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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隆昌案

王隆昌於2003年任職台北科技大學土木與防災研究所教授時,臨時遞補受聘為南港展覽館工程案17位評審委員之一,參與一次評選建造南港展覽館廠商的會議,2004年最終評委決議由力拓營造公司得標。

2008年特偵組調查認定,力拓公司向總統夫人吳淑珍行賄,使力拓公司輾轉從內政部長余政憲取得評委名單,力拓公司之後再向王隆昌等7名評委行賄。

綜觀本案證據,沒有扣到帳冊、沒有監聽譯文,沒有查到客觀可證明的見面或其他聯絡紀錄,王隆昌及其家人的帳戶也沒有異常金流,法院僅憑力拓董事長特助黃維安時間地點反覆矛盾、匯款金額前後說詞不一的證詞,就判決王隆昌犯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7年8個月。

然而,王隆昌不僅否認收賄,更從未見過也不認識黃維安。此外,黃維安證詞前後反覆,包含如何認識王隆昌,以及行賄的時間地點都不斷更換,要檢方一再「提醒」,才一路跟著檢方提醒而改變說詞。

本案疑點

疑點一 王隆昌根本沒見過也不認識黃維安

黃維安聲稱曾於2003年上過王隆昌的課程,在2001年到2003年間土木技師公會所辦的研討會,以及北科大與土木技師公會合辦學分班的課堂上看過王隆昌教授。然而,王隆昌開設的課程、研討會或學分班名單均未有黃維安的資料。

疑點二 黃維安證詞說不清楚且前後不一

  1. 黃維安強調每一次和王隆昌見面的時間都是平日,不會在例假日送錢,故法院認定收賄時間為假日,根本不合理。

  2. 黃維安的行賄地點總共有四個版本:
    • A版:第一次在濟南路的咖啡廳(丹堤咖啡)見面。
    • B版:檢察官提示2003/11/4翠林餐廳的單據後,改稱第一次在翠林見面給前金,後謝在學校附近的丹堤咖啡。
    • C版:檢察官提示2004/2/5翠林的交通費後,改稱前金在丹堤,後謝在翠林。
    • D版:第一次見面在翠林只有拿資料,未交付賄款。
    • 判決版本:前金是2004/1/19~2004/1/29某日在丹堤交付70萬;後謝是2004年2月間某日在翠林餐廳交付50萬。
  3. 黃維安稱和王隆昌在翠林見面2次,在檢察官提示2004/1/18翠林的單據後,改稱在翠林見面3次。但法院判決至少認定去了翠林5次。

  4. 部分翠林和丹堤無消費單據,黃維安先是稱不記得,之後曾改稱是王隆昌支付或單據遺失,最後在法院又改稱是自己支付現金。

  5. 此外,證人古碧玲稱黃維安平日外出都是搭計程車,但黃維安竟拿不出任何一張計程車單據。

  6. 黃維安稱於2004年1月18日委請王隆昌修改投標計畫書,但力拓公司最晚應於1月15日完成投標,黃維安證詞顯然與客觀事實不符。

從黃維安最初的證詞千變萬化,真實性已受到高度存疑,且許多證詞都是看了檢察官提示的證物後才「看圖說故事」,改變原有的證詞內容,顯然不具可信度。詳細內容請參「黃維安證詞統計表」。

疑點三 檢方未將黃維安的手機解碼並還原PDA資料

檢方查扣黃維安的手機和PDA(掌上型電腦,智慧型手機之前身),但黃維安向檢方稱已忘記手機密碼,並已刪除PDA所有資料。此時檢方竟未調取手機通聯紀錄,另外檢方未還原PDA已刪除的資料,法院也未詳加調查。

於是,監察院對此提出糾正,請法務部還原PDA已刪除的資料,以釐清黃維安與王隆昌的聯繫方式,但法務部回函表示沒有必要。

手機忘記密碼只要去通訊行或去原廠維修即可輕易解開,而且只要儲存在SIM卡內的資料都不會消失。此外,早在2000年微軟公司已在windows中引入系統還原技術,使用者即可自行把系統還原。檢方調查時竟然沒有請人解開密碼或協助還原,嗣後監察院提出糾正時,法務部竟以「沒有必要」來卸責,造成至今仍真相未明,更使王隆昌案成為冤案的重要原因。

疑點四 王隆昌根本沒有出國計畫

黃維安稱在2004/1/19至2004/1/29約丹堤見面前的電話中,得知王隆昌在寒假要出國去日本而無法參加評選會議後,黃維安則多拿了20萬的前金加上原本的50萬現金給王隆昌,後謝則是直接以50萬現金交付。

事實上,王隆昌已經答應要當評委,根本不可能安排出國,再加上寒假需要帶研究生,沒有出國計畫,要出國的是妻子與兒子。

疑點五 王隆昌給廠商的評分差異最小

南港展覽館工程案共有3家廠商競標,王隆昌會給力拓公司最高分,單純是針對力拓公司的報告表現最佳,且王隆昌評分3家廠商差異皆只有1分,評分差距是所有評委中最小的,根本難以保證力拓公司會得標,反而給分差距達十幾分的評委,未受調查。

疑點六 案情類似的周家鵬判決無罪

周家鵬也是評委,力拓公司總經理蔡尚清稱周家鵬是由他負責行賄,但蔡尚清證詞前後不一且說不清楚,且檢方未查到任何資金流向紀錄,餐廳的單據也無法證明與賄賂有直接關連,法院因此判決周家鵬無罪。

然而在王隆昌案中,黃維安證詞同樣前後不一且說不清楚,且從餐廳的單據與交通費同樣也無法證明與賄賂有直接關聯,但法院卻判決王隆昌有罪。同樣的證據,周家鵬可以判無罪但王隆昌有罪,難免啟人疑竇。

大事紀

時間 內容
2003.9.19前 蔡銘哲向吳淑珍報告,讓力拓公司得標可以獲得9千萬酬謝
2003.9.21 蔡銘哲在伊通公園給郭銓慶評委名單
2003.9.26 王隆昌簽署「受聘評選委員同意書」
2003.10.6 第一次評委會公布委員名單
2003.10.8 第二次評委會,王隆昌未出席
2003.10.17 第三次評委會,王隆昌未出席
2003.11.4 黃維安稱在晚上6、7點與王隆昌見面,但王隆昌當時在學校上課
2004.1.18 檢察官提示公司當日翠林餐廳交際費後,黃維安改口說當日與王隆昌見面,委請王隆昌修改投標計畫書,但最晚應於1月15日投標,故黃維安所稱與事實不符
2004.1.27、30 最有利標評委會,力拓得標
2008.12.18 檢察官起訴王隆昌
2009.11.20 地方法院判決王隆昌有罪,處7年8月有期徒刑
2011.8.30 高等法院駁回王隆昌上訴
2012.12.20 最高法院駁回王隆昌上訴,判決確定
2013.1.28 王隆昌向高等法院聲請再審,法院10日後即駁回
2013.6.18 監察院調查意見認為本案有諸多疑點,請檢察總長研究是否提起非常上訴
2014.4.18 王隆昌聲請釋憲
2015.5.6 檢察總長為王隆昌聲請非常上訴
2015.6.18 最高法院駁回非常上訴
2015.12.4 大法官不受理王隆昌釋憲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