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只有江院長還能安穩地睡

回想今年三月廿四日仍歷歷在目。

行政院驅離行動凌晨零時開始,先是北平東路與林森北路口,媒體直播,身著深色防護裝的警察,開始整隊。以盾牌警棍當武器,跺、打、揮、踢、踹,各種暴力形式,對付手無寸鐵和平靜坐的民眾。

整夜,頭破血流,受傷哀號,媒體被驅離,律師被刁難,醫療團隊被阻擋。司改會的電話沒有停過,焦急的學生民眾,擔憂朋友安危,氣氛肅殺,直到清晨六點。這一夜,或許只有江院長還能安穩地睡。

整個指揮鏈上的人,互相推諉,至今沒人被追究責任,當然,警方也沒有任何的檢討報告。四個月過去了,江宜樺、王卓鈞、黃昇勇、方仰寧等下令驅離者「們」,終於首次接受司法程序的調查。

受到國家暴力的被害人,選擇直接向法院提出自訴程序,跳過檢察官。凸顯歷經許許多多、大大小小的社會運動,民眾與學生已對檢警偵查體系完全不信任,但是,卻願意投向法院,冀望由此得到最後的司法正義。

類似場景也發生在二○○五年的土耳其。一場慶祝世界婦女節的和平示威活動,引發警察無差別的暴力驅離,受傷民眾在國內遭到敗訴判決確定後,最終向歐洲人權法院尋求救濟(Izci案)。

歐洲人權法院判決土耳其政府敗訴,並指明和平集會應該要受到政府的尊重與容忍。政府更不得驅離「和平、非暴力」的集會,進而直接宣告土耳其警方的暴力手段,構成「酷刑或殘忍不人道的待遇」,違反歐洲人權公約。

甚至,打人的員警遮蔽識別號碼,企圖讓受傷民眾無法追究。對此,歐洲人權法院說,事件發生後政府沒有展開調查,等於變相縱容警員,得藉遮蔽識別號碼而拖延、阻撓程序,並且因此卸責、得利,都是國家失職之處。

台灣依《兩公約施行法》適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七條與第廿一條,也禁止酷刑並保障和平集會自由。第廿條一般性意見,更要求國家應對於酷刑的申訴,進行迅速的公正調查。

依此標準,那一夜,行政院要求在上班前淨空的命令,合法性將遭到嚴重挑戰。傳喚江宜樺等人,開啟調查程序,除了合法,更是國家之義務,法院能頂住壓力,實在甚值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