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司改國是會議成敗的兩大關鍵

司法院正、副院長提名爭議紛擾多時,終於在被提名人主動辭退、總統撤回咨文之後,暫時落幕。回顧整個事件發生的過程,正反映出公民社會早已不再滿足於單純制度性權威的片面決策,而對於公開透明、提供參與及對話的程序正義,有著不容忽視的殷切渴求。

我們認為此一事件雖然短暫推遲了司法改革大業的進程,卻也是社會各界深刻思考司法改革以及即將召開的司改國是會議,究竟應該如何定位及進行的絕佳轉機。 

司法院應參與決策

首先,公民社會並不接受司法院正、副院長只是總統司法政策幕僚長的思維。這一點,由二人同時具有大法官身分,且其任命尚須經國會審查,而非可直接由總統任命的《憲法》架構,也可以推導出相同結果。這表示司法院正、副院長自己就必須對未來形成、推動的司法政策負責,而非只是仰承總統意志。

也因此,未來的司改國是會議不應該也不可能沒有來自司法院的意見與法官的聲音,如果司法院只是受命執行司改國是會議的決議,全然不能參與形成司改政策,那顯然與社會各界如此在乎提名人選及其《憲法》人權意識,完全背道而馳。

其次,雖然司法院首長必須對司法政策負責,但過往的憲政經驗顯示:司法院作為獨立機關,要整合協調其他機關共同推動司法改革,根本欠缺充分必要的政治能量。

長期以來司法院、法務部因各自的本位立場,阻礙、推遲許多司法政策的落實,都是殷鑑。何況許多司法改革議題涉及其他憲政機關的職權,而且全面徹底的司改是長期艱鉅的社會工程,不僅涉及法律層面的制度改革,也包括與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層面的互動關係,更牽動權力調整及利益重新分配等問題,影響層面深遠,絕非司法院可獨力承擔。

只是,司法改革再難、再多阻力,肩負廣大選民深切期盼的總統,沒有逃避的藉口與理由。我們也認為:《憲法》不可能因為將司法院設定為獨立機關,就阻止人民透過其他憲政機制去變革有待改革的司法現狀,而有權會商解決憲政機關爭執的總統,正是這個憲政機制的樞紐! 

總統召集符合期待

在此前提認知下,總統指示召開司改國是會議,並願意自任召集人,以便提供改革過程中必要的政經資源、調和可能的機關爭議,並開啟公眾參與及對話的機制,為司法改革帶動、注入必要的社會能量,不僅符合了人民改革司法的期待,也是《憲法》回應社會變遷與需求的結果。

基於以上對於司法院正、副院長及總統憲政角色的理解,我們認為:司改國是會議的召開,應該不在直接形成要求司法院執行的司法改革政策;事實上真正能夠具有改革成效的司法政策,也絕非在一、二次短暫會議中所能形成。

這項會議應該追求設立能夠讓「多方利益關係者」持續參與的公私協力網絡,俾利司法院得據以形成具有回應性、可課責性的司法改革政策,總統亦可據以隨時了解有待其協調整合之制度性障礙,真正協助落實政策之執行。

我們深信:在政治民主化已經擴及至國家司法權力的時刻,惟有深入結合公民社會意見形成的司法改革政策,並有來自總統賦予憲政高度的助力,才是成功司法改革的最大契機。

※ 本文刊登於2016.8.17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