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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頭帳戶

什麼是「人頭帳戶」?

「人頭帳戶」指的就是被詐騙集團以各種方式蒐集取得的他人帳戶。這些帳戶的擁有者通常不是詐騙集團的重要人物,而可能是收購或騙來的,警方追查帳戶只能找到不知詳情的帳戶提供者,亦即「人頭」。詐騙集團會騙被害人將錢匯入這些帳戶,之後再派人提領一空。

很多人會因為求職、貸款、信任親友等等的原因,交出自己的銀行帳戶及密碼;或是因為覺得方便而把存摺和密碼保存在一起,卻有一天不小心遺失。很多人也以為,自己戶頭裡已經沒有什麼錢了,就算是交出去或遺失也沒什麼關係。但大家千萬不要以為沒什麼,因為自己的帳戶說不定可能已經變成詐騙集團手中的「人頭帳戶」,而如果被害人報案,您就很有可能被當作是「詐欺幫助犯」移送並判刑

我怎麼會變成「詐欺幫助犯」?

說到「詐欺罪」大家可能都可以理解。但什麼是「詐欺幫助犯」呢?「詐欺幫助犯」講的就是,雖然沒有實際上去做騙人家錢的這種事,但是卻幫詐騙集團的忙,讓詐騙集團能夠順利騙錢。提供帳戶即是一種常見的類型。

您可能會說,我是帳戶被騙走或遺失,並沒有想要幫助詐騙集團的意思,怎麼會變成「詐欺幫助犯」呢?這是因為目前法院用「未必故意」這個概念,認定民眾是以不在乎的態度交出自己的帳戶,由此幫助詐騙集團。我們認為法院這樣的作法,是不合理的,因為在操作未必故意時,有時會變得跟「過失」很像,但是刑法並沒有處罰過失詐欺。另外,限於法官的生活經驗,他會以「理性人」來設想民眾的主觀,認為交出帳戶這件事就是不合情理,民眾一定明知其中有問題卻還交出,這樣的經驗法則的操作,也是有問題的。但無論怎麼不合理,目前實務就是這樣做。

我該怎麼辦?

如果懷疑自己的帳戶被詐騙集團拿去當人頭帳戶,就應該要立即採取以下行動,以減少損害並準備面對接下來可能的訴訟。

  1. 掛失存摺、提款卡

  2. 報案

    帳戶被詐騙集團當成人頭帳戶使用,請務必向警方報案,並「務必」索取報案三聯單。報案後,儘量保存並提供詐騙集團的相關資料給警方,例如聯繫的電話號碼、報紙求職廣告和日期、SKYPE、Line等網路通訊的記錄。這一方面是先留下報案記錄以及初步的保存證據 ,用來佐證自己確實沒有要幫助詐騙集團的意思;另一方面也是如果報案後警方破獲了詐騙集團,也可以傳喚詐騙集團的成員,說明當初怎麼騙人取得帳戶等等的情形,以此爭取無罪。

    假使遭到警方拒絕受理報案,至少當場要請警方幫忙查一下狀況,例如詐騙來電的電話號碼是不是已被檢舉過,或是至少留下備案的記錄(備案就是記一下有這件事,警方不會當成刑案來辦)。不然就是換其他報案的方式,例如:打110、打165反詐騙電話,或網路報案。總之儘量留下一些記錄。

    最後,警方其實是「不能拒絕」受理民眾報案的,如果遇到這種情形,可以向警政署網站的「署長信箱」反映,是哪個警察局或派出所,什麼時候,哪位員警拒絕受理報案,請警政署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3. 找律師協助

    基本上凡是有面臨訴訟的可能,都建議找律師協助。因為律師具有法律專業,比較能夠了解要如何準備接下來可能的訴訟,而在偵查及審理過程中,也比較知道如何主張,才能爭取無罪或當事人的最大利益。有些人會因為一不小心說錯話,就被法院認為是說法前後不一而認定在說謊,或是因為不知道如何在程序中主張對自己有利的證據而輸掉官司。如果有律師的協助,就比較能避免這樣的情形。

  4. 自行蒐證

    除了掛失存摺及提款卡、報案、找律師協助,最後一個非常重要的部分,就是要盡快自行蒐證。請注意,以下講的是蒐集「真實」的事證。有些詐騙集團會教民眾作偽證,例如有民眾明明是因求職而被騙走帳戶,詐騙集團卻在他發現自己被騙後反而教他要說是遺失。這種作法並不可取,理由是:詐騙集團教人作偽證的方法是一樣的,例如都教民眾說,存摺放在機車上遺失,密碼就寫在存摺某一頁上。法院審理很多這類的案件,類似的辯詞他們聽多了就不會相信。因此反而不如好好蒐集真實事證,說真話來說服法院。

    而蒐集完事證後,切記要自己確認過一次事情發生的時序,越細越好。例如每一通通聯,和詐騙集團講的話是什麼。藉由找到的證據來回憶各種細節(例如自己到底是把密碼連同提款卡一起寄給詐騙集團,還是先寄提款卡後來才在電話中提供密碼),記得的就趕快寫下來,不記得的也就寫不記得。在法院切記只說自己明確記得之事,不記得就說不記得,千萬不可以亂掰。否則若不小心供述前後不一,法院就會認定是在說謊。

    大致來說,可能可以蒐集事證有:

    • 掛失記錄
    • 報案記錄(110、165反詐騙專線、一般警局的報案等等)
    • 與詐騙集團或騙走你帳戶之人的通聯記錄(注意:6個月內必須調閱,否則就調不到了!)、簡訊或線上對話記錄。
    • 可以佐證當初帳戶被騙走過程的所有人證及物證(例如網路求職的履歷、詐騙集團所登的徵才廣告)。
    • 自己所有帳戶的使用狀況(如果裡面有錢、常常有資金進出,會比較有利)。
    • 自身的社會處境及財產資力狀況。如果有正常穩定工作(不會為小利而賣帳戶),無類似被騙情境的生活經驗(因此難以識破是詐騙),或是有智能或精神障礙(因此才會被騙,或者無法期待被告注意到這是詐騙),會比較容易主張無罪。

比較完整的說明,則請參《我的帳戶可能被詐騙集團拿去當人頭帳戶使用,該怎麼辦?

了解更多

《人頭帳戶自救手冊》

概論篇
我的帳戶怎麼會變成人頭帳戶?
自救篇
我的帳戶可能被詐騙集團拿去當人頭帳戶使用,該怎麼辦?
法律篇
人頭帳戶案可能經歷的司法歷險記

FAQ

許多人頭帳戶案會採用「簡易程序」,而不是採用通常審判程序來進行。如果收到了檢察官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就代表會進入「簡易程序」(參刑事訴訟法第449條至第455條之1)。

簡易程序是一種很簡化的刑事訴訟程序,一般的刑事訴訟為了保障被告能獲得公平審判,所以有相當多的程序要求,但是在簡易處刑判決中,為了快速結案,就會省略這些程序,例如根本不開庭。而且在簡易程序中,法官只能為有罪判決,如果法官要判無罪,他還必須將程序轉換為通常審判程序才行。所以如果你打算堅持自己的無罪,你要趕快聲請開庭,並要求轉換為通常審判程序。至於怎麼聲請,最好是請律師協助;如果沒有請律師,請向各地方法院的訴訟輔導科或服務中心詢問。

我們認為,一些人頭帳戶案採用簡易判決處刑,其實並不恰當。因為簡易判決處刑為求迅速,會省略到許多對被告的程序保障。而按照目前的規定,檢察官只要覺得罪證確鑿,就可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不必先詢問被告的意見,也不必特別告訴他簡易程序是怎麼進行。然而一些人頭帳戶案的被告,其實是認為自己是冤枉的,他收到一紙「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在還搞不清楚狀況時,幾天後就又收到有罪判決書。這樣的作法過度侵害了被告的程序上權益,並不合理。

進一步關於簡易程序的修法建議,可參張天一老師於「人頭帳戶案:高定罪率背後的司法問題」學術研討會中發表的文章〈簡易判決處刑之問題與改革方向〉。

按照司改會的統計,人頭帳戶案判處有罪的比率將近98%。另外,其實還有一個觀察重點是起訴率有多高,不過可惜目前欠缺相關統計數據。按照我們第一線接案的經驗,其實有一定數量的人頭帳戶案會被不起訴,但是如果一旦遭到起訴,幾乎都是會被判有罪。因此如果遇到帳戶被詐騙集團拿去當成人頭帳戶,儘早請律師協助,避免遭到起訴,非常重要!

按照目前的統計,多半是3個月。如果有和解加上認罪,比較容易爭取到緩刑。不過如果您有前科,則比較容易被判到3個月以上至6個月以下,但原則上都可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您可以向檢察官聲請分期繳納罰金。如果真的沒有錢的話,還可以聲請易服社會勞動,詳情可參《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值得注意的是,由於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有一些身體健康狀況的限制,所以會要求聲請者作一些身體檢查。如果想要聲請易服社會勞動,請盡早打電話跟您案件執行股的書記官說,書記官會告訴您要做哪些身體檢查,以及要怎麼聲請。

很多民眾會擔心,官司輸了會留下「前科」,會不利於求職。這最主要會涉及申請「良民證」,也就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上有沒有犯罪記錄。依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如果緩刑沒有被撤銷就不會有記錄。

另外,判處幫助詐騙有罪,通常是得易科罰金或是易服社會勞動,只要是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之內沒有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良民證」上也不會有犯罪記錄。但是不管是有罪無罪,緩刑與否,「前案記錄表」中都會有相關記錄留下。「前案記錄表」基本上在執法機關進行內部查詢時,都會查得到,沒辦法消除。

只要被害人去報案,被害人匯入被騙款項的那個帳戶就會被列為「警示帳戶」,然後那個帳戶就不能使用了。要解除警示帳戶,必須要等整個司法程序終結(不起訴、無罪、判刑執行完畢),才能向警察單位申請。

而該帳戶的開戶人所開立其他所有帳戶,也都會被列為「衍生管制帳戶」。值得注意的是,衍生管制帳戶雖然無法匯入款項、不能使用提款卡以及電子支付功能,但是臨櫃辦理提存款並沒有被限制。「衍生管制帳戶」在法律規定上是金融機構查證這些帳戶疑似不法或異常情形消滅時,即應解除。在實務上絕大多數的金融機構會等警示帳戶解除時,才會一併解除衍生管制帳戶。

原則上,只要有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就不能開立新帳戶,但是如果是薪轉戶或是向銀行申辦貸款並經審核同意撥款者,例外放寬能夠開立新帳戶,只是同樣會被列為衍生管制帳戶,相關規定可參《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您如果本身是帳戶遺失或被騙,不論您是獲得不起訴、無罪或有罪,都歡迎您提供相關資料給司改會。如果您願意接受訪談更好。司改會持續分析關注目前的實務作法、有罪無罪的模式,您的案例或經驗可能有助於其他人頭帳戶提供者避免被冤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