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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嵩程案

邱O銘、邱嵩程是一對人高馬大的雙胞胎,從小打手球,一直到高職畢業、服役完,才因為職涯考量放棄運動生涯。兩兄弟前後做了一些工作,都不甚順利。

民國102年11月5日深夜,為了一筆三萬塊的債務,兩兄弟與方OO相約在桐庭園餐廳協商債務。孰料,另外與邱O銘有債務糾紛的林OO,卻帶著十多人手持棍棒,到場團團包圍手無寸鐵的兩兄弟。

在林OO打了邱O銘一巴掌之後,衝突一觸即發。邱氏兄弟奮力防衛,逼退眾人後到警局報案遭人毆打。

後來才知道,在那場混亂中,杜OO左前臂切割傷、林OO失血過多死亡、鄭OO則當場死亡,一場單純的債務協商最後卻奪走了兩條人命。

高雄高分院以103年度上重訴字第5號判決,判處邱嵩程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邱O銘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壹年拾月。

法院認定

  1. 杜OO、林OO部分

    最後事實審法院(高雄高分院103年度上重訴字第5號判決,下同)指出,邱O銘、邱嵩程僅因債務糾紛即「預藏攜帶水果刀」赴約談判、「共同持刀揮砍林OO、杜OO及其他持球棒欲加入雙方混戰衝突之人」,致杜OO輕傷、林OO失血過多死亡。

  2. 鄭OO部分

    法院認為,邱嵩程手持「預藏之水果刀」,「猛力刺殺手無寸鐵且已無攻擊意識,背向邱嵩程逃跑之鄭OO背部 ,深及胸膛內部之肺臟」,致鄭OO死亡。

本案疑點

邱O銘承認,確實有為了自衛而隨手撿起地上掉落的小刀揮擊杜OO、林OO;然而,邱嵩程卻自始否認在這場混亂中有碰到刀,更遑論持刀自背後刺擊鄭OO的背部。本案因為案發現場燈色昏暗、人數眾多,再加上監視器錄影畫面模糊,法院在事實的認定上產生了五大疑點。

※ 表格中的圖片點擊可放大

疑點一 法院勘驗後的認定似與錄影畫面有異

 時間
(11月6號凌晨)
法院的認定 監視器錄影畫面與
法院認定的不同之處及疑點
00:12:00 林OO、杜OO、鄭OO及數名姓名不詳成年男子陸續抵達桐庭園餐廳,其中一名攜帶木質球棒。 林OO走至邱O銘座位前,要求邱O銘返還債務。 有多名男子攜帶細長棍棒。
00:13:59 林OO掌摑邱O銘臉部一下,邱O銘、邱嵩程手持預藏水果刀起身。 邱氏兄弟當日衣褲,難以預藏刀械而不被發現。
00:14:04 ~ 00:14:06 邱O銘手持刀械跨步往前攻擊。 該現場並無大量血跡遺留,且根據監視器錄影畫面,邱O銘手持物品揮動時有白色光影,該物品應為邱O銘手持之手機。
00:14:11 ~ 00:18:00 邱嵩程出現於畫面右上方,從餐廳戶外區跑至人行道,經人行道至馬路旁。 邱嵩程立於約7至8名男子前方,對其前方一名男子跨步舉手由上往下攻擊一下,其前方男子轉身往畫面右上方右側逃離,離開畫面,其他男子有向後閃避的動作,邱嵩程則往畫面右方移動亦離開畫面。
監視器錄影畫面未見邱嵩程跨步舉手由上往下攻擊之畫面。
00:14:12~00:14:13 有一男子手持尖物靠近鄭OO身後背部,1~2秒後分開。
00:14:23 ~ 00:14:26 鄭OO自畫面左上方出現,跑至畫面左上方水池附近跌倒。   邱嵩程自畫面左上方出現,鄭OO仍跌倒在地  
00:14:26 ~ 00:14:29 鄭OO從地上爬起,邱嵩程從鄭OO後方追逐鄭OO,邱嵩程手上疑持有物品,並揮舞手上物品。 00:14:28 邱嵩程手持物品有白色光影,應為手機亮光。
00:14:32 邱嵩程追至鄭OO身邊,鄭OO落入水池中。 水池旁除邱嵩程追趕鄭OO之外,再無其他人。 邱嵩程猛力刺殺手無寸鐵且已無攻擊意識,背向邱嵩程逃跑之鄭OO背部。
鄭OO多次手持白色盆栽與邱嵩程對峙,鄭OO並未背對邱嵩程;且追逐過程中鄭OO與邱嵩程之最近距離不少於150公分,兩人在鄭OO落水前並無肢體接觸。 邱嵩程 刺不到 鄭OO。

其中,最關鍵的「刺傷鄭OO」的動作,司改會重新回到現場測量,並委託了現場重建的專家進行鑑定,確信在追逐的過程中「鄭OO手持大型白色盆栽與邱嵩程對峙,並未背對邱嵩程」、「兩人的最近距離不少於150公分」「在鄭OO落水前兩人並沒有肢體接觸」。在法院認定邱嵩程刺殺鄭OO的時點,邱嵩程根本 刺不到 鄭OO。

 

疑點二 衣褲似難預藏水果刀

法院認定邱氏兄弟預藏水果刀,以水果刀砍殺杜OO、林OO、鄭OO,但邱氏兄弟當日衣褲,似難預藏水果刀。

法院的認定 疑點
邱氏兄弟預藏水果刀,水果刀刃長14公分、柄長11公分,合計25公分長。(圖片為示意圖)
邱氏兄弟當日所穿上衣並無任何口袋;短褲左右及臀部之口袋,袋深約14、20公分,難以預藏25公分長之水果刀。(圖片為示意圖)
餐廳門口、慢車道中間分別扣得兩個紅色刀鞘。 法院並未查扣到作案之水果刀,且兩個刀鞘都未驗出邱嵩程的DNA。 刀鞘可能是其他人所遺留。
邱O銘將一把水果刀丟入後勁溪,另一把則未能知其所在。 雖未能查扣兇刀,但綜合目擊證人之證詞、監視影像之勘驗、鄭OO的背部穿刺傷口,可以推論邱嵩程有持刀。 目擊證人證詞反覆,可信度堪慮。 監視影像勘驗可知,邱嵩程手持物品有白色光影,應為手機。 單憑鄭OO背後的穿刺傷口,從何認定邱嵩程有持刀?
 

疑點三 不明斑點似非血跡

法院認定邱嵩程上衣的不明斑點,係邱嵩程背刺鄭OO時沾染,但該不明斑點似非血跡。

法院 疑點
邱嵩程上衣正面經多波光源燈照,發現有不明混濁物。 經棉棒沾生理食鹽水採證鑑定,發現為鄭OO被刺當下,血液噴濺至與其距離密接之邱嵩程上衣正面時沾染。
該斑點經Kastle Meyer血跡檢測(是否含有類過氧化酶活性之血紅素)為陰性,並非血跡。
邱嵩程上衣之斑點,單憑肉眼難辨。
邱嵩程上衣之斑點縱為血點,與刀刺後反濺近距離密接者之大面積噴濺沾染現象仍有異。
 

疑點四 鄭OO的解剖似違背死亡鑑定的規則

法院依據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的鑑定報告,認定鄭OO死於左胸背單一穿刺傷所造成之出血性休克及呼吸衰竭死亡,但鄭OO的解剖,似違背死亡鑑定的規則。

法院 疑點
鄭OO左胸背單一穿刺傷。 未記載鄭OO左臀部有一7公分之割痕。  
鄭OO左肺塌陷、左側血胸、大量出血,最後因出血性休克及呼吸衰竭死亡。(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左右肺膜囊腔各有500集50毫升血色積血水) 鄭OO臨死前跌入水池,法醫研究所未檢驗蝶竇液與肺臟組織之矽藻、未分析該血水的血液與水之比例、未考量溺水狀態是否因而使肺泡阻塞造成缺氧,不符合溺水屍體解剖作業之常規與死亡鑑定原則。
 

疑點五 證人的供述矛盾重重

法院依據證人的供述,在監視器錄影畫面模糊不清、並未扣得作案凶刀等欠缺直接證據情況下,依然認定邱嵩程持刀刺殺鄭OO,但證人的供述卻矛盾重重。

證人 邱氏兄弟手中有無持刀 邱嵩程有無持刀刺殺鄭OO 疑點
林男 警詢稱邱氏兄弟都有持刀,訊問、審判卻改稱只有看到弟弟拿刀,從監視器看到哥哥拿刀。   警詢:稱距離案發現場6~7公尺,看到邱嵩程持刀刺鄭OO的背部,將鄭OO推入水池中。 偵訊:稱停車在餐廳斜對面空地,約25公尺以上。 審判:改稱距離200公尺以內,邱嵩程刺完後鄭OO自行落水 林男對於與案發現場的距離、有無持刀、是否先看過監視畫面才做筆錄、鄭OO跌入水池的方式,供述均前後不一。 且林男的所處位置,因路邊停放車輛的阻擋,難以觀察到鄭OO落水的過程。
方男 稱兩個兄弟都有持刀。 稱邱嵩程揮了一下,鄭OO跌入小水池裡。 方男是透過鄭OO背後流血的刺傷,推論邱嵩程持刀,並未親眼見聞。
盧男 稱兩個兄弟都有持刀。 偵訊:稱看到邱嵩程追鄭OO, 鄭OO跌倒時,邱嵩程從鄭OO的正面刺下。 盧男所陳邱嵩程係從鄭OO的正面刺下此點顯然與監視畫面不符 且盧男的所處位置,因路樹阻擋難以觀察到鄭OO落水的過程。
王男 警詢:稱邱嵩程從機車置物箱拿出刀子。 偵訊:稱邱嵩程從機車置物箱拿出拿長長的東西。 審判:改稱沒有看到有人拿刀。   王男主張警詢時會說邱嵩程拿刀,是因為受到方OO的脅迫。
杜男 (即杜OO) 稱有被人拿東西割到手,但因為燈光昏暗不知道是誰拿什麼東西割的。 稱沒看到有人持刀追殺別人。  

小結:沒有拿刀的持刀殺人案

每一個冤案背後,都有一個為了平反而努力不懈的家人。

自最高法院於104年11月25日以104年度台上字第3581號判決駁回邱嵩程的上訴,全案定讞後,已逾五年。這些日子以來,邱嵩程的爸爸日夜奔波,不辭辛勞的到處尋找突破的契機。

106年,民間司改會決定開案救援。

今年(109年)11月27日,在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的再審調查庭上,邱嵩程說:「有做的事要承認,但沒做我真的認不下去。我爸爸因為我東奔西跑,黑髮都變白髮了,我誤交損友是我的錯,但不該由我父母和孩子承擔。我小孩才10歲,在學校被人指指點點,説父親是殺人犯。希望法官大人相信我真的沒有殺人,給我一個(重啟審判)的機會。」

期盼法院能看見本案原確定判決所認定的事實確實有諸多可議之處,給予邱嵩程案再審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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