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編輯日:2022年7月20日
假釋制度,是受刑人在刑期服滿以前,若符合一定條件,則可以提前出獄,若出獄後表現良好、假釋未經撤銷,則剩下的刑期就視為執行完畢,本意是在鼓勵受刑人在獄中改過從善,並期許受刑人能在出獄後好好地回歸社會的制度。
近來,有許多在年少時期犯了重罪的受刑人,在假釋之後努力復歸社會、認真打拼、定時跟觀護人報到,卻因為一時失慮觸犯輕微的罪名,假釋遭到撤銷。現行刑法78條規定,不論如何輕微之罪名,一律要撤銷假釋。
司改會不斷收到受刑人來信,其中有許多前罪無期徒刑的受刑人,後罪雖然是2、3個月的有期徒刑,但根據現行法,一律必須遭到撤銷假釋,必須重新回到監所內服25年的殘刑,先前復歸社會的努力化為烏有。
這樣輕重失衡的狀況,更讓有些後罪的法官必須將後罪判到免刑,用調整後罪評價,來避免撤銷後被告必須服長達25年殘刑的結果,也因此引發爭議。
針對這樣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的法律,司改會進行了以下法律及倡議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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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會提出了撤銷假釋制度的修正草案
行政院也認同現行刑法第78條有輕重失衡的問題,因此在今年6月提出了刑法第78條修法草案,希望將該條改成「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確定,足認難以維持法秩序者,『得』撤銷其假釋」。
然而,該草案並沒有溯及條款,也就是修法以前遭到撤銷假釋,而正在監所服25年殘刑的受刑人將無法適用。此版本草案如果真的通過,將加劇過去個案與未來個案 所需服殘刑的落差,對已在服刑者而言是更加地不公平。對此,我們已經提出有溯及條款的民間版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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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會協助全台目前共73名個案窮盡救濟程序、聲請釋憲
目前透過司改會8位監所小組義務律師們的協助,在全台灣的地檢署努力調取陳年資料,並向各地法院聲明異議,今年7月15日監獄行刑法新法上路後,則改以行政訴訟窮盡救濟。然而,許多案件年代久遠,從去年9月開始,光是調取資料、等待資料、處理程序問題就花掉大半年時間,目前大部分案件還沒窮盡救濟程序。
但在律師團的努力下,其中已經有2件,抗告到最高法院後,法院採納了我們的主張,停止審判並聲請了大法官解釋。
- 姜錦輝案 裁定字號: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27號
- 羅敏曜案 裁定字號: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928號
實習生法庭觀察
另外1件,最高法院刑一庭認為「法院是否有權就刑法第78條做合憲性解釋」有法律上爭議,故提案大法庭提案,本來以為將重大影響78條相關繫屬中的刑事案件如何處理,但大法庭裁定還來不及出爐,釋字第796號即公布。
- 簡和平案
- 大法庭提案裁定:最高法院刑事提案裁定109年度台抗大字第724號
- 大法庭裁定: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109年度台抗大字第724號
- 本案裁定: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724號
- 實習生法庭觀察:台大法律志工 石容瑄 2020/7/16法庭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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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會召集志工及友團,採訪到7名個案,希望讓更多人了解法律制度背後受影響的人生
個案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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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馬是第一件來到司改會的微罪撤假案件,也是典型的前罪無期徒刑、後罪酒駕被判2個月,在撤銷假釋後必須服殘刑25年的案件。要關到83歲才刑滿的小馬,人生唯一的願望只剩下可以安樂死、並能捐贈器官遺愛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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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葉是屬於微罪撤假案例中典型案例,前罪觸犯懲治盜匪條例被判重刑、後罪是因工作時飲保力達提神而疏忽犯下酒駕行為,1杯保力達換25年又2個月的牢,承審聲明異議的法官於心不忍,為其停止審判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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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姜前罪是已經被宣告違憲的懲治盜匪案,假釋期間,更生人求職不易,小姜為了領到300元的工資貼了色情小廣告,被認定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因此被撤銷假釋而要服25年殘刑。他的故事蒐集起來非常困難,口腔癌讓他無法清晰表達,是我們最擔心的個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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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正在假釋期間被判的後罪是一起冤案,經過了兩年的努力,目前已經平反。小正的案例並非典型,而是後罪狀況最為極端的案例。固然本案最根本的問題在於冤錯案的避免,但如果撤銷假釋的評估納入裁量空間,這兩年牢獄時光與遺憾並不必然會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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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蔡並非前罪無期徒刑的個案,原本並不在本會專案協助的範圍內,但對於這樣一個領有中度身障手冊、後罪是因偷了價值1000元廢棄窗框鐵條的個案,我們無法不多看兩眼他的案件,本篇由協助他的律師親自下筆,道出對制度問題的感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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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孫也並非無期徒刑的個案,原本並不在本會專案協助的範圍內,但其後罪是帶93歲的父親就醫時與醫生發生口角而被判違反醫療法,我們看見的是他作為一個年邁雙親主要照顧者,在復歸社會、照顧家庭的努力,撤銷假釋反而讓努力更生的他開始自暴自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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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丁是前罪無期徒刑、後罪酒駕的個案,後罪的酒測值為0.34,是所有微罪撤假個案中最低。鐵窗後的小丁有嚴重的憂鬱,家屬向我們求助後,司改會請台權會南辦紫婷協助,紫婷在訪視了解其在監所內矯治處遇以及出監後復歸社會的努力後,寫下這篇。
釋字第796號公布
2020年11月06日釋字第796號公布:
刑法第78條第1項本文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不分受假釋人是否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以及有無基於特別預防考量,使其再入監執行殘刑之必要之具體情狀,僅因該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即一律撤銷其假釋,致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且無特別預防考量必要之個案受假釋人,均再入監執行殘刑,於此範圍內,其所採取之手段,就目的之達成言,尚非必要,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上開規定修正前,相關機關就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者,應依本解釋意旨,個案審酌是否撤銷其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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