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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FAQ

最後編輯日:2015年7月15日

支付命令固有其疏減訟源、使無爭執之債權債務關係得以迅速確定制度目的,然在我國的實務運作中卻淪為詐騙集團的犯案工具,致諸多民眾因輕忽支付命令的強大效力而背負本不該負擔的債務,成為支付命令之受害者。且支付命令修法前適用之再審制度,因我國實務對於再審事由從嚴解釋,限縮救濟門檻,使此些支付命令受害人求助無門,難以獲得救濟。

本次支付命令的修法針對前述問題做出修正,除使確定之支付命令不再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並要求債權人負擔釋明義務外,另於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4條之4的規定,針對新法施行前,其支付命令業已確定然依其情形為顯失公平者,訂定特殊再審事由,以貫徹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旨意。

本文主要目的在於使一般民眾得以透過白話且簡潔之文字,瞭解修正後之新法規定及適用上應注意事項。本文主要分為三個段落,新法導覽篇將對於本次支付命令制度之重大修正處做簡潔的介紹,債權人篇及債務人篇則分別立於債權人與債務人的角度,對一般民眾就支付命令新法可能產生的問題加以解析,俾完整保障債權人及債務人雙方之權利。

支付命令受害人可參考〈支付命令受害人FAQ〉一文,瞭解現有的救濟管道。

本文撰寫時間短促,若發現有錯誤或不足之處,當請各界不吝指正,我們會儘速修正補充。

新法導覽篇

支付命令舊法發生法律漏洞,遭到不法人士濫用,導致民眾無端背負債務,救濟無門。支付命令新法修補法律漏洞,開放債務人救濟管道,但支付命令仍是債權人保障自身權利相當有效的法律工具。不論你是債務人或債權人都需要知道新法規定,才能依法保障自己的權利。

※ 註:修法理由詳參〈支付命令修法說帖〉

本次支付命令之修正案於民國104年7月1日經總統府公告,於同年7月3日正式生效施行。只要您的支付命令是於民國104年7月2日以前(含7月2日當天)確定者,仍適用舊法的規定;反之,若您的支付命令於民國104年7月3日以後(含7月3日當天)才確定者,則適用新法的規定。

新法條文:

本次支付命令修正重點有三。第一、要求債權人須向法院釋明其債權之請求事實原因及依據,而不似過往僅需簡單陳述請求之事實而不負任何舉證的責任。第二、修正後支付命令僅具執行力,而不具既判力,債務人於支付命令確定後,仍得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並明訂法院得許債務人供擔保以停止強制執行。第三、對於在舊法下確定之支付命令增定特殊的再審規定,增加舊法下支付命令受害人權利救濟的途徑。

如果對債務有爭議,一定要異議。新法施行後,債務人如未於收受支付命令20日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可以拿該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請民眾收到支付命令後要詳閱內容,如果對債務內容有爭議,一定要在收到支付命令20日內以書面向法院聲明異議,否則將面臨財產被拍賣的危機。

※ 註:聲明異議範例詳參司法院書狀參考範例─民事訴訟部分

民事訴訟法設有多種類型的程序,下表我們將各種程序的利弊簡單做比較,供民眾參考來選擇最適合自己的民事訴訟程序。支付命令新法仍保有費用較低、速度最快的優點,在債權人、債務人雙方對債務內容沒爭議的情況下,是最有效率解決債務問題的法律工具。(參流程圖)

  支付命令 小額訴訟 簡易訴訟 通常訴訟
裁判費 500元 依訴訟標的的價額來計算,最低1000元 (參考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
耗費的時間 最速 迅速 普通 較長
證據的要求 僅需釋明 需以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所主張者為真正
裁判之效力 債權人可以聲請強制執行,但債務人得提起確定債務不存在之訴 債權人可以聲請強制執行,且債務人不得再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新法規定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應負釋明之責,聲明債權者應舉證說明請求相對人給付之原因事實,以及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使法院形成大致相信其債權存在之心證程度。債權人未盡釋明義務,法院得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完整程序,請參民事訴訟法第508條、509條與511條。

支付命令的送達與異議之規定並未修正,程序與舊法相同。支付命令收到後,如果對債務內容有爭議,要在20日內聲明異議。因此,收到法院文書應即開拆詳閱,不在戶籍所地居住者,隨時注意自已的戶籍地是否有收到法院文書。如果有代替親友、同居人或僱主收受法院文書的情況,要儘快通知本人處理。以免逾越20日異議期間,發生財產遭到拍賣的危機。

如果未於20日內異議,支付命令因而確定。債務人仍得提出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並向法院聲請提供擔保以停止強制執行,但債務人此時需先行繳納裁判費用及擔保金等費用。故仍建議債務人如對於支付命令有爭議,應即刻提出異議,才是最簡單又迅速解決問題的方法。

如符合法律扶助門檻,依法律扶助法第65條規定,可聲請由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保證書,以代替所需繳納之擔保金的全部或一部。如不符合法律扶助門檻,則可於聲請停止執行時向法院聲請酌減擔保金。

※法律扶助基金會網址:http://www.laf.org.tw/

債權人篇

舊法下的支付命令一旦確定後,就具有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這樣的效力包含了既判力與執行力。既判力讓債務人不可以在就同一個案件要求法院重新審判,執行力則讓債權人得以利用該確定的支付命令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新法下的支付命令確定後,仍然具有執行力,債權人還是可以拿確定的支付命令聲請法院對債務人的財產為強制執行。但因為新法下的支付命令確定後不再具有既判力,這使得債務人可以再另外向法院請求就同一個案件再為審判,也就是債務人可以再另外開啟一個新的訴訟程序,要求法院依照雙方的舉證來判斷是否真的有此一債務存在。

雖然新法下的支付命令不具有既判力了,但是支付命令確定後還是具有執行力,債權人仍然可以拿著確定的支付命令向法院請求就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如果雙方對於債務的存否與金額等並無爭議,但債務人因故遲遲未還款,則透過支付命令來取得對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的依據,仍然是一個有效解決債權債務問題的方法。

支付命令的特色在於債權人可以利用較快的速度、較低的裁判費用,取得可以聲請法院對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的裁定。但這次修正的新法使支付命令不具有既判力,僅具有執行力,債務人即便沒有在支付命令的程序中提出異議,仍然可以事後提起確認訴訟。所以如果是雙方有所爭議的案件,較不適合以支付命令來處理,否則可能衍生出新的訴訟;反之,如果是雙方都較無爭議的情形,就可以利用支付命令的程序取得一份可以作為將來聲請強制執行用的裁定。

民事訴訟法設計了許多不同的制度來處理各種類型的問題,每種程序都有各自的優缺點,針對不同的問題類型選擇最適合的程序,才是最正確的作法。支付命令是民事訴訟程序中速度最快,程序最簡便的一種,它的目的是在處理當事人間無爭議且簡單的案件,如果把全部的案件通通都起訴而進入訴訟程序,不但會使您的問題無法快速獲得解決,也會造成訴訟資源的浪費。

支付命令制度本身並不是錯誤的制度,而是被詐騙集團作了不恰當的利用,如今修法後,還是期待並呼籲社會大眾可多多利用支付命令的程序,不僅省時省力,又可使問題快速地獲得解決。

  1. 繕寫支付命令聲請狀:空白狀紙可上司法院網站下載
  2. 聲請狀內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 兩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 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 請求之原因及事實。其有對待給者,已履行之情形。
    • 表明請求發給支付命令。
    • 管轄法院。(因支付命令事件係專屬管轄,如向無管轄權之法院聲請,法院會直接裁定駁回,不會移轉管轄。)
  3. 應就請求事項提出足以釋明之文件、證據資料。
  4. 應按債務人人數附具聲請狀及其釋明資料之繕本。
  5. 應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6. 另如債權人應為對待給付而尚未履行,或應於外國送達或公示送達者,不得聲請發支付命令。

債務人如未於前述20日內合法提出異議,法院將會核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可撰寫強制執行聲請狀,憑該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並繳納執行費,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以滿足其債權。 註:書狀範例參: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assist03-04.asp

債務人篇

支付命令究竟適用新法還是適用舊法,要看該支付命令是在哪一天確定的來決定。總統府已於民國104年7月1日公告本次支付命令的相關修正法案,故新法將於同年7月3日正式生效施行。只要您的支付命令是在民國104年7月2日以前(含7月2日當天)確定者,都適用舊法;如果您的支付命令是在民國104年7月3日以後(含7月3日當天)確定者,則適用新法。

收到支付命令後,並不是一定都要提出異議。如果你對支付命令上面記載的債權人與債權金額並無疑問,承認確實有該筆債務存在,則你不須對此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但如果上面所載的債權人是您所不認識,或你對支付命令中所載的債權金額有所爭議,或對其依據之債務關係有所疑問,則可盡快向法院提出異議。而如果您與該債權人間真的有存在此一債務,雖然也還是可以提出異議,但異議後將轉為訴訟程序,債務人應評估未來進入訴訟程序後所可能增加之勞力與金錢的支出,再決定是否要提出異議。

債務人所收到的支付命令裁定上,應會記載法院名稱、案件案號、股別等資訊,債務人如需提出異議,僅需於異議狀中記載支付命令之案號、股別、當事人年籍資料及不服該支付命令之意旨後,即可不附理由向該核發支付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註:民事異議狀範例參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1-099.doc

債務人如果未於收到支付命令20日內提出異議,則該支付命令即於20日屆滿時起確定,債權人得持該確定之支付命令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法院將查封並拍賣債務人之財產,以賣得之價金向債權人償還債務,償還後剩餘之價金才會返還予債務人。

如未於20日內提出異議,可於嗣後向法院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債務人最終獲得勝訴判決,則不需償還先前因確定之支付命令所負擔之債務。

如你已收到法院強制執行之公文,表示債權人就你的財產已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債權人係以於104年7月3日以後確定之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者,債務人可儘速向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向法院聲請願供擔保以停止執行。建議民眾遇到此類的狀況時,應向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專業之協助,以免耽誤訴訟程序之時程,而影響自身之權利。

所謂債務人可以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係指債務人得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據雙方所提出之證據,來判斷債權人所主張之債權是否確實存在。債務人如向法院提起此訴訟,需向法院繳納訴訟費用。訴訟費用之計算係依照訴訟標的價額來計算,也就是依照債務人所主張不存在的債權金額來計算。(參考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之規定)

如果債權人已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則債務人可於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後,向法院聲請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債務人於依照法院要求之金額提供擔保後,法院即會停止債權人所聲請的強制執行程序,等債務人異議之訴判決後,視判決結果決定強制執行程序是否繼續進行。

註:停止強制執行聲請狀範例參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3-016.doc

在民國104年7月3日以後確定的支付命令,不再具有既判力,所以如果有因為支付命令而負擔了原本不應該負擔的債務時,可以直接向法院另外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即可,不需要再提起再審之訴。

民眾收到的支付命令裁定中,應會記載法院名稱、股別及案號,民眾可查詢各法院電話後,直接撥電話向各股別書記官確認是否有此一案號的支付命令存在,如確認有此支付命令存在,則可再判斷支付命令中所記載的債務是否確實,如對其上所記載之債務有所疑義,則應於收到支付命令20日內,儘速提出異議。

新法雖要求債權人負擔釋明之義務,要求債權人需舉證使法院形成大致相信其債權存在之心證程度,始核發支付命令。然債務人明明沒有債務,法院卻誤對其核發支付命令之情形仍有可能發生。民眾在收到法院支付命令之文件時,如其中所記載的債權債務關係是錯誤或虛構的,則應儘速提出異議,以維護自己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