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別讓政治口水淹沒江宜樺的司法審判

2014年3月24日,當手無寸鐵的人民在行政院前被毆而倒地呻吟時,下令驅逐太陽花群眾的高官們卻在家裡睡大頭覺。時至今日,當被害者想在司法討回台灣僅存的正義之時,卻遭受到毫不留情的攻擊與政治算計。

首先,聯合報撰文指出,既然江宜樺等人被控殺人未遂,那麼造成死傷更多的高雄氣爆案件,更應控告陳菊相關罪名。該文指出,高雄市府以「不作為」造成重大傷亡,而行政院乃「依法」地「積極作為」來維護秩序,高下自有不同,怎可用司法追訴江宜樺等人?

這種刻意曲解刑法解釋,並把事情打為藍綠惡鬥的手法雖然頗為常見,但利用氣爆的悲劇來為行政院的暴力卸責,已令人不能忍受。

在刑法上,先「作為」(製造危險)再「不作為」(不排除該危險)的犯罪頗為常見。例如,先點了一把火,卻未滅火而造成火災,就是典型「作為」(點火)再「不作為」(未滅火)的犯罪。江宜樺等人先下令「限時」驅逐大量群眾(作為),卻未控管暴力(不作為),根本是刑法教科書的經典案例。那麼陳菊呢?難道陳菊是先去引爆管線(作為),然後什麼都不做(不作為),還是陳菊當年先下令某家石化公司製造有瑕疵的管線(作為),然後再回家翹著二郎腿(不作為)?兩個根本無法相提並論的案例,卻被拿來當作掩蓋行政院暴力的藉口,最終反而更凸顯江宜樺等人令人髮指的行徑。

其實在權力機器當中,幕後者常常可以脫免責任。例如黑道組織的犯罪,常常只能追訴黑道小弟(執行者)的犯罪,卻無法將黑道大哥(上位者)用共犯繩之於法,尤其是在黑道小弟揣摩上意,黑道大哥不置可否的情況,或者黑道大哥明明有下令,該命令卻曖昧不明的情況。

針對如此缺失,目前先進國家的刑法中早已針對權力機器這種上位者責任有一套完整的論述,廣泛應用在軍隊、國家、甚至企業者的身上,且早已被國際刑法之刑事法庭認證使用。其是否成罪的關鍵在企業者與國家上位者對於該組織的條件是否有一定的認識而作為,或者是否已經造成危險卻不予以控管。行政院/警政署是典型的權力機器組織,無論是適用改良的間接正犯概念,或者組織支配理論的規範結合理論,目前的證據都可以輕鬆證明江宜樺等人的規範位置,因此最終的問題根本不是江宜樺等人是否為共犯,而是其是否為組織支配架構下不可或缺的人物,而其是否又透過作為與不作為導致暴力事件的發生。

江國慶案當中,從我國司法界對於陳肇敏的態度就可以知道我國對於組織支配理論/改良間接正犯理論適用上的保守,而這些理論是否能適用在轉型正義上卻又至關重要。江宜樺等人的殺人未遂案,法官是否要套用已在各國發展的細緻理論,還是要依循最高法院向來保守的態度,乃法官自己獨立審判以及哲學信仰之問題,更是考驗法官要不要將長期國家暴力放入歷史的脈絡來做出革命性刑法解釋之問題。

然而,日前又有數個媒體投書,刻意將此案描述成「證據不足」、「無罪推定」的印象。一個原本應該是高度的刑法理論適用問題,一個已經引起台灣刑法學界廣泛討論的問題,竟然因為這幾個月不間斷的媒體投書與社論,被醜化成一個藍綠惡鬥、濫用自訴、法官墮落的案件。

在現今刑事體系之下,當公司老闆都可以被追究組織架構下慣習的暴力時,作為嚴密組織的行政院很難推諉卸責。然而,基於刑法的最後手段性,對於此理論該如何限縮適用也具高度爭議。不過,即使最終法官依循最高法院向來的保守態度來拒絕組織犯罪理論也可具有高度的革新性:因為根據台灣隱性國家暴力的歷史與文化,法官或可發展出比先進國家更符合轉型正義的見解。但這都是法學理論適用問題,而不是什麼惡鬥問題。

當然,當我們用司法撫平國家暴力造成的傷痛時,我們必須正視新見解可能承擔的社會成本。不過有一些事是我們必須拒絕的,那就是曲解法律的投書,刻意歪曲的社論,以及消費台灣傷痛的類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