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志雄教授部分—2016年大法官暨司法院正副院長被提名人評鑑報告
民間監督大法官人選聯盟
2016-10-12
2016-10-12
評鑑意見摘要
被提名人許志雄教授的生涯包括在大學執教與服務於中央政府行政部門兩部分。被提名人的品德操守無明顯瑕疵。值得注意的人格特質為服務於公共事務的熱忱以及進行溝通協調的能力。被提名人具備相當程度的公法學素養與豐富的個案參與經驗,貼近台灣自1990年代以來憲法解釋走向的憲政人權的理念,以及對國際人權發展審慎但友善的態度。雖然被提名人之資格與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第1項第5款未盡相符,但其對政府組織與運作所需法律專業的識見、參與台灣民主化過程法律改革的經驗與反思、與切入憲政與人權議題的實用主義等3項特色,足以獲得適任大法官的評價。
※ 評分請參考表格下方標準
評鑑項目 | 評鑑意見 | 評分 |
---|---|---|
品德操守 |
小結 無明顯瑕疵。 |
7.00 |
人格特質 |
小結 被提名人具備擔任合議制機關成員的人格特質。 |
8.00 |
學識與專業 |
小結 被提名人的實務經驗較其學術成就更具重要性。其著作是否屬「權威著作」不無可議之處。毋寧可能較接近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第1項第6款所規定的要件。 |
6.50 |
憲政人權理念 |
小結 被提名人重視較積極的法院保障個人與其自由權,主張繼續討論憲法與國際人權法的銜接。
|
8.00 |
總分 | 29.50 | |
平均 | 7.37 | |
結論 | 適任 |
評等參考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