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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制度改革

最後編輯日:2022年6月14日

警察制度的問題

警察制度改革,是一重要但困難的司法改革議題。作為司法程序的第一線,高素質的警察及高品質的執法,自然就能減少後續司法程序的負擔和諸多問題,並充分保障人權。然而,忽視基層員警聲音的組織文化,長期導致我國警務政策的制定無法從務實的角度出發,且難以充分反映第一線遇到的問題,造成基層員警忙得像無頭蒼蠅,普遍過勞。同時,台灣警察制度涉及威權時代的殘餘、政治的操作、組織和文化上的封閉,以及安全與人權間的平衡等等各面向的問題,很難推動改革。

過去的改革軸線

於2004年司改會又與警察改革協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律師公會、台灣人權促進會、檢察官改革協會、婦女新知基金會、澄社、台灣法學會、同志諮詢熱線、性別人權協會等共同組成「警察改革聯盟」,並於2005年強調警察應重視刑事人權並杜絕吃案現象,為此並拜會內政部部長。然而,後續改革乏力。

司改會於1999年時曾試圖將警調辦案納入改革重點之一,當時有三個主要軸線:

  1. 刑事訴訟程序相關改革,包括強化檢察官對警察辦案的節制、建立指認標準流程、落實全程錄音錄影、強化律師於警詢階段諮詢及陪同的功能等等。這條軸線一直是司改會長期關注的主題。相關介紹另可參司改會官網「刑事訴訟改革」的介紹。
  2. 強化科學辦案,這後續拉出了鑑定制度改革的推動。亦可參司改會官網「鑑定制度改革」。
  3. 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訂立。這條軸線後來比較沒有延續,但是在2003年時取得了一定的成果。1999年時,司改會即以李震山教授所擬之警察職權行使法草案為基底,開始了警察職權行使法草案的擬定,草案的擬定約於2000年年底大致完成,而立法時機是於2001年底大法官釋字535號出爐時出現。大法官釋字535號指出警察臨檢之要件、程序、救濟都欠缺法律明確規範,要求應儘快訂定相關規範。司改會於2002年5月13日就與警察改革協會及邱太三、陳其邁、李永萍、邱創進等立委共開召開記者會,公布民間版警察職權行使法草案,並要求立法院儘速立法。該法後於2003年通過。

現階段的改革方向

2017年總統府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期間,民間司改會與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等團體合作,試圖再次開啟一波警察制度改革。此次會議聚焦於「警察教育」及「警察績效」 ,希望檢討警察體系中過於重視上命下從、基層觀點難以反映的沉疴。針對欠缺科學依據、忽視基層聲音的績效制度,則決議應成立多元、透明、開放基層參與、科學導向的「警察績效管理委員會」。

對此,民間司改會希望能匯集基層員警的意見,本於下述方向,持續要求內政部、地方政府厲行警察制度改革:

  1. 重視基層員警的勞動權益,縮減過重的額外業務,使警政業務回歸專業。
  2. 廣納多元意見,以科學化、強化基層參與、加入外部專家的方式訂定績效要求。
  3. 警察勤務的賠償風險(如:警械使用)必須回歸機關,不應再由基層員警個別承擔。

為達成上述改革訴求,民間司改會亟需各位現職員警向我們反映第一線執法的實際情況,並藉由實際發生的問題要求內政部正面回應,並也能促請監察院、立法院關注。同時,除了上述改革方向外,也期待現職員警能夠提出各式各樣的案例、建言與問題,以共同提升執法環境,落實人民權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