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監聽與科技偵查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旨在保護祕密通訊自由,限制政府監聽人民之通訊內容。憲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有祕密通訊之自由,旨在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釋字631號)。

秘密通訊之重要性在當代國家中不言可諭,若人與人彼此談話都得提心吊膽是否隔牆有耳,不能暢所欲言,何來的民主法治?此外秘密通訊為憲法隱私權之形式,為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及人格發展的具體展現。政府若要干涉必須受嚴格之限制,必須踐行正當法律程序,確保人民的權利。

因此,在三權分立的架構之下, 代表行政權的檢察官不能球員兼裁判決定是否核發監聽票,試想檢察官透過國家資源,可以監聽一個案外的關係人,若沒犯罪嫌疑也只是結案即可,當事人可能完全不知道,這樣的程序對人民秘密通訊之侵害非常巨大,在當代法治國家亦不允許這樣的事。因此為制衡這種力量,必須透過司法權來行使核發的權力,以期捍衛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人格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