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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丁甫案

最後編輯日:2023.11.28

受冤的社會對話|《春圃家書》紀錄片

前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賴丁甫局長,服務水利機關32年,奉獻台灣河川海岸水路整治,功績卓著。賴局長為官清廉,卻在擔任台東第八河川局局長任內,因為開設河川便道避免砂石車經過社區危害居民,被誣指收受砂石業者10萬元賄賂,2010年遭司法判決7年有期徒刑。監察院2011年公佈調查報告為賴丁甫平反冤情,檢察總長2012年、2013年前後二次為賴丁甫提起非常上訴,但均遭最高法院草率駁回。為此,民間司改會對最高法院提起二次個案評鑑,要求懲處不適任法官,並持續協助平反冤案。2014年賴丁甫假釋出獄,由於水利專業精湛,人格深受信任,各級政府機關繼續延請擔任治水顧問。目前,賴丁甫全家人積極進行社會對話,鼓勵司法受害者說出自己的故事,希望喚起大眾對司法改革的關注。

調查報告

監察院公布100司調0045號調查報告,就賴丁甫案進行全面性的分析與評估,涵蓋案件的起訴過程、法院審判、以及對相關證據的詳細審查。調查報告指出花蓮地方法院召開準備程序1次,言詞辯論程序7次,除訊問被告及相關證人外,法官並於98年6月15日親至現場辦理刑事勘驗,自97年3月19日收案至98年8月28日結案,歷經1年5個月的調查,第一審判決賴丁甫無罪。但花蓮高分院卻「行禮如儀」辦理一次準備程序及一次言詞辯論程序,在相同證據態樣下,第二審迅即改判被告有罪,無疑原審是基於「有罪推定」心態,侵害被告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無法令被告充分預測審理程序進行、並剝奪被告防禦權,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調查報告結論如下:

「本案肇因於東部八河局之公務員因從未有辦理疏浚工程及標售土石相關業務經驗,故對相關法令不知與誤解,賴丁甫依法循行政程序同意鹿原砂石場得行使河川公地並架設便道,其行政作為符合河川區域內申請施設運輸路、便橋、越堤路案件審查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且依本案具體事實,行經河川公地確有必要。惟原確定判決不查,將系爭公文承辦人郭○芳所提等標期間廠商提問之搬運路線誤為契約議定路線,復將前揭爭議歸於賴員直接督導指示,認定賴員「無視法規之立法意旨及郭○芳、高○任之建議」;又僅憑無證據能力之瑕疵會計帳冊,而無視欠缺被告收賄事實積極證據,遽予有罪判決,均違反證據法則、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涉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及第十四款,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與判決理由矛盾之違誤;復本案定讞之際,賴員服務機關莫不憤惋竊嘆,反認「其罪安在」,因影響水利署公務員士氣甚鉅,紛紛表明不願擔任主管或退休,該署署長恐因影響過大,亦於99年11月8日向黃世銘檢察總長陳情,並於經濟部100年4月13日「公務員移送監察院審查書」中表示「案內前局長賴丁甫在職工作認真,力陳絕無收賄事實,對判決結果已聲請再審,建請併予考量」等語,亦足見賴員平日工作表現及實無受賄之動機,併予指明。」(調查報告第90-91頁

救援行動

監察院發現賴丁甫局長有冤後,移送調查報告給法務部轉交檢察總長。2012年4月18日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為賴丁甫局長平冤,卻遭到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非字第165號判決駁回非常上訴。2013年6月18日檢察總長於第二次提起非常上訴,依然遭到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非字第279號判決駁回。民間司改會細鐸最高法院二件判決後,發現監察院與檢察總長認真調查仔細研究提出的非常上訴理由,最高法院卻是漫不經心地草率駁回,因此針對二位的受命法官提起103年度評字第9號103年度評字第14號二件個案評鑑請求。請求評鑑要旨如下:

「非常上訴本係救濟原審判決違背法令而設,若第三審承辦法官皆以抄襲前次最高法院判決理由敷衍了事,甚至翻錯卷證仍引為判決基礎,則非常上訴之制度設計將因人為因素而遭架空。況且,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既提起非常上訴,即意味該案件應值仔細推敲研擬(況本件係檢察總長詳閱監察院之調查報告分析,復肯認第二審判決確有判決違背法令之情),以確保被告依法救濟之權益。孰料,本件承辦法官犯下將「91年度分類帳冊內容」當作「94年度分類帳冊內容」之荒謬錯誤,顯未謹慎、勤勉執行職務。然更有甚者,本件疏漏判決有相當大之篇幅幾乎一字不漏直接抄襲引用一年半前之最高法院判決理由,置非常上訴列舉之諸多判決矛盾、理由不備之謬誤於不顧,益加突顯承辦法官審理態度之輕忽、散漫、主觀武斷、敷衍塞責,核其所為,非但判決存有明顯重大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輕視無罪推定原則之要求,更嚴重斲傷人民對於最高法院判決之信賴,承辦法官難辭其咎,其行為有損最高法院法官職位尊嚴與職務信任,違反前揭法官法、法官倫理規範、法官守則、公務員服務法等規定,有受評鑑懲戒之必要,以杜類此通篇抄襲、敷衍塞責之風,提昇司法裁判品質,避免人民權益受到無辜侵害,無罪推定原則受到輕視,審罰慎斷之刑法精神因人為因素而遭架空。」103年度評字第9號請求書第12頁

民間司改會提出的二件個案評鑑,法官評鑑委員會均做出「請求不成立」的決議,無法進一步救濟。花蓮高分院就賴丁甫提出的二次再審聲請也都裁定駁回,無法開啟再審程序。(詳見大事記)目前,賴丁甫表示自己已經「原諒台灣的司法」,暫時不將心力花費在案件平反上,而是要用心陪伴家人,並積極進行社會對話,鼓勵跟自己一樣的司法受害者說出自己的故事,喚起大眾對司法改革的關注。

治水人生

水利署電子報290期「仙姑廟奇緣」,刊載賴丁甫局長治水故事一則:

「民國75年(1986)賴丁甫被派赴八掌溪湖內堤防新建工程監工,該工程經費只有300多萬元。工程用地範圍內均屬河川公地與國有財產局經管土地,但短短250公尺範圍內,居然有一籠一籠的豬舍、一棟很有規模的賽鴿鴿舍、一片成林的芒果園,加上一座小廟,都是令民間業者望之卻步的「嫌惡」景物與設施,難怪公開招標兩次都乏人問津。幾次召開說明會向佔用戶協調地上物補償事宜時,與會的民眾卻激烈地向說明會主席(第五工程處處長)扔擲煙灰缸抗議,而前往現場測量的同事也遭恐嚇威脅。

工程開工前,賴丁甫再次拜訪扔擲菸灰缸的民眾與廟方執事,廟方執事指著廟前豎立寫有「玉皇上帝敕」符令的飄動黑旛旗,直說裡面供奉的仙姑可是代天巡狩保境安民的正神哦!賴丁甫靈機一動向廟方執事說:「興建堤防的目的是為改善大家多年來的淹水問題,正好與廟裡供奉的正神其保護鄉民的目的完全一樣⋯」,經廟方執事〝觀四轎〞請示之後,仙姑(乩童)指示:「要全力配合」。廟方執事又問那遷廟經費如何籌措?仙姑又指示:「遷了,錢自然就會來」。民國75年(1986)正值大家樂簽賭風氣盛行,村裡陸續有人中獎還願捐款謝神。常言「山不在高有仙則靈,廟不在大有神則威」。

開拆日當天,王姓佔用戶集結其他六戶人家堵在賴丁甫面前,大聲咆哮地強烈反對拆除,賴丁甫就宣布從王姓家的豬舍先拆,因為他的豬舍最大,先拆了別人才會服氣。果然勢如破竹,半天就拆除完畢。至於那棟三層樓高專養賽鴿的鴿舍,不花吹灰之力迎刃而解,最後那一片國有土地芒果園也趕在期限內自己搶收果實後拆了。湖內堤防如期完工,原本預定出動的支援警力沒有用上,也順利完成湖內堤防工程興建。於民國75年(1986) 10月16日奉調水利局設計組。

二十年後,民國95年秋(2006)賴丁甫從臺東轉調嘉義,接任第五河川局局長,有次巡視八掌溪,公務車沿水防道路途經湖內堤防時,右側一座飛簷聳立金碧輝煌的廟宇入他眼瞼,心有靈犀令司機停車。司機老柯講說歷史故事似的告訴他,那廟宇是當年從河邊遷移過來的仙姑廟。他在仙姑廟前恭敬上了一柱香,默禱任內風調雨順,團隊同仁平安吉祥。回來當局長,算是與仙姑再續當年曾結的善緣,繼續保境安民。」

賴局長入獄後,有計劃地撰寫回憶錄,目前「賴丁甫的治水人生」文稿已經超過百萬字,詳實記載台灣水利興修歷史,以及自身遭遇的司法冤案。全書正規劃發表出版,進行社會對話。

受冤的社會對話|《春圃家書》紀錄片

了解更多

大事紀

日期 事件

2005/3/3

台東鹿野鄉鄉長率領鄉民赴土石採取現場抗議,要求砂石車不可行經鹿野鄉街道與和平社區。

2005/3/9

第八河川局賴丁甫局長受理民眾陳情,同意設置河川便道,變更砂石運輸路線,避過街道社區保護居民安全。

2008/3/6

台東地檢署以賴丁甫局長涉嫌收受鹿原砂石場賄款10萬元,交換同意變更砂石運輸路線,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

2009/8/28

台東地方法院判決賴丁甫無罪。(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7 年度訴字第 75 號刑事判決,被告申○○)

2010/8/28

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判決賴丁甫有期徒刑7年。(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98 年度上訴字第 281 號刑事判決,被告辛○○)

2010/10/21

最高法院駁回賴丁甫上訴,判決定讞。(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6503 號刑事判決,被告己○○)

2010/11/23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陪同賴丁甫到監察院陳情,並提出陳述書。

2011/9/14

監察院作成調查報告,具體指摘花蓮高分院與最高法院判決多處違誤。(100司調0045

2011/12/30

花蓮高分院駁回賴丁甫第一次再審聲請。(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99 年度聲再字第 32 號刑事裁定

2012/6/7

最高法院駁回檢察總長第一次非常上訴。(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非字第 165 號刑事判決

2013/7/31

最高法院駁回檢察總長第二次非常上訴。(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非字第 279 號刑事判決

2014/6/4

民間司改會請求評鑑最高法院惠光霞法官。(法官個案評鑑請求書103年度評字第9號

2014/12/11

民間司改會請求評鑑最高法院林立華法官。(法官個案評鑑請求書103年度評字第14號

2014/12/25

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惠光霞法官個案評鑑請求不成立。(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書103年評字第9號

2015/6/25

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林立華法官個案評鑑請求不成立。(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書103年評字第9號

2015/9/8

花蓮高分院駁回賴丁甫第二次再審聲請。(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03 年度聲再字第 8 號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