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O逢是嘉義監獄的一名受刑人,因為不明的原因(他自己猜測是因為入監前的眼睛雷射手術,但至今尚未查明病因)感到頭痛欲裂,他先依嘉義監獄之規定立報告板跟主管報告,但主管表示其沒有權限決定是否可以外醫,盧O逢因此按壓監所內的報告燈兩次,希望可以尋求中央台主管的協助、申請戒護外醫,但中央台主管仍向其表示其不符外醫標準。半小時後,他的頭還是非常痛,於是又按了報告燈,主管確認為其行為滋擾主管值勤,而對原告施以警告、停止接受送入飲食7日、停止使用自費購買之非日常生活必需品14日、移入違規舍30日之懲罰。
本案中,盧O逢實在是因為身體狀況仍極度不適,並非無故觸按報告燈按鈕或有意以亂按報告燈滋擾主管值勤,且中央台主管不具醫療專業,就以生理指數正常為由,告知切勿再按報告燈,且沒有提供適當之治療。也並不合理。
《監獄行刑法》2020年7月新法上路後,針對監所內的懲罰,受刑人如果認為不合理,可以提出申訴,如對申訴不服,可走行政訴訟。此案即是新法上路後,得以觀察有關監獄行刑法子法《受刑人違規及懲罰基準表》適用狀況的案件,故司改會組成義務律師團,一起協助這個案件,目前尚在審理中。
進展
- 2020-8 向嘉義地方法院行政法庭遞出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