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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改革

最後編輯日:2022年7月13日

如您的個案涉及重大公益的法律問題,且已經用盡一切的訴訟救濟手段而仍敗訴,可請司改會的憲法訴訟專組評估相關法規範或裁判,是否有違憲疑義。詳細內容請參「憲法訴訟/釋憲」頁面。

在2022年以前,我國的憲法訴訟是以「大法官會議」作成解釋的方式進行,且原則上是以法律、命令及判例等抽象法規範為審查的標的,因此人民不能對有違憲疑義的個案判決進行憲法訴訟。對此,司改會過去便主張引入德國的「裁判憲法審查」制度,此項改革,最終也在現行的新制下通過。

憲法訴訟新制施行後,審理資訊的透明度及公開性,都有很大的提升。憲法法庭有受理的案件,都會公開完整的聲請書狀及相關機關(構)的法律意見。但美中不足的是,佔壓倒性多數的「不受理案件」並不會公開聲請書狀,再加上憲法法庭人力有限,不受理裁定上幾乎不會交代具體的拒案理由。因此對於外界來看,憲法法庭是否受理案件的標準,仍如霧裡看花。

為改善此問題,司改會曾於2021年行文司法院,建議就不受理案件的部分,應可比照公開聲請書狀,讓人民瞭解大法官不受理的原因,究竟是聲請書的論述不夠清楚(如不受理裁定幾乎都會說的:「未具體敘明理由」);還是聲請書的理由已經很詳實,只是大法官審酌後,仍認為沒有受理的必要。但司法院認為,目前《憲法訴訟法》第18條明定公開的情形,並不包含不受理的案件,因此並無公開的法律依據。

我們認為,公開不受理案件的聲請書,可讓後續的聲請人評估從憲法訴訟獲得救濟的可能性、澄清憲法法庭受理案件的標準,同時也不至於加重大法官的審理負擔。因此,司改會將持續推動或研議修法,促成改變。

為使憲法能夠確實保障台灣每一個人的基本權利,司改會未來仍將從人民的角度出發,對憲法訴訟制度的改革及提升提出建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