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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 還是見不到法官

新《提審法》今天施行,這部聲稱即時保障人身自由的法律在修正通過時,司法院刑事廳曾強調,只要被任何法院以外的機關逮捕拘禁,包括檢警機關偵查犯罪的拘捕在內,只要表明「我要見法官」,就可以適用《提審法》見到法官,由法官審查逮捕拘禁行為的合法性。甚至見義勇為的無關第三人也可以聲請。

先不論新法較之舊法,反而無視《憲法》第八條關於拘禁限「二十四小時」的上限,從拘禁的聲請、法官核票至解送法官審查的時限,不當地將人身自由拘束擴張至48或72時,可能招致的違憲爭議。其實舊的《提審法》解釋及操作就不限於犯罪嫌疑者才能聲請,但過往的司法實務慣例無視《憲法》第八條憲法保留的要求,將《提審法》違憲限縮在「因犯罪嫌疑」被拘捕者始得適用,導致非因犯罪嫌疑,例如非法居留的外國人收容、精神疾病的強制住院,或兒童少年的緊急安置等,只要聲請提審,刑事庭法官一概駁回,造成《憲法》人身自由保障上的大漏洞。大法官釋字第七○八號解釋對於法官這種違憲適用法律的司法裁判竟也未加指正。

弔詭的是,這次修正的《提審法》第一條其實僅更動舊法的標點符號,並未有任何文字上的修正,司法院卻聲稱包括因犯罪嫌疑人的拘捕都可以適用新《提審法》。日前司法院公布事務分配,明定因犯罪嫌疑者的提審聲請由刑事庭審理,其餘非犯罪嫌疑者的提審,區分適用法規的性質,民事、少年及行政訴訟庭「統統有獎」。

拒設強制處分專庭

問題是,聲請提審的受拘捕者或見義勇為的第三人要如何知悉拘禁機關是依據哪個法律規定抓人的?法院在受理聲請時,分案室人員要如何能「正確的」分案?雖然司法院的事務分配辦法第一條後段有補遺條款「客觀上無法定其性質者,由刑事庭受理之」之規定。但可沒有禁止刑事庭受理後,認為非因犯罪嫌疑的拘禁,而再移轉給其他法庭。

簡單事例:非法居留的外勞被警察查獲帶往警局,僱主始發現外勞有行竊犯嫌提告,外勞聲請提審,這種同時有非犯嫌及犯嫌的逮捕拘禁,法院要分給刑事庭或行政訴訟庭法官來審理?更別說第三人只是看見警察在路邊抓人而聲請提審,法院如何判知法規性質來分案?聲請人在乎的是見到「法官」主持正義,可不管是哪位法官。 以法官計較事務分配的正確性為前提,聲請提審案件在法院各庭裡被轉來轉去,就算經過一輪,還是難以釐清應由哪位法官審查,受拘禁者不是已在拘禁機關內待上大半日,就是進入其本案程序中。法院這時又樂得依第五條的審查已無實益而駁回聲請。最後的結果可能是,「我要見法官」卻變成「什麼法官都見不到」。

問題還是出在司法院不願實施「強制處分專庭」,這個早在十幾年前就該實施的重要配套制度。只有設立專庭審查,人民聲請提審才不會發生該分給哪一個法庭審查的爭議;包括其他羈押、搜索,及被法務部拗到前幾天才施行的監聽新制等刑事強制處分審查,也才能有統一明確的標準,不會一個法官只值班一天就是一把號,導致檢警無所適從,人民權利保障與否竟是平日燒香拜佛勤不勤?司法院始終拒絕思考強制處分專庭的可行性,才是導致包括這次提審新制在內,各個「法官保留」良法美意注定流於形式,難以發揮功能的元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