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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金大法官不怕火煉,修法嚴審才是正途~民間監督大法官人選聯盟記者會

立法院將於明日(10/25)上午及下午,分別進行司法院大法官並為正、副院長,以及五位司法院大法官的人事同意權表決案。民間監督大法官人選聯盟有以下幾點評論:

第一部分:就本次大法官審查過程而言

  1. 肯定個別審查之模式

    本次審查與歷次的最大不同,即是個別審查被提名人,每一位被提名人,皆有分別、獨立的審查區間,並且,審查時間也較以往更加充裕。正所謂「真金不怕火煉」,此次審查大法官,能引發全民關注並熱議,與採取個別審查的模式習習相關,在立法委員詢問與大法官被提名人的回應之間,可謂同時深化了民主與法治,值得肯定。

    過往的審查模式,複數的被提名人係共同審查,時間亦不夠充裕,形成的結果,是某一位被提名人備受立法委員的關注,而使得其他被提名人是否適任的問題,容易輕忽過關,未被呈現於國人眼前。

    聯盟自成立以來,便再再呼籲,應就個別的提名人分別進行審查,本次立法院可以個別審查之方式進行,聯盟甚感欣慰,也由於個別審查之效,才使得國人可辨明每一位大法官的適任性與否,進而評斷總統的提名是否合宜。

  2. 審查前之公聽會流於空洞形式

    在審查程序正式進行之前,立法院分別舉辦兩場的公聽會,徵詢學者專家意見。然而,公聽會的運作及其結果,耗費國家資源與寶貴時間,卻無發揮原本預期的效果。公聽會各說各話,空洞無聊,幾乎沒有立法委員全程參與會議,學者專家的意見亦未能有效交付,無法作為立法委員審查之用。公聽會上的各種意見縱算寶貴,惜未能有效促成審查品質的提升。

  3. 立委良莠不齊,審查大法官,更像被人民審查

    本次共有50位立法委員參與審查(民進黨15名、國民黨27名、時代力量5名、親民黨3名),然而多數立委對於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之職權與範圍,似無最基本之認識,以至於提問內容無法明確衡量被提名人的適任性,更有少部份委員的質詢內容荒腔走板,彷彿跳樑小丑,有失國會的專業形象。

  4. 欠缺評鑑報告,嚴審功虧一簣

    本次院會審查終結至全院表決期日,只隔兩個工作天,如何能產出詳細的審查報告,以供國人及未參與審查的立法委員參酌?聯盟一再呼籲,國會審查的結果,必須要有書面的報告產出,並公開於立法院網站,以供各界檢視。本次審查,儘管有進行分組審查,審查的品質亦有提升,但最終未能有詳細的審查報告產出,終是功虧一簣。

第二部分:修法嚴審,才是正途

本次大法官的審查作業,相較過往雖有進步,但距離嚴格審查卻仍有一大段距離。是以,聯盟提出以下幾點建議,希望國會可就此進行改革。

  1. 應事先寄送問卷予被提名人,並要求限期答覆

    歷次的審查作業,皆陷入無資料可審的困境,立法委員僅能自行蒐集或打聽資訊,無法進行有效的審查。是以,國會應主動寄發問卷予被提名人,除限期答覆外,並可要求被提名人提供相關資訊,以作審查之用。

  2. 應分別舉辦聽證會,要求被提名人列席答覆學者專家提問

    立法委員雖為人民代表,但並非精通所有議題,仍需仰賴學者專家的協助。由於大法官的審查作業極具專業性,以美國為例,係檢視被提名人的法學與人權素養,並檢視言行是否一致,因此更需學者專家的共同參與,以釐清相關問題。我國如欲達成實質審查的效果,應仿效美國,邀請學者專家共同進行聽證會,並要求被提名人列席,答覆各方提問。

  3. 應於小組先行審查適任與否,並產出審查報告,其後再送交院會表決

    現行的大法官審查制度,係採「全院審查」之方式,所有的委員皆可報名,但並非全院委員皆參與審查。由於大法官的人事同意權,係由全體委員共同決議,未參與審查的委員,如欠缺審查報告,如何評斷被提名人的適任與否?

    聯盟建議,為使全體委員可於表決前知悉被提名人的適任性,以作為贊成或反對的基礎,國會應於聽證會完成後,由參與聽證會的委員,先行審查適任性,並產出審查報告並送院會表決。

大法官人事同意權之審查方式,係規範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中,儘管本屆立法委員對於嚴格審查已有共識,並有諸多精彩的問答,但在欠缺法律明文規範下,審查過程仍未能法制化。

2019年將有四名大法官即將卸任,聯盟衷心期盼,立法院可在下次審查之前,依聯盟所建議之方向,完成⟪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修正案,使大法官的嚴格審查可成為常態,以落實國人對大法官維護憲政人權之期待。

第三部分:於立法院審查後,評鑑委員對被提名人之補充意見

  1. 就被提名人張瓊文之補充意見

    被提名人張瓊文係於聯盟對外公布評鑑結果後,才回覆聯盟九問。對於張被提名人回覆之內容,評鑑小組提供補充意見如下:

    整體而言,張法官有參與專業社群、處理公共事務,顯示其應有一定專業協調、溝通的能力;在其法官生涯中,也有參與多個值得參考裁判的形成,顯示其對於法律事務的熟稔。但我國行政訴訟體系又被詬病為『駁回法院』,張法官在其專業領域上,長期身處行政訴訟體系,對於這樣的詬病,我們沒有看到張法官有特別的意見或想法;同時也沒有看到張法官在其法律人生涯中,有較多憲政人權、法學理念或哲學的見解。

    張法官為本次大法官被提名人中唯一的女性,是否具備性別意識,是張法官是否適任大法官的焦點。張法官於早年曾研擬家庭暴力防治法草案,亦曾對於子女從母姓之法律規定聲請釋憲,基本的性別意識或有具備,惟近年性別平權運動已朝向下一個階段邁進,自張法官擔任司法行政職務後,便再見不到張法官對於性別平權的見解。而從聯盟的問卷答覆看來,有關性別平權的見解,她除了贊同釋字第728號解釋,認為祭祀公業章程或規約有契約自由的適用、無違反平等原則之虞以外,反對同性婚、偏向德國同性伴侶法,見解相對保守;從其對於憲法訴願及對於死刑的看法,亦可見到其保守的一面,可見其係站在大法官本位思考,忽略了人民的觀點或需求,對於制度的變革顯得十分守舊,因此也令人憂心張法官在將來的釋憲實務上,會否採取相對保守而維護既定制度的傾向。

  2. 就被提名人黃昭元之補充意見

    被提名人黃昭元於立法院答覆質詢時表示,之所以不回覆民間聯盟提問,是基於:(1)許多案件目前已聲請釋憲,不便回答;(2)被提名人是接受國會審查,如相關問題可匯集到立院,是較好的做法

    評鑑小組回覆意見如下:

    1. 在重大爭議社會議題上,大法官被提名受國會或公民詢問時,大法官雖應注意言行產生的政治、憲法解釋上的效應,避免過度發言,但仍然有闡述自己對於該問題價值傾向的義務,俾利實質審查提名人之立場,是否恰為人民所期待。

    2. 關心大法官提名,而有能力比較實質、客觀提出真正問題的單位十分稀少。且國會民意代表水準參差不齊,或有不同出發點以及目的,時常導致國會殿堂上的雙方對話,品質不佳,甚至到喪失審查目的意旨之程度。基於上述理由,問題匯集到立法院,並非當前「比較好」的方式。

出席代表

瞿海源教授/聯盟召集人
翁國彥律師/台灣人權促進會副會長
涂予尹教授/台灣守護民主平台理事
張宏林執行長/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執行長
高榮志律師/聯盟發言人

聯盟成員

台灣法學會
台北律師公會
澄社
台灣人權促進會
台灣守護民主平台
婦女新知基金會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
冤獄平反協會
公民憲政推動聯盟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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