明明作的是鑑定甲女有無PTSD,鑑定的結論是「沒有」,這部分是他專業上的判斷範疇。但是就到底有沒有發生性侵事件,加害人到底是什麼心態、做了什麼,這些判斷其實已經超出了PTSD鑑定的範疇,也不是醫師憑著短短一天內對甲女作的檢查、測驗及訪談就可以得知的。作出前述斷定的醫師其實違背了司法精神鑑定的專業倫理。
立基於瑕疵證據的有罪判決
憑著無從確認的揭露過程、嚴重誘導的詢問,以及超越專業的精神鑑定,法院判決許倍銘老師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乘機性交罪,處有期徒刑5年10月……。
說起來,法院其實也不是不知道這個案件的證據充滿瑕疵,因為當初本案的辯護律師早就提出了,但是法院心中過不去的一關就是:「如果被告真的沒做,那小女孩怎麼會講說有?」於是,法院就認定中度智能障礙的小孩不會說謊,也不會混淆真實和想像。於是,「誘導」就被視為是「必要的輔助作為」;前後矛盾或不合理的供述,就被認為只是細節的不同,不影響小女孩說有被性侵的這個基本事實。
冤案平反的契機:最新的司法心理學研究
本來這種證人證詞採納與否的問題,純粹被當成法院認事用法之事,不過最新的司法心理學研究,提供了重新審視智能障礙兒童證詞取得的契機。根據最新的司法心理學研究,對弱勢被害人進行司法訪談的方式,會強烈地影響證詞的可信度。因此在心理學上,可以透過鑑定司法訪談的進行方式,來了解被害人證詞遭到汙染或不當影響的嚴重度。
司法心理學的研究指出,人的記憶其實會隨著時間流逝而衰敗,而新的資訊會被結合到舊有的資訊中,因此所謂的「錯誤記憶」(false memory)其實是非常常見的情形。錯誤記憶的產生,可能導因於個體被要求要回憶起某件事,而這個要求帶有某些建議的內容,或是誤導的資訊。特別是當個體其實不太能夠回憶這個事件,或是被鼓勵不要去想,自己的記憶到底是不是真實之時,就更容易出現錯誤記憶的問題。著名的心理學家Elizabeth Loftus基於其在美國參與的冤案審理經驗指出,在美國90年代有不少病患於接受心理治療師的協助後,卻開始產生了各種奇怪,甚至不真實的記憶,由此造成了多件性侵冤案。Loftus認為,這可能是因為心理治療師認定病人壓抑了潛意識的記憶,從而透過想像練習、夢境解析等治療方式,企圖「喚起」病人的深層記憶,但是這反而讓病患產生的錯誤記憶。
正是基於對於記憶脆弱性的了解,因此當代英美非常重視弱勢被害人的司法訪談進行方式。這一方面是確保被害人的證詞能夠被法院所採,而另一方面也是避免發生冤錯案。而能夠取得可信證詞的優質司法訪談,其程序是有明確的依循準則的,而且也有相配合的作成訪談的環境條件。在程序上來說,大致結構可以分成:進行實質詢問前建立互信關係、轉換到實質問題以獲知事件當時的原貌、進行事件調查以及最後的結束。在進行實質詢問前,必須讓兒童了解本次詢問的目的與方式,並且讓他知道他可以說「我不知道」或「我不記得」,也可以隨時糾正或反對訪談者的陳述或發問。而轉換到實質問題時,兒童必須在不受提問者暗示的情形下自行闡述案情。而進行事件調查時,要盡量使用開放式問題,並且是以兒童提出的訊息來發問,以避免引導或暗示。訪談者的基本態度應該是找尋證據以支持多種相對、競爭的假設,例如有無性侵、加害人可能是A也可能是別人,而非只鎖定單一的假設。為了避免汙染,在訪談的環境上建議是單獨訪談兒童,若需要其他成人在場,也應確保其不講話。而如果要使用偵訊娃娃,也應該是問題問完之後再使用,而且也要避免使用誘導式的問題。
而於前面所舉的許倍銘案警詢以及性平調查方式,很明顯地不符前述司法訪談方式之要求:整場詢問都鎖定許倍銘涉犯性侵,沒有其他競爭的假設;在場有社工不斷做誘導暗示;轉換到實質問題時,靠的是社工指著偵訊娃娃的生殖器官問甲女「這個長長的是什麼?」;在事件調查過程中,使用誘導問題,並在甲女的回答不符訪談者之意時,重覆詢問、忽略她的回答、自行增加甲女根本沒提過的細節;性平調查以誘導搭配玩遊戲的方式進行調查,讓甲女不能了解司法訪談的目的到底是在取得真實指控還是在玩,也讓真實的指控和扮演更難以區分。
在判決許倍銘老師有罪之時,這些司法心理學的相關研究在台灣還不為法界所熟知。但是現在,是時候必須以這樣的視角重新審視本案了!
註解
- 關於Loftus關於錯誤記憶的研究,目前已有著作有中譯版。請參考:Elizabeth Loftus著,洪蘭譯,2010年,《記憶vs.創憶:尋找迷失的真相》。台北市:遠流出版社。另外Loftus在TED上有關於記憶虛構的演講,也有被整理成中文文章。在美國,由於未受專業訓練的人士對兒童進行訪談,造成性侵冤案的例子,也被改編成電影「無盡的控訴」。可以參考《看電影學法律》一書。
- 關於偵訊娃娃的使用,可以參考陳慧女,2014年,〈偵訊輔助娃娃在兒童性侵害案件的使用〉,《全國律師雜誌》,第18卷第12期,頁51-61。
- 以上內容引自台大心理系趙儀珊老師「司法心理學」課程的上課講義。而整套司法訪談的詳細結構與程序,可以參考美國國家兒童健康與人類發展中心(NICHD)的偵訊指導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