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編輯日:2022年7月12日
我遇到法官/檢察官辦案很有問題!該怎麼辦?
2020年7月17日之後,人民可針對法官/檢察官,直接向評鑑委員會提出申訴(也就是「請求(個案)評鑑」)。以下,司改會將從頭分享過去請求評鑑的完整經驗,並提供相關的書狀、案例作為參考。您如果遇到辦案有問題的法官/檢察官,可以自行或委任律師請求評鑑。
新法最大的改變就是——刪除了民間團體評鑑請求資格,但開放讓人民直接提起請求。新法的立法目的,是讓人民可以更直接、更容易接近評鑑委員會這個管道,而不用透過中間民間團體的篩案;但反過來說,也是讓評鑑委員會少了民間團體的緩衝、整理、協助,必須直接面對第一線人民的請求。
2021年7月17日,《法官法》新法上路滿一週年。按照法評會與檢評會所公開的資料,目前大部分案件為不付評鑑。司改會尤其關注法評會及檢評會在審查過程中,是否積極調查證據,例如:
- 是否調閱卷證?
- 態度類案件:是否調閱法庭錄音光碟?
- 是否請申訴人或相關證人到場陳述意見?
如您的案件被不付評鑑或請求不成立,且可看出與調查證據相關的問題,歡迎向司改會反應!
一、什麼時候可以請求評鑑?
若認為法官或檢察官在處理您的案件時,有任何「違法或失職」的情形,案件終結後3年內,都可以自行或委任律師直接向「法官評鑑委員會」或是「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請求評鑑。反之,如果已經超過時效,就無法請求評鑑了。
「案件終結」是什麼意思呢?
簡單來說,就是您的案件已經結束。例如一審判決之後,過了上訴期限,案件確定終結。或如果雙方已經和解,案件也算終結。
「時效」如何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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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評鑑的事由不涉及法官或檢察官承辦的案件,那時效的起算點就是以該不當行為的事實結束的時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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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請求評鑑《法官法》第30條第2項拖延案件的情況(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6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那時效的計算方法是從裁判確定或案件繫屬滿6年時起算3年。
二、法律見解錯誤,可以請求評鑑嗎?
評鑑的目的,在於找出辦案有「違法或失職」的法官/檢察官,依法不會去處理「法律見解」的問題。若單純針對「法律見解」請求評鑑,評鑑委員會依《法官法》第37條第4款決議「不付評鑑」。
因此,如您覺得法官/檢察官的「法律見解」有誤,且您的案件仍在進行中,建議循上訴等方式救濟(確定案件則可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
然而,如果將「法律見解」的範圍包山包海,可能會使法官/檢察官的嚴重違失行為變得無法監督。因此,法評會過去曾提出以下幾種例外:
例外:「恣意濫權」
醫院DNA鑑定的結果顯示當事人間有「半手足關係」之可能性低於1%,但法院判決中卻未說明不採用之理由,而於結果上作出相反的認定(法評會102年度評字第1號)。法評會雖認「判決書內對此鑑定報告隻字不提,雖非重大違誤」,而認請求不成立,但仍決定移請院長進行職務監督。
例外:「明顯違法」
在地方法院準備程序中,受評鑑法官在沒有詢問被告意見的情況下(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3項),就當庭裁定羈押(法評會104年度評字第2號)。對此,法評會認為若達到「完全欠缺根據之恣意或顯然違法」的程度,仍得懲戒。但本件事實尚不及此,所以就此部分不付評鑑。
雖說上述的例外在認定上非常嚴格,但您如果遇到類似的情況嚴重影響權益,也可以考慮請求評鑑。
三、什麼是「違法或失職的情形」?
如前面的說明,評鑑是針對法官/檢察官的「違法或失職」。從過去司改會九年的經驗中,比較容易申訴成功,使得法官/檢察官遭到懲處的,大致分成「違反程序」及「態度不佳」兩類(畢竟其他違法、不當的行為,單從開庭和法官/檢察官的接觸中很難看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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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辦案程序規定類
法官或檢察官違反某些訴訟程序上必須遵守,而沒有裁量空間的規定,由此導致您的權益遭受損害。
【案例一】法官命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被上訴人離開法庭,後以不當方式令領有身心障礙手冊、高齡86歲的上訴人撤回起訴,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司改會就這個案件,曾公布法庭關門後的錄音檔(法評會103評字11號)。
【案例二】刑事訴訟法規定,就被告陳述之意見,包括否認、辯解,在準備程序時還不得進一步調查訊問為何與先前供述、人證、物證或卷證資料不符,以免破壞直接審理原則與言詞審理原則。有位法官於系爭案件準備程序中,即為實質調查,並有押人取供之舉,被認定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所揭櫫之無罪推定原則,不當侵害被告受憲法保障公平審判之權利(法評會107評字5號)。
【案例三】依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應行注意事項》第166點的規定,法官詢問被告是否有意撤回上訴時,不能用利誘的方式。但是有位法官卻提供錯誤的訊息給被告,告訴他案子可以易服社會勞動,誘使被告撤回上訴。後來被告撤回上訴後,才發現他的案子根本不能易服社會勞動(法評會101評字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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態度不佳類
以目前的評鑑實務,除非態度真的糟透了,態度不佳還是需要搭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以致損及您的權益,才比較容易申訴成功。但態度類案件還是有以下案例:
【案例一】法官在法庭上說「原告律師你大概是唸書唸到有問題」、「你拜託欸讀書讀到傻去了!你頭殼壞掉,我真的是很佩服你們這些律師不知道當時那個書是怎麼唸的」(法評會108評字2號、法評會108評字7號)
【案例二】法官對當事人說「法院不歡迎不乾淨的手進來打官司。」、「你們的手乾淨嗎?對不對,你不乾淨,他也不乾淨,這樣子了解嗎?」(法評會107評字第2號)。
人民如何自己請求評鑑?
遞交對象:評鑑委員會
- 法官評鑑委員會
- 電話:02-2383-0619
- 地址:臺北市萬華區貴陽街2段26號6樓
- 收件方式:郵寄、現場收件皆可
-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
- 電話:02-2311-8312
-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5樓
- 收件方式:郵寄、現場、法務部1樓左側收文處收件皆可
一、評鑑請求書怎麼寫?
請先下載空白的書狀範例:
除了我們準備的書狀範例外,也可以參考官方提供的版本:
這些空白書狀範例,需要搭配下述的素材調整使用。我們也把過往提出過的請求書部分內容隱去後,開源給大家參考。一份清楚的請求書,包含三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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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個案評鑑事實
- 您是什麼案件裡面的什麼身份?
例如:您是刑事詐欺案件裡的被告?還是民事損害賠償訴訟的原告? - 偵查、審理的過程中,檢察官或是法官做了什麼?
例如:很兇地說了什麼?或做了什麼?
※ 如何取得閱卷資料?卷宗資料是申請評鑑的基礎,請參〈如何取得閱卷資料?〉一文 - 您是什麼案件裡面的什麼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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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評鑑法官應付評鑑之理由
※ 小提醒:這塊需要法律論述,不是單純說明自己遇到什麼事情,這部分比較複雜,因此在後面會分享過去的案例。- 第1點所寫的「評鑑事實」中,您認為違反了什麼辦案程序?哪裡違反了「法官/檢察官倫理規範」?
- 違反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官法》評鑑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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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調查證據事項
※ 小提醒:這裡的證據調查,指的是針對法官/檢察官不適任情形的調查,「不是」針對您的案件結果想要翻案的其他證據調查(例如爭執原本案件中事實用的行車記錄器、對造的通聯記錄等等)喔!- 還有什麼需要調查的?
例如:調哪個案號的卷宗、筆錄或開庭錄音?調法院或檢察署裡頭怎樣的公務紀錄?
- 還有什麼需要調查的?
二、「受評鑑法官應付評鑑之理由」怎麼寫?
- 第一部分:先寫出您認為法官或檢察官違反了什麼辦案程序?或哪裡違反了「法官/檢察官倫理規範」?
事實 請求書引用到的法律條文 隱去個資及部分事實之請求書狀 參考檔案 不當勸諭撤回訴訟 - 《民事訴訟法》第288條:「法院不能依當事人聲明之證據而得心證,為發現真實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依前項規定為調查時,應令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 《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法官執行職務時,應保持公正、客觀、中立,不得有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之行為。」
- 《法官倫理規範》第12條第3項:「法官得鼓勵、促成當事人進行調解、和解或以其他適當方式解決爭議,但不得以不當之方式為之。」
108法評6評鑑請求書(簡要版) 準備程序實質調查、押人取供 - 《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法官執行職務時,應保持公正、客觀、中立,不得有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之行為。」
- 《法官倫理規範》第12條第1、2項:「法官開庭前應充分準備;開庭時應客觀、公正、中立、耐心、有禮聽審,維護當事人、關係人訴訟上權利或辯護權。法官應維持法庭莊嚴及秩序,不得對在庭之人辱罵、無理之責備或有其他損其尊嚴之行為。」
- 《刑事訴訟法》第98條:「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準備程序之範圍)
107法評5評鑑請求書(簡要版) 開庭錄音中斷 - 《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2項:「法庭開庭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錄音。必要時,得予錄影。」
-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2條第1項:「為維護法庭之公開透明及司法課責性,法院審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案(事)件及家事、少年保護事件於法院內開庭時,應予錄音。其他案(事)件有必要錄音時,亦同。」
- 《法庭數位錄音實施要點》第6點:「法庭數位錄音設備因故不能使用時,通譯應使用其他數位錄音設備進行錄音,庭訊後應交資訊室轉錄至主機集中保管並刪除原錄音內容。」
107法評2 評鑑請求書 (簡要版) 酸言酸語 - 《法官倫理規範》第4條:「法官執行職務時,不得因性別、種族、地域、宗教、國籍、年齡、身體、性傾向、婚姻狀態、社會經濟地位、政治關係、文化背景或其他因素,而有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其他不當行為。」
- 《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如上述)
- 《法官倫理規範》第12條第1、2、3項(如上述)
開庭時間過短,不讓當事人陳述 - 《民事訴訟法》第199條:「審判長應注意令當事人就訴訟關係之事實及法律為適當完全之辯論。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
-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2點:「審判長應隨時注意行使闡明權,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或為其他確定訴訟關係所必要之聲明或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令其敘明或補充之,並應注意令當事人就訴訟關係之事實及法律為適當完全之辯論。應在判決中斟酌之所有訴訟資料,均須賦予當事人充分辯論機會,其就某一事項為辯論時,應令其連續陳述,不得為不必要之發問,但支離重複之陳述,得禁止或限制之。審判長之發問或曉諭,不得出以嚴厲辭色、輕率態度或使用具有暗示性或誘導性之語句。」
-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81點:「簡易訴訟事件,應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但調查證據認定事實仍應妥慎為之,其未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不得遽予終結。」
不耐煩、說當事人浪費他時間 - 《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第12條1、2、3項(如上述)
104法評12 評鑑請求書 (簡要版) 不當勸諭認罪 - 《刑事訴訟法》第96條:「訊問被告,應與以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如有辯明,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述;其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命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 《刑事訴訟法》第98條:「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訊問被告,固重在辨別犯罪事實之有無,但與犯罪構成要件、加重要件、量刑標準或減免原因有關之事實,均應於訊問時,深切注意,研訊明確,倘被告提出有利之事實,更應就其證明方法及調查途徑,逐層追求,不可漠然置之,遇有被告或共犯自白犯罪,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詳細推鞫是否與事實相符,不得以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對於得為證據之被告自白之調查,除有特別規定外,應於有關犯罪事實之其他證據調查完畢後為之。」
要求法警將被告上銬 - 《法院組織法》第89、91條
- 《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法警使用戒具要點》
104檢評5評鑑請求書(簡要版) 因為偵查不公開,有許多案件如果是簽結或不起訴,司改會因為是民間單位,沒辦法調查證據,能夠拿到的資料有限,故過去有時會請當事人簽聲明書,證明自己所見所聞,並搭配聲請調查證據,來寫請求書。例如以下這件:
事實 請求書引用到的法律條文 隱去個資及部分事實之請求書狀 參考檔案 不當介入其他檢察官偵查 -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5條「檢察官應廉潔自持,謹言慎行,致力於維護其職位榮譽及尊嚴,不得利用其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第三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
-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11條「檢察官應不為亦不受任何可能損及其職務公正、超然、獨立、廉潔之請託或關說」
- 《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
107檢評4評鑑請求書(簡要版) 依目前的制度,人民直接請求時,只要在請求書上講清楚,要請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調查什麼資料及調查原因即可。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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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違反上述是否符合《法官法》評鑑事由?
法官評鑑事由 事由 依據 案例 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重大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者。 第30條第2項第1款 D法官未詳閱地籍謄本,逕依原告請求,判決被告應將土地移轉給原告,事後才發現該土地根本非被告所有。 違反職務上之義務、怠於執行職務或言行不檢,情節重大者。 第21條第1項第2款、第30條第2項第2款 E法官未依累犯規定加重被告刑責,且無視被告前科證據,濫用自由心證,諭知被告緩刑。 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 第30條第2項第5款 F法官承辦毒品、少年案件,應製作裁定書卻未製作,直接以宣示筆錄代替,嚴重違反辦案程序。 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第30條第2項第7款 G法官開庭時以「笨」、「瘋子」、「垃圾」等詞語辱罵辯護律師多達20餘次。 檢察官評鑑事由 事由 依據 案例 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案件,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有明顯重大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者。 第89條第4項第1款 H檢察官以簡易處刑為條件,威逼利誘無辜被告認罪。 有廢弛職務、侵越權限或行為不檢,情節重大者。 第89條第4項第2款、第95條第2款 I檢察官查獲走私槍械18至20支,卻謊報50支。以少報多,貪功冒賞。 嚴重違反偵查不公開等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 第89條第4項第5款 J檢察官搜索扣押時,帶同媒體到場攝影;並多次接受採訪,公開談論案情。 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第89條第4項第7款 K檢察官假借談論案件為由,私下邀約女性當事人見面,向其要求性行為或猥褻逞慾。 法官、檢察官共通評鑑事由 事由 依據 案例 法官或檢察官未於擬參與之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一年以前,或參與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應於辦理登記前,辭去其職務或依法退休、資遣,而登記為公職人員選舉之候選人。 第15條第2項及第3項、第30條第2項第2款、第89條第4項第3款 L檢察官的父親L議員在選舉前4個月意外過世,他繼承父志投入選舉。 法官或檢察官於任職期間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或未退出任職前已參加政黨、政治團體,而情節重大者。 第15條第1項、第30條第2項第2款、第89條第4項第4款 M法官為某總統參選人組織司法界後援會,並擔任主席。 法官或檢察官兼任下列職務或業務,而情節重大者: 中央或地方各級民意代表。 公務員服務法規所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之職務。 司法機關以外其他機關之法規、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或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 各級私立學校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 其他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 第16條、第30條第2項第2款、第89條第4項第4款 N檢察官在專辦律師、司法官考試補習班兼課賺錢。 法官或檢察官有損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且未嚴守職務上之秘密,而情節重大者。 第18條、第30條第2項第2款、第89條第4項第4款 O檢察官受友人之託,以查案為藉口,調閱友人前妻電話通聯記錄,提供友人查知其有無另結新歡。 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 第30條第2項第6款、第89條第4項第6款 P檢察官無正當理由,承辦案件14件半年未開庭,6件1年未開庭。 相關連結
三、「請求調查證據事項」又該怎麼主張呢?
舉例:
- 請求 貴會依《法官法》第41條之1第1項職權調取本案開庭錄音,以佐證請求人前述所列受評鑑法官態度不佳之情事,並請求 貴會依《法官法》第41條之1第4項予請求人閱覽、抄錄、複印或攝錄前述調查所得資料。
- 如受評鑑檢察官有提出意見書,請求 貴會依《法官法》第41條之1第3項交付受評鑑法官意見書予請求人。
- 請求 貴會依《法官法》第41條之1第2項通知請求人到會陳述意見。
法庭錄音是很重要的證據,但是不是很難調取呢?- 實務見解整理請參〈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裁定整理〉一文
- 在請求評鑑之前,可以先行嘗試,如果調不到,在撰寫評鑑請求書的時候,也可以嘗試在評鑑事實與理由寫完後,請求法評會、檢評會調取。
- 法官評鑑委員會
司改會在新法之下,雖然不再是評鑑請求的主體,但針對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案件,仍會持續關心,並用其他方式協助民眾。
遇到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問題,您可以參考上述簡介,自己提出評鑑,或自行找律師幫忙。如有相關疑問,或欲反應評鑑委員會問題,仍可洽司改會申訴中心。
申訴中心專線
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預約司改急診室實體面談。
投書|法官倫理開倒車 改革《法官法》監督機制
2023-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