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提審,考驗法官「轉大人」的決心

提審法上路。司法院歡欣鼓舞,大動作召開記者會,慶祝「人權大躍進」。還用力放送「通關」密語:「我要見法官!」彷彿說了這個奇妙咒語,所有浮濫限制人身自由的問題,統統可以「變不見」!

新法實施這幾天,幾個媒體朋友不約而同問:「被抓了,到底該要求要見律師?還是要見法官?」一時之間傻住,不知如何回答,心想這種問法似乎不太對盤。再仔細想想,這個問題還真是有智慧,一針見血,法律修改再多:見法官,有用嗎?

問題在法官,不是法律

司法院在修法理由大方承認,提審法從民國35年施行迄今,成效不彰,因為法官採取極度限縮的解釋:除非是因為「犯罪」被逮捕拘禁,否則,都不能適用提審法。也就是說,只要不是「刑事」案件,就算被關到死,都不關法院的事。

就此觀點而言,修正提審法是多此一舉,因為,有問題的並不是法律,而是法官。法官真心要管濫權逮捕的問題,舊的提審法早就足夠。事實上,比較新、舊法,第1條是提審要件,除了多一個「頓號」,文字並沒有任何改變,為何現在可以、過去不行?

這個問題不難回答,早在威權時代,司法不過是政治的附庸,行政權以戒嚴之名,大規模侵害人權,白色恐怖鎮壓言論自由,警備總部搞約談、失蹤、無限期關押,廣泛大規模地踐踏人身自由,司法權不敢吭聲,什麼三權分立、五權憲法,不過都是空談與謊言。

提審讓司法「轉大人」

相沿成習的司法文化,當然也就沒有挑戰行政權的傳統,對「提審制」也就非常陌生,甚至視之為洪水猛獸,畏懼對抗或制衡行政權的想法與作法。一切都是行政機關說了算,不管合不合法、合不合憲、合不合理,司法系統自甘屈居附從,無限背書。

事實上,提審是最能夠彰顯司法尊嚴與高度的制度。人民在生命、自由遭受危險時,願意把自己交給法官來裁決,請求司法的介入,表示人民對法官的信任。倘若法官也駁斥了行政機關的決定,更表現了司法權並非行政權的一環,而是獨立的、可以與之抗衡的「大人」。

當然,提審法修正後畢竟更為完善,犯不著一直批評司法院的苦心。只是,如果相應的措施沒有做好,軟硬體設備沒有搭配,法官工作量沒有調整,要不要對抗行政權,只會淪為個別法官的「良心事業」,良法美意也就大打折扣。

見山又是山

每一個制度功能的設計,都是為了對抗人性的缺點或弱點,司法體制也是如此。真心要保障人權,就要讓法官和人民,在運用提審法律與體制時,更加順手舒暢,不要處處制肘。

首先,提審法第1條第1項但書「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操作上不慎,人民就可能會被「踢皮球」。例如:外國人被收容,可能同時涉及行政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就有可能在行政法院與刑事法院之間,被踢來踢去。

此時,法院應該比照「單一窗口受理」的概念,任何窗口受理了,就審查,所謂「依其規定」,只是指法官個案所適用的法規,依據可能有所不同,不必然是指「行政案件只能在行政庭、刑事案件只能在刑事庭」審理,才能避免案件在不同法庭之間「流浪」。這就像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原則上是直接由「刑事庭」的法官,作出「民事」判決,不必然一定要在民事庭。

其次,司法院應該要設法確保,提審法第7條第2項的「視訊提審」,必須是極度例外的狀況,以免提審制度成為泡影。提審,顧名思義就是要「提人」出來「審理」,直接審理、言詞審理都是基本原則,原則不能變成例外。資源不足、人力不夠、配套不全,都不能是藉口,如果真心關切人身自由的話。

最後,在司法院配套修法、分派人力、設置法庭之後,剩下的還是法官的勇氣與決心的問題。依我國目前社會實況,最容易受到行政機關濫權逮捕的,就是藍領階級的外國人,移民署動輒長期拘禁,因此大法官釋字708號,才會宣告入出國及移民法關於收容的部分條文違憲,並在兩年內失效。

問題是,在新提審法實施、舊移民法尚未失效的這個「法律空窗期」,法官究竟要「提審」、並適用釋字708的意旨,「拒絕適用」舊移民法?還是要「提審」、適用「形式上尚未失效」的舊移民法?還是根本「連提審都不用提審」?在在都考驗著法官對抗行政權的勇氣,以及捍衛人身自由的決心。

以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行提字第1號與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行提字第1號裁定為例,儘管聲請人相同,但新北地院法官「認同形式上尚未失效」的移民法,駁回提審的聲請,而桃園地院法官「拒絕適用雖然尚未失效、但已被宣告違憲」的法律,並裁定將人釋放。

整體而言,完全相同的法律秩序,卻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解讀,形式上也都合法,於是,問題又回到了那個最初的原點:「見法官,有用嗎?」

這個問題,或許只能這樣註解,等到人民被抓,「先想找法官、再來找律師」的那一天,也就是司法權真正獨立、也贏得人民尊敬與信賴的那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