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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烱燉法官部分—2016年大法官暨司法院正副院長被提名人評鑑報告

評鑑意見摘要

蔡烱敦大法官被提名人整體而言適任司法院副院長一職。相較於傳統司法體制出身的法官,被提名人對法官人事制度、司改議題的關注,使其在學識專業、司法政策兩項指標獲得肯定。唯在憲政人權理念一項上,顯得謹慎而模糊,沒有積極正面的表現,也欠缺深度與廣度,似乎未有充分準備或未認真對待民間團體的提問,其回答令人失望。期待未來若獲任命,能深耕於維護民主與基本權保護等憲政價值。


蔡烱燉被提名人評鑑意見與評分表 (2016)

※ 評分請參考表格下方標準

評鑑項目 評鑑意見 評分
品德操守
  1. 無明顯瑕疵
  2. 曾加入國民黨,但基於審判獨立之自知少參與黨務。於法官法通過後退黨,投書中亦可見其主張司法切割政黨之立場。
  3. 投書中主張法官應避免涉入可能受懷疑之場合。擔任法官生涯未有關於其品德操守或接受關說之負面新聞,尚有辦案績效良好獲獎之紀錄,顯示於審判工作之積極認真。

小結

被提名人過去的經歷與發言顯示無明顯的操守問題,就法官操守與獨立性有所堅持。

7.80
人格特質
  1. 持續推動司法獨立與相關改革,即使司法界有不同聲音,但未見明顯讓步妥協,顯示被提名人擇善固執的特質。
  2. 對於政治爭議少有公開發言,就現階段未有研究之社會爭議,選擇以「暫時無法回答」或「需要進一步討論」等方式回應。可以免於不嚴謹之批評,但亦有可能失去推動影響社會的機會。對於社會爭議的人權議題,亦未能積極回應。
  3. 被提名人在答覆民間團體的「九問」中,對於近年國內諸多重大法律爭議,回覆都相當簡短或迴避,顯示被提名人可能浸淫司法體制內超過30年,難以擺脫較為僵化保守的體制文化。被提名人的個性與論述仍屬保守,未來擔任大法官職位時,能否積極挑戰體制或嚴格審查有違憲疑慮的法律命令,令人憂慮。
  4. 被提名人對於不同意見有一定開放性與可調整空間,不過開放性有限。例如其支持以法官評鑑取代管考,但也提出評鑑可能干涉審判獨立的顧慮;其以社會多數為由,未明確支持婚姻平權與通姦除罪,但也不排除隨社會變動而調整之空間。
  5. 被提名人對於其推動的法官評鑑引以為傲,然而該次評鑑主要在回應社會不滿,對於更細緻的法官內部自律(諸如是否有性別、階級歧視)機制,未能持續推動。若要「充分展現法官自省能力」則應該持續推動內部自省機制。
  6. 被提名人在答覆民間團體的第九題中,表示從事法律工作中遇到的挫折,是工作過於忙碌,無法對有困難問題都能徹底深入研究。被提名人平日從事忙碌的審判工作,面臨此一窘境實屬可以理解,但被提名人此一答覆,即有可能與其第一題的答覆相衝突,亦即被提名人既然在部分案件中無法深入研究所有問題,邏輯上就存在認定事實失準、法理論述不週、影響當事人權益的可能,則被提名人此否曾反省此一狀況?有無其事後感到後悔的判決?有無因此不慎侵害弱勢者權益、違反無罪推定的情形?被提名人若能就此展現反省思考的能力,體現「法官也是平凡人」的現代司法制度困境,當可令人更對讚賞其人格特質。

小結

被提名人擇善固執,面對爭議謹慎小心卻也保有溝通開放的可能,可以避免政治攻擊或故步自封,但是否會因過於謹慎或維護和諧價值而怯於捍衛人權、推動改革,非無疑慮。

7.00
學識與專業
  1. 擔任法官達二十年以上。
  2. 曾於大學講授勞工法學課程。
  3. 於民事法學、刑事法學及司法行政類皆有諸多學術論文產出,並有專書著作。學術論文曾刊於如政大法學評論等TSSCI 期刊,論述亦稱嚴謹。然而,其所經手的影響重大的案件都是刑事案件,卻沒有看到與其學術上較多的結合。
  4. 被提名人從事超過30年的審判與司法行政工作,應藉此展現其具有大法官資格的學識及專業,特別是在可能存在憲政或人權爭議的案件判決中。可惜的是,在被提名人長達30年的審判生涯中,未能產出具有憲政高度的判決文字。被提名人在答覆民間團體的個人資料表中,僅僅提及王鴻偉殺人案及宋七力詐欺案等2案件,但該2案也只是判決結果最後獲得終審法院的維持,未見被提名人在判決中提出具有開創性、高度參考價值、富有憲政意義或特別突出的論述。因此整體而言,被提名人只是在法官同儕社群中,具有較高的學術研究及產出能力,但其判決品質只維持在一般標準,並未特別突出,也無法彰顯其具備擔任大法官所應有的憲政學識及人權專業。
  5. 在司法行政的專業上,擔任大法官書記處處長期間,提出:大法官議事程序電腦化、建構大法官專屬網站、公開已受理之聲請案、公開大法官解釋 80 至 140 號不同意見書撰寫人之姓名等建議。積極參與法官協會運作,致力於法官法之推動。於兼任新竹地院院長期間,辦理首次地區性法官評鑑。
    然而,被提名人曾任庭長、大法官書記處處長、院長,但整體司法情形迄今可以說愈顯惡劣,則被提名人在司法行政上,對於整體司法環境有否作出何種貢獻或改變,或者是維護傳統的成員,不易評價。

小結

被提名人對司法實務與司法行政有專精,於繁忙審判與行政工作仍然有學術文章產出,實屬不易。然而其判決與學術沒有突出見解,在司法行政上擔任要職多年也未見整體司法環境有顯著提升。

7.50
憲政人權理念
  1. 對於建立司法公信力、司法獨立有清楚理念,多年來以實際行動、修法倡議與投書,投注建立司法改革之基礎。
  2. 在擔任大法官書記處處長任內,推動大法官網站建置以及待審資料的公開,提升人民知的權利,並使大法官可受外界監督。
  3. 於回答民間團體關於憲政與人權的提問中,未見到具有憲政高度、國際人權法深度、具有質疑與批判性的思考。多半的回答都是實問虛答或者官樣文章。例如未正面回答憲法訴願的可行性及相關思考,未能思考到透過比較法或國際人權公約補充回應現有諸多法律爭議,也沒有藉由民間團體的提問提出案例實際探討他國法律與國際公約作為釋憲參考的可能。
  4. 被提名人獲得總統提名,應該可以預見通過立法院審查、正式就任後,幾乎無法避免必須正面處理我國的死刑制度違憲爭議。可惜的是被提名人明知此一提問的重大性與複雜性,卻只有短短2行的答覆,對於重大國家爭議的思考、大法官動見觀瞻的職位、人民生命權的保護,都過於膚淺。被提名人支持「有條件廢除死刑」,主張死刑並不違憲,也支持完成配套措施後廢除死刑(配套措施包括現行假釋期間檢討與建立可信賴之「無再犯疑慮」的審查機制)。然而,被提名人曾參與王鴻偉殺人案的死刑判決(如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重訴字第三二號),當時我國法制上顯然並無此一審查機制,被提名人應該進一步交代其作成此一死刑判決的心路歷程、思考或反省。此外,被提名人既然自承參與法律工作時,最掙扎的是對有罪被告的量刑,則被提名人現在對於其在王鴻偉殺人案中作成死刑判決,究竟有無任何掙扎、推翻一審無期徒刑而改判死刑的具體思考,卻未見說明。
  5. 自述注意「弱勢者權益之保障」,但欠缺具體資料佐證對於弱勢者的關懷。對於勞動權有較為清楚的保障立場,但於原住民規範或性別少數,則沒有明顯展現對於弱勢者之關懷。就同性婚姻以國民法感情為由未予支持;就通姦除罪化也以多數婦女不贊同而抗拒。對於這些人權議題的虛答,被提名人似乎未意識到在面對社會多數或「國民法感情」時,憲法保障少數群體基本權利的重要性,而多仰賴「多數決」的立場。雖然並未完全排除調整可能,整體而言至少在性別少數的弱勢族群不夠積極,與其自稱「致力於弱勢權益保障」有落差,也令人擔憂是否能捍衛基本權利。
  6. 針對司法與政治部門間之關係(特別係與總統及立法院間之關係),未見其從權力分立之高度從事思考之痕跡。
  7. 不當黨產處理條例通過後,相關行政處分陸續出爐,幾乎可以預見大法官在短時間內就會面對違憲的質疑。被提名人卻對如何處理轉型正義「既得權」的問題予以迴避帶過,似乎欠缺準備與深刻思考。
  8. 程序權的重視:相較於實體權的保守,積極支持程序正義與正當程序,與一貫司法改革的透明、公正理念相呼應。惟被提名人曾擔任大法官書記處處長2年,對於釋憲效率的改革應能有更深刻的體會與建議,而非仍只有短短6行的答覆。至於民間團體詢問擔任釋憲工作的「個人風格」,未見被提名人正面答覆,不知是不慎遺漏或有意迴避,則屬可惜。
  9. 就民間團體提出,關於「是否贊同人民透過憲法訴願,就法院所為之判決聲請解釋?又是否贊同法官能就判例或決議,聲請解釋? 」的問題,被提名人贊同。然其回答:「由於在現階段,司法院大法官將判例或決議經視同命令,而法官對於命令本得就其違憲性加以審查,因而不許法官以之聲請解釋。如採憲法訴願制度,或可廢除判例及決議制度。如此一來,原判例有裁判全文可稽者,即與其他最高法院裁判一樣,均同樣具有裁判先例的效力,同受憲法訴願法庭的審查。而之前依行政會議模式所產生的決議,自然失其效力」。被提名人應該知道基層法官不可能把判例或決議當成「命令」的位階審查違憲性(會衍生審級上或實際上的不利益,例如上一個批評判例拿去送書類審查的法官被延長試署了),法官不願意適用違憲的判例或決議而欲聲請解釋,背後的出發點、聲請途徑與憲法訴願完全不同,無法交互替代。或許被提名人的願景是將來採行憲法訴願後,可以廢除判例及決議制度,但兩者本來就不當然存在相互替代關係;相對上,現行法下沒有憲法訴願,也不表示可以用這個理由認為法官不能就判例及決議聲請解釋。被提名人的回答等同實問虛答,甚至有問東答西(以將來的憲法訴願取代現在的法官聲請解釋)的嫌疑。

小結

被提名人對於憲法機關運作狀況及應如何改善其缺陷,有相當到位及正向的想法,但對於當前社會實務面最重大的幾個人權議題、如同性婚姻、原民權,不是有實問虛答之嫌,就是沒有想法,顯然就大法官而論,其人權保障高度仍有不足。對於判決或決議聲請解釋的問題,被提名人的回答也令人失望。

5.40
司改政策
  1. 有清楚司法改革的理念:被提名人過去的相關著作、論文及投書,大多涉及法官獨立審判的保障、提升判決品質、法官法的制定、法官的監督與退場機制等重要議題,顯示被提名人對這些爭議具有持續不間斷的關注,確實值得肯定。
  2. 從被提名人過去投書及發言的實質內容來看,其主張司法公信力(或信賴),致力於推動法官法,並且注重司法行政透明、法官淘汰、廢除秘密分案制度等觀點原本就已見諸學術研究領域或民間團體,並非其特殊創見。被提名人此次獲得提名,自應對司改政策更積極提出臧匹或自身觀點,可惜仍然未見到具有突破性或開放性的司改政策意見。令人質疑著手司法改革的決心,更無法完整觀察其司改政策方向及內涵。
  3. 對於基層法院、法官、其他與司法裁判相關聯的機制,例如普通法院關於意見書的制度等可能容許一般普通法官良心的表達意見機制,就目前顯示的資料,並沒有提出具體或其他值得討論的看法。
  4. 擔任大法官書記處處長期間,提出大法官議事程序電腦化、建構大法官專屬網站、公開已受理之聲請案、公開大法官解釋 80 至 140 號不同意見書撰寫人之姓名等建議,有助於釋憲制度運作的公開透明,亦屬不易。
  5. 釋憲效率的推動上,對現行大法官解釋憲法的運作制度,認為應當改變為憲法法庭制,以促進效率提升及釋憲透明,並認為若一時無法改變,亦應將目前的共同創作制改變為主筆人制度。被提名人亦贊同憲法訴願及法官可就判例決議聲請釋憲。惟作為大法官暨副院長被提名人,對於司法院應否最高法院化等議題,未見其具系統性之論述,較為可惜。

小結

著重於司法獨立與程序正義改革,對於促進釋憲效率亦有初步想法。關於整體司法改革,未見有突破性、整體性的思考。

8.20
總分 35.90
平均 7.18
結論 適任

評等參考標準

分項分數
9~10分:在該項目中有明顯積極正面表現
7~<9分:在該項目中有正面表現,且無顯著缺點
5~<7分:在該項目中並無表現或有輕微負面表現
0~<5分:在該項目中有顯著負面表現
最後平均分數
9~10分:非常適任(在所有項目中皆有積極正面表現)
7~<9分:適任(部分項目有積極正面表現;部分項目無顯著缺點)
5~<7分:不適任(多數項目無表現,或有負面表現)
0~<5分:非常不適任(多數項目皆為顯著負面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