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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氣爆、究責與國賠法

犯罪統計有黑數,指的是不會被發現、沒有被通報的數量。同理,任何的弊端、見不得光的事情,都有黑數,事實上的傷害或罪行,必會比被發現的多。「164件」性侵害性騷擾案例、「92位」學生被捲入、時間長達「7年」。這些數字是某特教學校集體性侵事件的被害者統計。

另一個面向,「16位」教育界的公務員被彈劾、「10人」被降級或記過、「6人」毫無懲戒、目前國家賠償「530萬元」、對失職公務員的追償是「0元」。這些是應負責任公務員的相關統計數字。

國賠難,國賠究責更難

這些冰冷數字的背後,代表是溫熱個人的生命歷程。被捲入的學生,數目固然已多到令人咋舌,但是,「1」就可以代表「全部」,雖是「1個」人,但「全部」的生命歷程被改寫。然而,長達7年學校的輕忽,讓這些生命顯得如此沒有重量。

相反地,這些公務員,卻受到國家極度的重視與保護,行政究責不痛不癢,國家賠償,被害人自己要努力,國家賠錢了事,全民買單。雖然《國家賠償法》規定,可以回過頭向失職的公務員追償,但是,在行政機關自我防禦的心態之下,情節儼然黑幫,大哥罩小弟,上級顧下級,集體護航,法律徒為具文。

特教學校組成「國賠事件處理小組」,百般刁難,要家長親自出席,不願意和律師或代理人協商,既不合法亦不合理。更令人傻眼的是,小組成員竟然還有涉案者,球員兼裁判,無利益迴避,最基本程序正義的想法也沒有。甚至,更曾一度以「不能對公務員提告」為賠償條件,校方顯然就是一意迴護自己人。

事實上,就算案件進到了法院,行政機關還是可以有不少花招。以江國慶案為例,起訴前,國防部可以隨意跟公務員和解,將近1500萬的責任,只以280萬和解。起訴後,也可以把責任平均分配,讓本應負起最大責任的陳肇敏,責任被稀釋。當然,訴訟程序中的「鋩鋩角角」很多,該主張不主張、該上訴不上訴、該提證不提證,更難預防。

國賠法草案的亮點

這些固然都是官官相護的心態,多少也跟現行《國家賠償法》過於簡陋有關。在高雄發生氣爆後,國家賠償的問題浮上檯面,法務部亦趁機提出研議多時的修正草案,其中確有不少新的亮點。

例如,為了防範原機關曲意坦護公務員,上級機關可以命令原機關,追究失職公務員的責任;如果原機關還是怠惰不究責,上級甚至可以「代為請求」。可惜的是,如果能讓其它較中立客觀的機關(例如審計部),一起加入訴訟參加,或許更能預防在訴訟程序中,有意無意的可能放水。

再者,請求的標準更加明確,不只是均分責任的「齊頭式平等」,而是要按照每個公務員「可歸責的程度、職務的性質、金額的高低」等來作判斷。涉及多數人時,責任可以各別認定,責任確定後,公務員也可以分期付款,這些都是較合理且明確的修正。

可惜的是,這些實體的法律要件寫得再好,條文本身多少總會有需要討論與適用的空間。如何組成審議的委員會、委員會的成員來源、程序如何進行、決議的方式、決議的拘束力,都沒有比較明確的規定。當然,至少在解釋上,應該是要適用《行政程序法》的。

徒法不足以自行:兩個觀點

無論如何,徒法不足以自行。不論是性侵案、氣爆事件、冤殺補償,在國家賠錢之後,真正要去追究公務員的責任時,會牽涉到課責標準的或高或低,就通案類型化而言,對於什麼樣類型的失職,應該相應課於比較嚴厲、或比較寬鬆的責任,有待個案慢慢累積標準。

就一般性的審查標準而言,第一種說法,應該要盡可能加重公務員的責任,如此才能讓公務員知所警惕,不至於輕易侵害人民的權益,或對於人民的權益漠不關心。另一個觀點,則是國家應該多多承擔,適當減輕公務員的責任,不讓公務員負擔過重,才能讓公務員「勇於任事」,不致於變成消極的「防禦型行政」。

相信,這兩個「國家自負額」或輕或重的觀點,才是會真正影響國賠法未來走向的靈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