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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明岳案

宋雲華,一個參與國際販毒的集團份子,在某日前往取貨時遭到埋伏已久的警方逮捕,警察發現包裹中藏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於是循線追查,陸續抓到了梁嘉麟、宋雲仙、呂昌駿及郭哲委等人;而蕭明岳,是在其他被告一審審理期間,由梁嘉麟、宋雲仙、呂昌駿在檢察官訊問時供出。

蕭明岳被其他被告們指控為國際運毒集團的老大,指示集團成員宋雲仙搭機前往柬埔寨與神秘的「辜兄」談論海洛因交易之事,再以書本夾藏海洛因之方式寄送至台灣便利商店代收;由在台灣之集團成員宋雲華、呂昌駿至便利商店收取包裹後,再將海洛因進行壓模及分裝。而梁嘉麟則稱自己是受蕭明岳之託掌管整個集團的工作分配。

但真相真的是如此嗎?在本案中沒有任何證據直接指向蕭明岳涉案,法官唯一的依據只有其他共同被告的證詞,但這些共同被告皆於之後審理程序中翻供,儘管如此,蕭明岳仍在歷審中皆被處以無期徒刑,本案疑點重重,正由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全力救援中。

關鍵證物皆與蕭明岳無關

  1. 包裹上的指紋:只有宋雲仙的「左食指」紋路,在塑膠袋外包裝、兒童圖書上,與蕭明岳無關。
  2. 監聽錄音鑑定:與郵務士和超商店員對話之監聽錄音光碟,語音特徵相似率與梁嘉麟的聲紋約78.56%相似,與蕭明岳無關。
  3. 水單、匯出及匯款申請單:宋雲華自郭哲委處取得金錢、負責找人匯款給宋雲仙乙節,有受款人為宋雲仙之外匯交易水單及匯出匯款申請書影本,與蕭明岳無關。

警詢階段嚴重指認錯誤

呂昌駿於警詢時指認蕭明岳住處,卻指認錯誤,而住處卻被原審法院認定為討論銷贓的重要地點。(蕭住在「雅楓村」,他們卻指認「大雅村」)

僅憑供述認定犯罪

本案僅憑共同被告供述即認定蕭明岳參與整起案件並立於「老大」地位,並無其他強力補強證據。

關鍵證詞陳述不一、共犯事後翻供

  1. 郭哲委於民國101年9月17日於蕭明岳遭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後,向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呈刑事聲明自白書

    「法官大人,其實蕭明岳根本就沒有參與走私,是梁嘉麟……叫我講成是蕭明岳的,他們告訴我這樣我才能減刑(也答應會讓我減刑,所以我才會跟大家一起陷害蕭明岳,法官大人我真的是沒辦法,我只是幫梁嘉麟跑腿,但阿麟卻因為先被抓就把罪都推給我,使我被判無期…我只好聽他們的話一起陷害阿岳拼減刑,希望法官大人能諒解我的處境,原諒我的自私。」

  2. 宋雲仙於101年8月30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翻供

    「(就你所知,有哪些人參與這個行為)我弟宋雲華、呂昌駿、梁嘉麟」「(蕭明岳有無參與?)他沒有。當時的時候沒有。一開始的時候都沒有他在裡面」
    「(在整個案子,包括你第一次到柬埔寨去做試驗、回來、再回去柬埔寨把毒品海洛因寄回來,在這個過程裡面,蕭明岳有無曾經跟你討論過?)沒有。」
    「(為何你在解禁以後會提到蕭明岳有參與這個案子?你當時為何要這樣講?)當時因為被梁嘉麟,就是,我也不知道要怎麼講,他是老闆,為什麼我們要判得比老闆還要重?」

  3. 宋雲華於100年8月23日台中地方法院翻供

    「(你剛才說偵查中講到販毒情況是梁嘉麟誤導你,你才會那樣說,梁嘉麟如何誤導你?)在偵查快結束時,原本說好案情說到梁嘉麟那邊,而且我在地院講也都是說我是依梁嘉麟的指示在做事情,那時候梁嘉麟跟我說如果咬蕭明岳的話可以拚減刑」
    「(在你被羈押的過程中,被告蕭明岳有無去看過你?)有」
    「(被告去看你時有無提到說梁嘉麟叫人拿三十萬給你?)有」
    「(為何梁嘉麟要拿三十萬給你?)因為那時我出事情,梁嘉麟有說要拿錢給我家人」
    「(這三十萬是做何用途?)後來沒有給,他原本說要給我三十萬元是要給我請律師打官司」
    「(問你與梁嘉麟是什麼關係,為何他要出錢幫你請律師?)因為走私販毒過程,我是聽梁嘉麟的指示」

檢察官偵查時不正訊問與誘導

100年6月8日之證述疑似受檢察官以不正方式及指使等違背法律程序之方式取得。

檢察官:
「現在講的內容是牽扯到你將來二審是否改判較輕,你如果亂說話會多一條偽證罪,因為你現在巳經簽了這個證人結文,你懂我意思嗎?如果偽證罪會多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能會判更重,多一條罪你要搞清楚」
「你想看看,沒關係,拿個椅子給他坐,你想清楚,這對你的刑度是有差的,不然你被判最重,你要想清楚」
「你這樣子,可能對你刑期沒有什麼變,那我也不要問了」
「沒關係,這是你自己的那個,那我以後也不會再提你了,就讓高院去判好不好?」
「郭哲委,檢察官跟你說,這是你最後一次機會,你要再袒護他的話,對你沒有用」
等語利誘、脅迫郭哲委,及以「就說他(指蕭明岳)要去找你阿」、「因為蕭明岳是共犯是不是」

直接要求郭哲委指稱被告蕭明岳為共犯,可見郭哲委於此次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應無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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