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過後還能高枕無憂嗎?
2014-6-26
住居所是每個人棲身之處,也是個人私生活的中心,若國家得恣意侵入私人住居,個人即無自由、人身與財產安全可言,更遑論隱私與尊嚴。故住居所之不可侵犯,乃個人生存、自由與尊嚴之基礎。法諺所謂住宅為個人之城堡,風可進,雨可進,而國王不能進,不但是現代法治主義最基本之礎石,更是人類近千年來以無數鮮血為代價才取得的文明成就。
為了落實這項基本法治原則,不但《憲法》第10條保障人民之居住自由,《刑法》第306條設有無故侵入住居罪,而且在《刑事訴訟法》、《行政執行法》乃至其他法律,對國家進入民宅設下種種程序性規範,嚴格要求國家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進入私人之住居所。基於住居所作為個人私生活中心之理解,受《憲法》上居住自由保障之處所,自不限於住宅,其他如公共廁所、租用之KTV包廂及旅館房間等當事人得以進行私密活動之隱密空間亦屬之。
若公權力竟得不受正當法律程序層層嚴密之束縛,甚至無視當事人明確之反對,恣行入侵人民之住居所,則當權者踐踏法治以遂行專制之野心已然圖窮匕見,萬法皆空,自由自在,過往威權統治時期人民在住家甚至街頭「非自願失蹤」,即非不可想像其重演之真實威脅。
警察於昨天在沒有任何搜索票,也說不出有何犯罪嫌疑或危害公共安全之具體情事,竟然不顧投宿桃園機場諾富特飯店的民主陣線成員已明白表示拒絕開門,強行破門,並要求他們離開,不然就要強行驅離。其作法明顯侵犯了他們的居住自由與言論自由,更踩到了上述住居所不可恣意侵犯的法治紅線,可謂目無法紀,是赤裸裸的國家暴力。
事後,雖然諾富特飯店發表聲明,宣稱係因入住房客人數逾住宿登記人數而且拒絕登記,乃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1條第6款之規定,報請警察機關處理。警方則宣稱破門者係飯店的保全人員,警方只是在場蒐證而已。以上說法疑竇叢生(衝突過後,航警局在房間門外派了至少二、三十名警員站崗,不准房內公民團體成員接受媒體採訪。若真只是入住人數逾登記人數的問題,豈須如此大費周章!),縱令為真,警方的嚴重違法仍屬無可解免。
蓋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1條第6款雖規定業者得自行處理或報請警方處理該條所定各款情形,但並未授權業者或警方得強行破門進入出租房間。縱有諾富特飯店所述入住人數逾登記人數之情形,也是單純的民事糾紛,是非應由法院判定(房內不在登記名單內的人,可能只是前來拜訪房客之友人,未必有居住之意思)。飯店既無權以破門強行驅離之方式自力救濟,警方也不得以這種手段為飯店解決麻煩。當飯店竟然以這種非法手段自力救濟時,警方在場觀禮如儀,形同「助勢」甚或「圍事」,則無論是飯店或警方人員,當然都是非法侵入住居之共犯。
馬政府自江陳會時鐵血處理民眾抗議事件起,就逐步展現濫行國家暴力、摧毀人權與法治的無比決心,至太陽花學運時大規模流血驅離佔領行政院群眾而達高峰。
作為馬政府濫用國家暴力慣行的延續,諾富特破門事件踐踏了住居安全神聖不可侵犯的基本法治原則,是對台灣人民維護法治與自由決心的進一步挑戰。若我們漠然以對,則明天過後,我們能否於自宅高枕無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