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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進處遇扣分案

 

吳O林是一名受刑人,他因為夏天太熱,未依規定穿囚服(只穿汗衫)因此被送違規房考核。後來他才發現,不只送違規房懲處,他的累進處遇分數也被影響。他因此向司改會申訴他的累進處遇分數被不當扣減。

累進處遇分數影響受刑人在監所內生活的所有面向,舉凡通信接見、持有物品種類等,無一不受到累進處遇分數影響。然而,是否要廢除累進處遇制度,或是調整現行作法,已在實務及學界討論多年,司改會也曾在去年11月舉辦「累進處遇與外役監制度改革研討會」,邀集各界討論激盪意見。

在近期監察院109司調0028調查報告中也有提到「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1款於母法未有明確授權之情況下,另以程序規定限制涉及人身自由之事項,衍生矯正署所屬各監獄另定顯然有別於母法明定之分數高限,核與法律保留原則,難謂相合。再者,現行由個別監獄自行規範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之作法,導致受刑人囿於所分發之監獄不同,而被動適用寬嚴有別的評分標準,亦難謂公允」可見現行我國累進處遇扣分的機制,實際上已經完全脫離母法的規範與精神,這樣的累進處遇機制,完全無法發揮其本來應有的矯治功能。

歷經4年多的訴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監簡上字第2號判決認為『「評分」應屬累進處遇制度之核心事項,應力求評價之公正性,尤其是成績分數之計算牽涉到受刑人之進級、各級別處遇待遇差異、縮刑、假釋時,更應注意「不得讓受刑人因所處監獄情況不同而有所差異」,而在全國受刑人間形成不合理之差別對待』、『評分既為累進處遇制度之核心事項,相關之累進處遇評分機制,自應由法務部矯正署考量所屬各矯正機關之特殊需求而下達相關之評分裁量準則予各該矯正機關,而非由各矯正機關就評分事項自訂規則或裁量標準,各行其是』,判決彰化監獄所自訂的「彰監成績注意事項」此行政規則牴觸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第1條、第2條之規定,且不具授權依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撤銷吳O林所受到的不當扣分處分。

《監獄行刑法》新法已經在2020年7月上路,在監所治理的法治化的大方向下包含施行細則在內陸續訂定三十二個授權辦法。民間司改會未來也會持續研究與累進處遇有關的整體制度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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