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2023年1月1日施行《國民法官法》,大家準備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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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流程
國民法官法制度怎麼進行?每個程序的內容是什麼?
FAQ
我該知道什麼?當個有批判能力的國民法官
為什麼只有重罪,才可由國民法官審判?主要是因為投入國民法官,非常非常花錢!司法院過去估計,每個案件加入國民法官後,可能需額外花費23萬元,而這還不包含職業法官、檢察官及律師額外投入的力氣,以及其他無形的成本。為了限縮案件數量,才限制國民法官案件的類型(司法院目前預估第一年會有300件)。
然而,只有重罪的案件,才是重要的嗎?若屬於證據明確、嫌疑人也自白的殺人案件中,是否需要國民法官?諸如人頭帳戶被判詐欺等,律師及學界認為有爭議案件類型,是否因為刑度較低而不需要國民法官?或是說,如果有些法律解釋存在著脫離社會現實的爭議,未來的制度上,是否可考慮也讓國民法官加入審判?
雖然在國外經驗上,人民參與審判的案件通常都適用於重罪。但究竟什麼樣的案件需要國民法官?這從來不是一個理所當然的問題。
基本上,你看什麼,職業法官也看什麼。並且,職業法官是跟你同時看到的喔!
在國民法官法庭中,檢察官起訴時只能提出起訴書,不可以將相關證物一起給法院。所以說,職業法官和國民法官原則上都是在第一次開庭辯論時,才會看到證據的「內容」。
但要注意的是,決定審判期日可以提出什麼證據的「準備程序」中,職業法官會先看到證據的「名稱」,舉例證據的名稱是「被告偵查中的自白」,但法官不會知道被告的自白講了什麼。在這個階段,如果被告方證明了自白是出於刑求,它就不能在辯論時提出,職業法官和國民法官也都不會知道它的內容,以避免法官受到有問題的證據影響。
其實,除了國民法官法庭外,現在一般案件都還採取「卷證併送制度」。也就是檢察官起訴時,不只提出起訴書,相關證據也都會一起交給法院。如此一來,職業法官在聽到被告的說法前,就已經取得被告有罪的證據了。經驗上,這很容易預先認定被告有罪(也就是所謂的「預斷」)。
就此來看,國民法官法庭採取的作法,其實是刑事訴訟改革長期的目標之一。如果施行狀況良好,也可能會採行至一般案件中
原則上,如果是違法監聽取得的資料,就不能當作證據。在一般的刑事案件中,職業法官會看到資料的內容,但如果確定不能當作證據,就必須要當作沒看到。
比起具有審判經驗及法律專業訓練的職業法官,國民法官更容易受到證據內容的影響。因此,法院在選出國民法官前的「準備程序」,就會決定證據能不能被提出,所以如果真的有竊聽的資料,你當國民法官時也是看不到的哦。
如果竊聽資料的內容非常關鍵,也不能保證在審理階段交互詰問、證據提示的過程中,有意無意地透漏給國民法官知道。如果不幸讓國民法官知道了,職業法官會當庭曉諭國民法官不能將它作為判斷的依據。但知道就是知道了,沒有辦法當作它不存在啊?怎麼辦?萬一看到了,也必須當作沒看到!
經隨機抽籤後被選出的民眾,法院會有一個「選任程序」來挑選國民法官,讓檢察官、辯護人、職業法官對候選的國民法官問問題,再根據回答排除部分候選人。由於整個刑事審判還是必須依循刑事法基本原則,所以拒絕接受「無罪推定」、「罪疑唯輕」或「裁判證據法則」的人,在「選任程序」就會被淘汰。
反過來說,就「是否支持死刑」、「是否有穩定工作」等諸如此類的問題,也有可能在選任程序被問到,但候選人是否因回答而被排除,則會由職業法官、檢察官、辯護人視情形判斷。總之,一般人不會因為價值觀的不同而不適合當國民法官,但在「選任程序」中,檢辯雙方會視案件情形進行挑選。
選任程序是為了挑出公正適合且較不具偏見、歧視的國民法官。但其實在檢、辯雙方對抗性的思維下,雙方想的往往是「如何挑出對我方有利的人?」舉例來說,在「殺害家中長期臥床的老父」的案件中,辯護人可能會詢問候選國民法官是否有「長期照護年邁親人」的經驗,並認為有此經驗的人可能傾向於同情被告。反之,檢察官可能會對這類人發動附理由或不附理由的拒卻。
如此一來,以避免偏見、歧視為目的的選任程序,在某些情形下反而可能演變成另一種偏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Batson v. Kentucky」案處理的問題,便是檢察官以「不附理由拒卻」方式排除4名黑人候選陪審員,而最終Batson被清一色由白人組成的陪審團判決有罪。最終,法院認為檢方侵害了被告受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
也就是說,縱使想挑出對我方有利的國民法官,仍有界限存在。基本上,檢辯雙方不能基於歧視性的理由,針對特定族群,如種族、性別,進行「不附理由拒卻」。不只是選任程序,整個刑事審判中存在著很多「不完美」,但這就是在有限資源下能達到的「司法正義」。
依《國民法官法》規定,說謊、或在調查表上不實亂寫,可能被處3萬元以下罰鍰!此外,如果被通知為候選的國民法官,經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也可能會被罰錢喔。
在選任程序乃至於整個審判程序中,有疑慮的國民法官都可能受到來自律師、檢察官的考驗。以2016年美國紐約的Peter Liang一案為例,辯方律師就透過陪審員的臉書貼文內容質疑其公正性,並指稱陪審員就其父親曾因殺人而被判刑的事實說謊(雖然在最後,這串質疑並不影響判決結果)。也就是說,國民法官是否誠實、適任,主要會交由檢察官、律師於程序中(主要是在選任程序)加以檢驗。
知道的太多……不一定比較好!
在訴訟過程中,有時候提供過多的資訊給國民法官,反而會干擾他們的判斷。因此,職業法官有時會以「法庭側議」(sidebar)與檢察官與律師私下溝通。例如,檢察官在言詞辯論提到了準備程序已裁定不能作為證據的事項時,為了避免國民法官進一步的注意,職業法官可能就會私下請檢察官注意。
另一種可能是,直接讓國民法官聽到可能會影響其客觀、公正的判斷。舉例而言,律師違反交互詰問的規則,而多次被檢察官異議成立。當職業法官覺得情形嚴重,而有必要口頭加以注意時,為了避免在國民法官中留下「律師被職業法官訓斥,是不是他講話不可信?」的印象,職業法官也可能會以「法庭側議」的方式處理。
也就是說,這些悄悄話都是職業法官認為直接讓國民法官聽到,可能影響到他們的公正、客觀。所以說,縱使你沒聽到悄悄話,也能繼續正常地進行審判!
如果無法忽略,就要去釐清這件事是怎麼干擾你的!
為什麼職業法官會叫你忽略?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檢察官提出了違法取得的證據,依法是不能作為證據的。這個時候,職業法官及國民法官認定事實時,都必須當作這個證據不存在。
當然,一般人都沒有這種「過目即忘」的功力(其實職業法官也沒有),所以比較可行的方法是,在每一個事實認定的環節都問自己「如果缺乏違法監聽的錄音,我還會認為被告有做這件事嗎?」也就是說,先不要急著思考有罪或無罪,而是具體去想相關的事實(如:被告認識A?被告想拿毒品給A?被告想賣毒品給A?),是否在缺乏錄音的情況下也能認定?
在不能完全忽略的情況下,要知道這個違法的證據怎麼影響自己的判斷,才可能排除這層干擾。
不一定都要照最高法院說的判,你可以嘗試說服職業法官!
依照《國民法官法》的規定,法令的解釋由職業法官合議決定,但職業法官可以聽取國民法官的意見。也就是說,法令的解釋,國民法官原則上還是必須聽職業法官的。
舉例來說,湯景華縱火案中,最高法院認為:縱火是縱火、殺人是殺人,不能只因為造成死亡,就囫圇吞棗地推論說,以報紙點火引燃騎樓的機車,就有殺人的故意。如果職業法官引用這個見解,向國民法官說明應區分放火與殺人的不同。如果缺乏其他證據,你作為國民法官,就無法單以被告引燃機車的行為,認定被告有殺人的故意。
然而,個案中職業法官也不一定要遵照最高法院的見解,如果你真的不認同,還是可以嘗試說服職業法官。不過,這也會造成案件上訴後,有被最高法院發回的可能。
這其實涉及了法律解釋到底完全是屬於法律人的專業,還是也必須借重人們一般的生活經驗。以毒品案件為例(雖然毒品案件未來不會由國民法官審理),你覺得上網從國外購買少量古柯鹼(一級毒品)供自己吸食,是屬於運輸、持有或吸食毒品罪?依現行穩定的實務見解,從國外購買毒品至國內會構成「運輸毒品罪」。本罪與「販賣毒品」相同,依法,應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看完上述案例,如果你是法官,你會怎麼判?你又會怎麼解釋法律?你覺得,解釋法律需要怎樣的生活經驗?
職業法官可能會提供量刑資訊作為參考。
依《國民法官法》規定,國民法官除了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外,也必須決定量刑。由於大家對於量刑都沒概念,未來的實務運作中,可能會由職業法官藉量刑資訊系統向國民法官說明可能的刑度,再交由國民法官判斷。
問題在於,事實認定雖可藉助一般人的生活經驗,但量刑也可以嗎?再來,既然除了職業法官之外的人都沒有量刑經驗,最後不還是要參考職業法官的經驗,或是利用量刑系統決定?
此外,量刑資訊系統只能呈現過去的量刑分布,但無法告訴我們量刑的輕重是否合理。如果目前的量刑過輕或過重,依靠系統進行判決,就只會延續過往的錯誤。無論如何,已經確定未來的國民法官會進行量刑,而司法院也計畫推出「刑事案件量刑妥適法」,預計也會對國民法官審判案件時產生影響。就國民法官是否適合一起量刑,就有待觀察了。
法院審理刑案,只能用證據來認定犯罪事實。而所謂的「證據能力」,是指某一個證據可以拿來用的「資格」。舉例來說,刑求或違法監聽所取得的證據,如果被認為沒有「證據能力」,你就必須忽略它。
一旦法院認為一項證據具備「證據能力」,才會進一步討論證據的「證明力」。簡單來說,「證明力」是指證據是否可信、可以證明事實到什麼程度。它的高低,是透過一般人的客觀經驗及理性的邏輯推演加以綜合判斷(也就是「自由心證」)。舉例來說,一個證人在法庭具結後所為的證言,都「有」證據能力,但其證明度有可能隨著證人與被告的關係是親人或無利害關係得第三者,而有不同的判斷。很多時候,縱使人證具有證據能力,但法院也可以通過仔細的說理,而完全不採信證人的證詞。
檢察官的起訴與主張、被告和律師的答辯內容,都不是證據,而只是雙方的主張或意見。因為把一連串得證據放在一起,不一定都會得到相同的解釋,因此檢、辯的主張都只是各自對於證據的解讀來供你參考、判斷。
同樣的,法官、檢察官、律師詢問證人的問題也不是證據,只有證人的回答才是。法官所說的任何話,包括說明或指示,也不是證據,也不能將其當作法官對於事實、證人或判決結果應該如何的暗示。
不論是物證、書證或以電子方式提出的證據,在出證完畢後都會提交給法院。因此在評議時,國民法官都可以隨時閱覽,但考慮到評議的進行,未必會有時間可以獨自確認證據內容。如有疑問或需要,都可請法官或書記官協助。另外,如果想確定法庭上的發言,除了參考審判筆錄外,必要時也可以請法官調閱錄影檔加以確認。
對同樣的證據,不同的人也會有不同的解讀。因此審判長在必要時,也可以讓大家一起回顧證據內容,以凝聚共識。基於法官和國民法官對等溝通的理念(施行細則第242條),你也可以請審判長回顧。
其實,相較於公開審理的法庭,評議室對國民法官應該是一個更友善的對話空間。有什麼問題或不解的話一定要盡量提出,避免作出決定了才後悔~
你還可以⋯⋯
一、我是公民,我想加入法庭觀察的行列!
人民的關心與參與是《國民法官法》成功的基石,因此我們邀請關心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民眾加入觀察團,實際走入各地法院的法庭。您可參考本會製作的「法庭觀察表問卷」,紀錄您的旁聽意見,並將問卷回饋給我們。
此外,我們對於重要的案件,也會號召民眾一起前往旁聽,並在開庭前、後舉辦相關的說明與活動。如果想收到國民法官制度的活動訊息,可以填寫意見箱,留下您的E-mail。
二、我是國民法官,我有話要說!
若您被法院抽中,成為國民法官,不論您是正式、備位或是候選國民法官,我們需要您的回饋意見!如果您有話想說、甚至是願意進行座談活動,請用E-mail([email protected])或致電給我們,我們會主動和您聯繫!如方便的話,也可以填選下列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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