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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投票權專案

 

我國監所裡的收容人,除非是受到褫奪公權宣告,否則公民參政權並不受到影響;至於受褫奪公權的受刑人,依刑法的規定,所剝奪的參政權有「為公務員之資格」、「公職候選人之資格」。在2006年修法之後,已不包括「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換句話說,沒有任何法律,限制任何受刑人行使選舉權的資格,更不要說那些尚未被定罪的羈押被告。

然而,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定有「在籍投票」的限制。依該規定,投票必須在選舉人的戶籍地投票所進行。而依現行「矯正機關收容人戶籍管理要點」,在2014年修正規定後,收容人已不強制遷入戶籍至矯正機關,也就是原則上收容人的戶籍仍在自己家中,部分無地址遷出等特別情形,戶籍才設於矯正機關。而當投票通知寄回原戶籍地,目前礙於「在籍投票」的規定,受刑人並無法實質出監行使投票權。司改會發文詢問中選會後也了解到,即使是戶籍在監者,中選會也認為基於社會安全及信任,應該跟不在籍投票的修法一起規劃,而無法在監所裡面就讓受刑人投票。

司改會曾在2019年發函予中選會,請求設置受刑人投票措施遭拒。嗣於2020年罷免高雄市長選舉中,亦曾協助兩位受刑人向中選會及高雄選委會請求設置適當投票措施遭拒,此兩位受刑人之案件其後提起行政救濟,暫時處分案件已窮盡救濟並聲請釋憲,大法官已於2021年3月不受理。

本案部分,最高行政法院亦於日前駁回上訴,目前義務律師團也積極研議提起新的憲法訴訟。

進展

  • 2020-05-13 向高雄市選舉委員會請求設置適當投票措施
  • 2020-06-03 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定暫時處分
  • 2020-06-08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駁回聲請
  • 2020-06-16 向最高行政法院抗告
  • 2020-07-14 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抗告
  • 2021-01-13 向大法官提出釋憲聲請
  • 2021-03-30 大法官不受理:110年度憲二字第21號
  • 2021-09-06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本案部分:高高行110年度訴字第1號
  • 2023-06-05 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本案確定:110年度上字第67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