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有機會被選任?
年滿 23 歲、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 4 個月以上的中華民國國民,具備基本資格;年齡與期間依名冊供使用年度 1 月 1 日及戶籍資料計算。仍須依法審查不得選任及得拒絕選任等事由。收到通知後,應依通知內容與法院聯繫。
國民參與審判的意義,在於讓來自不同生活背景的人民實質參與判斷,也促使法律專業者清楚說明證據與理由。制度是否成功,必須從公平審判與人權保障檢驗。
選任與參與過程應避免偏見及歧視,並提供障礙者所需協助、人權與反歧視說明。不同性別、職業與生活處境的人民,都應有實質參與的機會。
檢辯資源不對等會影響審判品質。應加強律師教育訓練與法律扶助,提供充分準備時間,完善科刑證據調查及量刑辯護,讓國民法官能理解個案、審慎作成決定。
司改會與民間團體主張資訊透明、開放參與、完善配套及公正評估,並依實施經驗持續檢討修法。評估不能只看宣傳成果,還須檢視程序是否公平、權利是否受到保障。
國民法官法庭由 6 名國民法官及 3 名職業法官共同組成,一起審理案件,並就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與科刑進行終局評議。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仍由職業法官決定。
2026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範圍已擴大。除「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的案件外,「所犯最輕本刑為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也已納入。適用於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地方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排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的案件。
法律所稱「最輕本刑」,是罪名法定刑的下限,與個案最後判處的刑度不同。此外,法院在符合法定事由時,得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 決定事項 | 同意門檻 |
|---|---|
| 認定有罪 | 至少 6 票,且同時包含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的同意票。 |
| 一般科刑 | 至少 5 票,且同時包含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的意見。 |
| 判處死刑 | 至少 6 票,且須包括 3 名職業法官全數及至少 3 名國民法官同意。 |
死刑門檻依司法院現行問答說明;有罪認定與科刑分別表決。法令解釋、證據能力及程序裁定等,依《國民法官法》第 69 條,專由職業法官合議決定。
職業法官與檢辯雙方整理爭點、處理證據能力及證據調查安排。國民法官尚未參與這個階段。
候選人到庭後接受提問與資格審查,法院依法處理不選任事由,再依抽籤等法定方式選出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宣誓、接受審前說明後,與職業法官聽取陳述、調查證據,並聽取檢辯雙方對事實、法律及科刑的辯論。
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依證據及法律共同討論、表決。每一位參與者都應有充分表達及釐清疑問的機會,最後由法庭宣示判決。
卷證不併送,是避免預斷的重要設計。檢察官起訴時不得把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但職業法官為處理證據能力或調查必要性,仍可能依法先行調查證據,不能一概說成審判前只會看到證據名稱。
司法院 2025 年「一般民眾對國民法官制度認知調查」,於 9 月 17 日至 11 月 5 日訪問臺灣地區 10,078 位 18 歲以上民眾;官方於 2026 年公布結果。
願意擔任國民法官
擔心不了解法律專業用語
來源:司法院《司法周刊》第 2299 期,2026 年 3 月 13 日。數據為一般民眾調查,應與實際參審者問卷及案件收結統計分別閱讀。
民眾對參與的期待與疑慮,提醒我們:白話說明、充分時間及參與支持,都是制度的重要條件。司改會也持續關注檢辯資源、量刑辯護、多元選任,以及人權導向的成效評估。
年滿 23 歲、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 4 個月以上的中華民國國民,具備基本資格;年齡與期間依名冊供使用年度 1 月 1 日及戶籍資料計算。仍須依法審查不得選任及得拒絕選任等事由。收到通知後,應依通知內容與法院聯繫。
法律列有因重大工作、家庭、照顧或健康等因素,得拒絕被選任的情形,應向法院如實說明並提供所需資料。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以及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執行職務期間,依法享有公假,所屬單位不得因此作出職務上不利處分。
可以請審判長釋疑。法令解釋等事項專由職業法官合議決定,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聽取國民法官等人的意見;終局評議時,國民法官應依職業法官對法令的說明行使職權。有疑問應提出,並充分表達自己對事實及證據的看法。
起訴與辯護意見本身,不能直接取代證據。但被告的供述、自白可能具有證據性質:自白須符合法律要件,且不能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若被告陳述自白出於不正方法,法院應先調查;檢察官提出該自白時,應依法指出其出於自由意志的證明方法。
可以關心制度與提出程序、照料或協助上的意見,但仍須遵守評議秘密及其他職務保密義務,並保護相關人員的個人資料。向本會反映意見時,請勿提供依法應保密的內容。
法規依據:《國民法官法》第 9、12 至 16、39、69、82 條;《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
立法院通過《國民法官法》,確立人民與職業法官共同審理的制度。
司改會與民間團體提出公開透明、開放參與、建置配套、公正評估及改革再修法五項主張。
先適用於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的案件。
聯盟就律師訓練、法扶、障礙者支持、鑑定制度、人權與反歧視說明、多元抽選及成效評估提出建議。這是當時倡議的紀錄。
所犯最輕本刑為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納入法定適用範圍。
本會就審判長言行及公平審判疑義要求調查,持續追蹤法院回應。
側記|國民法官的法庭現場: 透過煽情的演講來看真相、權益與程序的平衡
2023-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