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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所申訴

個案救援 / 監所相關

監所申訴
讓高牆內的權利被看見

如果您本人或在監的親友遇到監所處分、管理措施或醫療權益問題,可與司改會申訴中心聯繫。

哪些情況可向本會反映?

如果您本人或您在監的親友有以下情況,可與司改會申訴中心聯繫:

  • 監所處分或管理措施

    認為監所之處分或管理措施違法或不當,例如認為監所施用戒具不符比例原則、超過法定期間。

  • 矯正法規的問題

    認為《監獄行刑法》、《羈押法》或其他矯正相關法規違憲、違法或不當。

  • 其他監所實務與諮詢

    其他監所相關法規或實務問題之反應,或疑問之諮詢。

本會關注的醫療申訴情況

如您本人或親友在監所遇到延誤就醫等問題,符合下列情況,歡迎向本會反映。

  • 羈押中被告

    曾出現嚴重健康問題,並由辯護律師或本人向法院聲請保外就醫、具保停押卻遭駁回者。

  • 已停押被告

    雖已停押出所,但在押期間曾遭遇醫療延誤、不當處置或病情惡化等情形者。

  • 在監收容人

    符合《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曾聲請保外就醫卻遭拒絕,或於所內治療明顯不足、病情惡化者。

保外醫治的完整要件請見《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第3條。

將申訴信與相關資料寄給我們

您可以將您的「申訴信及案件相關資料」,郵寄到辦公室給「司改會申訴中心」收。

收件人:司改會申訴中心

請附上申訴信與案件相關資料。

台北辦公室

103008 台北市大同區民生西路290號4樓

台中辦公室

40143 台中市東區雙十路一段4-33號10樓之2

監督制度落實,從一封申訴信開始

我國的新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於2020年1月15日公布,於同年7月15日施行,新法回應了2017年間所召開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以法治化及透明化為基本原則,跨出了監所改革的重要一步。因應法治化的要求,法務部及矯正署於公布至正式施行間的六個月密集開會,共計訂定32個授權辦法(含兩法施行細則),法規範密度大幅提高。

新法的救濟架構複雜,監獄行刑法與羈押法中,都各自針對不同機關所做的處分有不同救濟管道(如圖),收容人可能不清楚遇到什麼事要走哪個救濟管道。因此,民間司改會申訴中心受理「監所法律諮詢」,必要時並提供義務律師之協助。由此一方面監督新法之落實,一方面也檢視新法是否存在著漏洞,以為後續制度之修繕。

羈押中的權利救濟流程圖

依2026年11月4日查得的現行規定整理。本圖適用於被羈押被告,並非已決受刑人依《監獄行刑法》提起救濟的流程。

自2023年8月15日起,這類行政訴訟改向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以下依決定機關與爭議性質區分三種路徑;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羈押中的權利救濟:一般看守所措施走申訴及行政訴訟;法院、檢察官決定走刑事救濟;執行禁止扣押指揮另有特別異議程序。完整文字說明如下。
現行行政訴訟管轄及三種救濟路徑

流程圖文字說明

  • A|一般看守所處分、管理措施等

    依《羈押法》第85條向看守所提起申訴,由申訴審議小組處理。不服申訴決定,並符合第102條訴訟要件者,於決定書送達後30日內,以看守所為被告,向看守所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申訴的起算與期限依第85條;逾期未作成決定的效力及可提起的訴訟,另依第93、103條判斷。

  • B|法院或檢察官依羈押法所為決定

    除有特別規定外,依情形提起抗告,或聲請撤銷、變更,並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十三章及第四編。請依具體裁定或處分確認受理機關、方式與期限,並非一律先向看守所申訴。

  • C|看守所執行禁止、扣押指揮的爭議

    限看守所執行《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3、4項所生之爭議:在原禁止或扣押指揮解除前,向看守所聲明異議;看守所應於3日內決定。不服其決定,應於5日內,偵查中向檢察官、審判中向裁定羈押之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對此程序的法院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依據:羈押法第85、87、93、102至105條;司法院2023年行政訴訟管轄調整公告及《辦理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

向本會陳情不等於已提出法定救濟,請留意處分、決定所載的救濟方法與期間。

延伸閱讀

最後編輯日期:2026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