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震東被捕的嚴肅意義
2014-8-20
柯震東因涉及吸毒在北京被捕一事已成為這兩天最熱門的「八卦」新聞。但這裡面還有更嚴肅的問題。據8月18日中國官方媒體「證實」的訊息,柯是8月14日被捕。然而,在此之前,只有被捕傳聞攪動著公眾的注意,卻沒有任何人知道他人在哪裡,正受到什麼待遇,即使是中國官方媒體「證實」被捕以後,也還是如此。
在一個文明國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不管犯行再怎麼樣確鑿,在刑事訴追的過程中,要受到應有的人權保障。他要能夠選任律師,獲得公正而充分的辯護機會,確保人身安全,要求法院24小時內提審,不受非必要的人身拘束,家屬獲得24小時內的即時通報等等。當然,更不會容許還有所謂不受正當程序規範的「行政拘留」這種法治後門。像柯這樣,被拘捕就失去蹤跡,只能等待權力施恩發布訊息,這是對人權的莫大危害。
之所以說這個問題嚴肅,是因它不只會發生在人們正在大力譴責鄙棄的名人身上,也可能發生在任何你我認識或不認識,在中國活動的中華民國國民身上。
在馬政府於前年(民國101年)簽訂「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以及去年談判「兩岸互設辦事處」之前,公民團體即不斷要求,應該把「人身自由保障機制」放入其中,要求兩岸人民在對方境內受到任何人身拘束時,拘捕方必須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及彼方的辦事處代表,賦予家屬及代表探視權,及代為委任律師的權利。不幸的是,馬政府並沒有把「保護國民」的義務放在兩岸政策的優先位置,到現在,人權保障機制還沒有建立起來,只有薄薄一紙,完全仰中共鼻息的「共識」附件,以及長久以來,只能仰賴中共施恩,而稱不上有規範效力的「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當初簽訂兩岸投資保障協議時,協議本文完全不提人身保障,而採取了一份「共識」附件。「共識」中固然有,也僅僅有「依各自規定24小時通知」,「依法」通知「在大陸地區家屬」或「在大陸地區企業」的文字。然而,所謂「依各自規定」,已經意謂著,台灣必須接受中國的「法事實」,由其單方決定是否24小時通知「在大陸地區家屬」。更不要說,在此共識下,就算是不「依法通知」,也不會產生任何違反效果。
去年顏姓台商被拘禁事件,在廈門的家屬逾3個月得不到訊息,而政府部門均束手無策。這種執不執行端看中共決定的「共識」,只是一種「施恩制」,實稱不上「人權保障」機制。
黑箱服貿的經驗告訴我們,兩岸交流中某些人的商業利益並不等於經濟利益,經濟利益也不等於國民利益與國家利益。民主和人權到頭來才是國民最切身的核心利益。如今,柯震東事件更提醒所有人,並不只有「台商」會遭遇人身拘束,需要人身自由保障機制,任何身處中國的中華民國國民都需要。因此,柯震東案最嚴肅的意義應在於:台灣人民應要求政府,在兩岸協議「國會監督」的立法完成後,應將建立一般性適用的人身自由保障機制,置入兩岸關係的優先議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