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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瓊文法官部分—2016年大法官暨司法院正副院長被提名人評鑑報告

評鑑意見摘要

整體而言,張瓊文大法官被提名人有參與專業社群、處理公共事務,顯示其應有一定專業協調、溝通的能力;在其法官生涯中,也有參與多個值得參考裁判的形成,顯示其對於法律事務的熟稔。但我國行政訴訟體系又被詬病為『駁回法院』,被提名人在其專業領域上,長期身處行政訴訟體系,對於這樣的詬病,我們沒有看到被提名人有特別的意見或想法;同時也沒有看到被提名人在其法律人生涯中,有較多憲政人權、法學理念或哲學的見解,因此也令人憂心被提名人在將來的釋憲實務上,會否採取相對保守而維護既定制度的傾向。

被提名人為本次大法官被提名人中唯一的女性,是否具備性別意識,是被提名人是否適任大法官的焦點。被提名人於早年曾研擬家庭暴力防治法草案,亦曾對於子女從母姓之法律規定聲請釋憲,基本的性別意識或有具備,惟近年性別平權運動已朝向下一個階段邁進,自被提名人擔任司法行政職務後,便再見不到被提名人對於性別平權的見解。且聯盟對於大法官候選人所提出的九個問題,截至評鑑做成前,被提名人並未回覆,完全無法得知被提名人對於目前社會上重要議題的想法。因此評鑑委員只能給出剛剛好「及格」的分數,期待被提名人於任職大法官後,對於憲政人權能有進一步的認知與更積極的作為。


張瓊文被提名人評鑑意見與評分表 (2016)

※ 評分請參考表格下方標準

評鑑項目 評鑑意見 評分
品德操守

​無明顯瑕疵。

7.00
人格特質
  1. ​對於公共事務有實際參與作為,值得肯定。但所參與者,仍然多與法律實務界有關(例如女法官協會)。
  2. 任審判長時曾聲請兩項大法官解釋,就其願意停止審判程序並聲請解釋之行為以觀,足徵其有在制度底下挑戰既定法律見解之勇氣。
8.00
學識與專業
  1. 碩士論文題目《從法治國家思想之演變論依法行政原則》。
  2. 實任法官年資30年以上。早期為民事庭法官,從事民事審判工作約15年,曾與現代婦女基金會等民間團體共同研擬家庭暴力防治法草案。
  3. 1997年起進入行政法院系統,參與行政法院之規劃與籌備,並於行政法院從事審判工作10年以上。參諸近年來被提名人於行政法院之審判庭所作成之各項判決,仍有極高比例係判定原告人民方敗訴,對於行政機關之立場多所迴護。
  4. 2009.2010年間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期間,諸多主筆判決經刊登於最高行政法院裁判裁判彙編。
  5. 於2001年後即無著作發表。

小結

任職法官期間,在實務專業領域具有一定地位。但較欠缺較具憲政或法學理念高度上的論述或表現。

6.50
憲政人權理念 ​​
  1. 於臺北地院民事庭擔任法官期間,於判決中提出公費學生與學校所定之契約,屬於為達成一定行政目的而定的行政契約之見解,故公費學生有義務履行該契約內容。其後,釋字348亦採相同見解。
  2. 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擔任法官期間,於判決中認為,當時之證管會所制訂之「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第3條第2款,逾越母法之文義解釋,應拒絕適用,故撤銷原處分;其後,釋字586採相同見解。
  3. 2003年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擔任庭長期間,曾提出過兩次釋憲聲請:
    1. 就子女從母姓之限制(即民法1059條)聲請解釋憲法,其後因該法已於2007年修正,大法官會議於同年決議不受理。
    2. 就「勞保局墊償雇主積欠工資後代位求償爭議」的審判權歸屬為行政法院或普通法院之爭議聲請統一解釋,大法官作成釋字595號解釋,採聲請人見解,認審判權應屬普通法院。
  4. 長期處在與憲法基本權緊密相連的行政訴訟體系,但僅有「股份申報案」「就子女從母姓聲請案」、「勞保局墊償聲請案」等與「憲政人權」理念,數量稍嫌不足。
  5. 雖曾就子女從母姓之限制聲請釋憲,惟於自傳中謂「子女之血緣來自父母雙方,法律應賦予男女雙方就傳遞香火表徵之子女姓氏擁有相同決定機會」云云,有關子女稱姓一事之法律定性,仍以「傳遞香火之平等機會」視之,顯見其見解仍未跳脫父權窠臼,亦未立於子女最佳利益進行思考。
  6. 在釋字595號釋憲聲請書中,徵諸其見解,僅停留在機械性地操作法釋義學的層次,並未考察將「墊償」界定為公法或私法法律關係對於勞動權利保障的可能差別,對於審判權的界定亦未從訴訟權保障的高度進行思考,殊為可惜。

小結

2003年有過2次以法官身分聲請釋憲之經驗,其中並有與性別平權相關之議題;而大法官作成之解釋內容,亦與其觀點相近,自被提名人自傳中可知她對於此點頗為自豪。惟近年均擔任行政職,從事司法行政工作,對於持續發展的社會多元價值及社會變動之關懷,並未見提出任何主張及見解,無法判斷其立場。

6.50
總分 28.00
平均 7.00
結論 適任

評等參考標準

分項分數
9~10分:在該項目中有明顯積極正面表現
7~<9分:在該項目中有正面表現,且無顯著缺點
5~<7分:在該項目中並無表現或有輕微負面表現
0~<5分:在該項目中有顯著負面表現
最後平均分數
9~10分:非常適任(在所有項目中皆有積極正面表現)
7~<9分:適任(部分項目有積極正面表現;部分項目無顯著缺點)
5~<7分:不適任(多數項目無表現,或有負面表現)
0~<5分:非常不適任(多數項目皆為顯著負面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