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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志雄教授部分—2016年大法官暨司法院正副院長被提名人評鑑報告

評鑑意見摘要

被提名人許志雄教授的生涯包括在大學執教與服務於中央政府行政部門兩部分。被提名人的品德操守無明顯瑕疵。值得注意的人格特質為服務於公共事務的熱忱以及進行溝通協調的能力。被提名人具備相當程度的公法學素養與豐富的個案參與經驗,貼近台灣自1990年代以來憲法解釋走向的憲政人權的理念,以及對國際人權發展審慎但友善的態度。雖然被提名人之資格與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第1項第5款未盡相符,但其對政府組織與運作所需法律專業的識見、參與台灣民主化過程法律改革的經驗與反思、與切入憲政與人權議題的實用主義等3項特色,足以獲得適任大法官的評價。


許志雄被提名人評鑑意見與評分表 (2016)

※ 評分請參考表格下方標準

評鑑項目 評鑑意見 評分
品德操守
  1. 被提名人於大學執教。此外擔任智庫及財團法人董事。無導致其品德操守遭懷疑的公開資訊。

小結

無明顯瑕疵。

7.00
人格特質
  1. 被提名人有長期積極參與不易累積個人資歷、名聲的政治與非營利團體事務紀錄。顯示其具備一定服務熱忱。
  2. 被提名人擔任政府公職期間跨越多位行政院院長任期,多次參加或負責任務性編組。顯示其具備溝通及協調能力。

小結

被提名人具備擔任合議制機關成員的人格特質。

8.00
學識與專業
  1. 被提名人於1980年代初期完成博士班教育並進入學術界。主要著作為期刊論文,或集結歷年論文後出版的書籍。著作數量與出版形式類似同時代法學者。惟其發表於重要學術期刊的著作數甚少。卸任政府公職後至今亦缺乏具代表性的新著作。
  2. 被提名人在其所參與的釋憲聲請書與法律意見中的貢獻難以評量。惟可確知其熟悉聲請解釋的技術性知識與策略思考。
  3. 被提名人答覆聯盟提問的內容顯示其具有重視從司法政治觀點切入的特色。

小結

被提名人的實務經驗較其學術成就更具重要性。其著作是否屬「權威著作」不無可議之處。毋寧可能較接近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第1項第6款所規定的要件。

6.50
憲政人權理念
  1. 根據被提名人的著作及其對本聯盟提問的回覆,被提名人的憲政人權理念大致貼近台灣自1990年代以來憲法解釋的走向。
  2. 被提名人重視憲法法院扮演及時解決政治爭議的角色。
  3. 被提名人主張自由權或所謂第一代人權的保障仍應優先於社會權與集體性人權,區分內國之憲法與國際人權法的權利種類與保護制度差異,主張法院適時引進新人權。

小結

被提名人重視較積極的法院保障個人與其自由權,主張繼續討論憲法與國際人權法的銜接。

 

8.00
總分 29.50
平均 7.37
結論 適任

評等參考標準

分項分數
9~10分:在該項目中有明顯積極正面表現
7~<9分:在該項目中有正面表現,且無顯著缺點
5~<7分:在該項目中並無表現或有輕微負面表現
0~<5分:在該項目中有顯著負面表現
最後平均分數
9~10分:非常適任(在所有項目中皆有積極正面表現)
7~<9分:適任(部分項目有積極正面表現;部分項目無顯著缺點)
5~<7分:不適任(多數項目無表現,或有負面表現)
0~<5分:非常不適任(多數項目皆為顯著負面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