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看見並排除人權障礙

模擬的法庭,真實的故事

模擬憲法法庭和真的憲法法庭所處理的,都是人權事件,但是比起真的法庭,模擬的法庭更有機會接觸人權的陰暗角落。透過台灣首次的模擬憲法法庭活動,終於有機會和一些公民團體進行直接和間接的接觸,也獲得他們直接或間接的協助。終於整個模擬憲法法庭的活動順利完成,生產了兩個判決。特別藉這個機會,對社會各界的支持與鼓勵,表示真誠的感謝。

同性婚及同性伴侶收養子女釋憲案的判決公布之後,臺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簡稱同家會)捎來訊息,說了下面的故事:有一對女同志伴侶A、B在加拿大做人工生殖,B的卵加捐贈者的精子,由B懷孕生產,生下2個小孩,目前已經3歲。A雖與孩子無血緣,但一直陪伴B進行人工生殖,並為家庭主要經濟支柱、共同撫育小孩,在加拿大登記為「雙親」。但回國之後,加拿大的身分登記,不被我國戶政機關承認,A曾經謀求透過收養的方式,想成為小孩法律上的家長,但被臺北市社會局以礙於法令為由拒絕。

這個故事在模擬憲法法庭的釋憲聲請書和言詞辯論庭都已經讀過、聽過,但是當事人不能完成收養程序的痛楚,當時知道得並不真切,藉由同家會的說明,終於能夠了解。那是有類似困境的家庭,都會有的焦慮和不安全感,而類似困境在任何家庭都可能出現。

這個已經共同生活15年的同志家庭,不能擁有法律上父、母身分,作為家庭主要經濟支柱的實質家長,難免覺得如此長久穩定地生活在一起,卻不能讓對方的小孩與自己的關係,獲得法律保障,總有「不能擁有妳的孩子」的分別和焦慮,這種焦慮難免侵蝕家庭間的信任感,身為照顧家庭的人,特別是有責任感的照顧者,自然希望能讓彼此關係正名,好讓孩子能在一個有信任感和安全感的家庭成長,這也才應該是生養子女的初衷。

針對這個故事,一如7月30日模擬憲法法庭新聞稿中所承諾,我樂意表達一點個人看法。

感同身受的歧視

這個故事讓我想起法庭審理過程浮現的一個提問和一個場景。究竟是法律規定有所限制,或行政主管機關不當適用法規?針對這個提問的討論,當然在一開始就出現,而在最後的討論階段,關於收養的限制,也出現這樣的說法:現行民法並沒有禁止單親收養,還有模擬大法官舉親身經驗,說明實際上也可以單親收養。

我卻剛好有一個相關的不同經驗。不過在大法官面前,負責書記處工作的我,當然只能欲言又止。以下是那個欲言又止的故事。

在媽媽罹患失智症之前,我的未婚和沒有子女,是媽媽主要的焦慮所在,所以這兩個議題,經常是媽媽和我說話的開場白、間奏和結語。而隨著年歲增長,媽媽發現收養子女是更務實的人生計畫,所以好幾次幾乎要單獨採取行動,甚至在診斷出失智症的第一年年底,還非常堅決地要我和她到鄉下去找小孩來收養。

雖然總是一轉身,就會完全忘記媽媽一提再提的這些重點談話,但是也曾經有非常感受壓力的時刻。那是2001年,正好輪到教學休假年。媽媽經常掛在嘴上的,就是要到孤兒院去替我領養個小孩。有那麼一天,我不得不嘗試上網去看看相關資訊,找到台北市社會局的電話。電話打通,我請教收養小孩的程序,對方聽到我未婚,馬上說未婚的人不能收養小孩。我當然很受到驚嚇,但回答我的人,卻說得理所當然,還告訴我規定就是這樣。所以那通電話為時甚短。

可以想見的,就用這個官方回答,擋掉媽媽的念頭好一陣子。因為媽媽除了排隊時老愛插隊之外,基本上政府講的話她都相信。

同時當然也覺得實在欺人太甚!那些可能有家暴風險或隱藏對下一代成長有其他風險的人家,只因為處於已婚狀態,起碼可以通過第一關的資格審查,至少還可以去填填申請表,電話那一端的工作人員,也還可以和他們多講幾分鐘的電話,教導他們如何進行各種收養子女程序。而對一個從事教育工作的人,有資格教育別人的子女,卻被視為對養育自己的下一代有害,收養子女?想都不必想!

這種對未婚者個人價值的貶損,多麼清楚!所以如果有人不是自願未婚,而是因為國家制度不准他們締結婚姻,他們自覺人格受辱、尊嚴受損,比其他國民不如,不是非常容易理解嗎?

民法沒有說未婚的人不能收養子女,但是行政主管機關顯然可以透過收養條件優劣的預設,讓收養機制運作成一套可能充滿各種歧視的機制。

組織家庭權理應納入明文列舉的人權清單

每個個體的價值,只有在和其他個體的互動當中,才可能顯現。家庭是單一個體社會化的開始,每個個體和他人的連結,開始確立作為人的價值、形塑人格、發展生命,都是從進入家庭開始。不管是哪一種型態的家庭,沒有家庭,其實開發不了個人的生命價值,此所以組織家庭權根本不可能不成為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

我國憲法竟然沒有將組織家庭權放在明文列舉的人權清單,是一個殊難想像的立憲瑕疵。(將家庭權納入結社權,也算排除這個瑕疵的方法之一。參考模憲判2李念祖大法官意見書)司法院大法官因此援用憲法第22條保障組織家庭權,並不是比較劣位的保障(關於如何適用憲法第22條,參考釋字第689號解釋本人意見書壹、一、(二))。

進入家庭的方式,可能是自然的生產事實,也可能是透過收養程序。不管是透過自然的生產,或是透過收養程序,被生產或收養的個體,都同時是組成家庭的主體。在一個想生養子女的家庭,有了子女之後,讓子女能夠順利成長,(應該)成為這個家庭最重要的任務,所以要保障有子女的家庭,當然應該從子女最佳利益出發。那麼特別認為未婚、單親不利子女成長的人,對於想要締結婚姻、想要給子女雙親家庭的願望,顯然更應該給予支持。

公權力的任務:不製造人權障礙,積極排除人權障礙

有機會服務公職,執行公權力的人,多半經過國家考試的高度競爭。姑不論考試制度的鑑別能力如何,經過國家考試測驗的人,對於各種法律規範的理解和反應,必然具有一定程度的敏銳度。只是敏銳度應該放在何處?

所有法律規範所要描述的,都應該是人民期待的人權空間。不管是掌握立法權的人、掌握行政權的人或掌握司法權的人,他們被期待發揮的敏銳度,應該在於察覺規範中的人權障礙。

組織政府的目的,在於為人民解決問題,公權力面對人民來尋求幫忙,難道不應該努力讓自己不必只是雙手一攤?有誠意解決問題的公權力,何妨認真考慮模擬憲法法庭或當事人提出的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