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清漂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被判處有期徒刑16年。逃亡期間收到教召通知,再度被法院以「未依法申報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為由,判決妨害兵役確定。
禁役的人需要被教召嗎?
《兵役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曾經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禁服兵役」;第28條第3款規定:「後備軍人依法禁役者,消失其後備軍人身分。」而依據《兵役法》第37條的規定,只有後備軍人才需要應教育召集。
那麼,已經被判處有期徒刑16年、因為禁役喪失後備軍人身分的薛清漂,在不需要應教育召集令的前提下收到教召通知,顯然沒有妨害兵役的可能性。
非常救濟
在民間司改會義務律師團的協助下,薛清漂涉嫌妨害兵役的案件在2024年4月經嘉義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簡再字第2號刑事裁定裁定開啟再審程序。
審理期間,檢察總長認為「薛清漂喪失後備軍人身分,本即無再應教育召集之義務,從而其居住處所遷移,未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即難構成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之罪。」、「原判決未察,仍認被告犯有該罪,而依修正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項、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等規定判處罪刑,顯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提起非常上訴。
卻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非字第89號刑事判決以「有禁役原因者不當然發生禁服兵役執行之效力」、「被告是否溯自本案教育召集相關日期已禁役生效或消失後備軍人身分之事實、證據,足認被告應受無罪之判決,仍可循再審程序救濟」為由,駁回非常上訴。
結語
非常上訴作為非常救濟的途徑之一,需要得到檢察總長的青睞已經非常不容易。本案在檢察總長已經認同有疑義、提出非常上訴,卻仍遭最高法院駁回、在判決理由中表示本案可循再審程序救濟,不啻於對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非常救濟制度採雙軌救濟是否有助於冤錯案件平反再次提出疑問。
薛清漂案所涉及的爭點並不複雜,卻仍然在最高法院的「再審」與「非常上訴」間掙扎。民間司改會義務律師團將持續協助薛清漂爭取清白,企盼本案能早日平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