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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顏清標操弄法治

媒體報導因貪污案入獄服刑,與前案定執行刑7年的前立委顏清標,在6月3日甫獲台中監獄通過假釋初審,法務部就火速通過假釋審查、台中高分院更光速裁定假釋付保護管束,僅短短4天,顏清標於6月6日假釋出監。

殊不論顏清標這是第二次服刑,竟仍然第一次審查就通過假釋。加上有媒體報導當權者一手策劃主導當年的《會計法》第99條之1修法,引發輿論譁然,又要覆議搏形象。不免啟人是否要求司法配合償還人情的疑竇。至少此次僅花4天就從通過假釋初審到釋放出監,絕對是司法史上「最有效率」的程序。

有無特例該說清楚

有審理刑事案件經驗的法官都知道,檢察官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的案件固然是最速件,但辦案期限其實是五個月。當然因為監所通常要假釋受刑人收到裁定才敢放人(實務上也有很久等不到裁定就先放人的),所以法官慣例上會以最快的速度儘速裁定並送達。尤其是遇上重大節慶,例如除夕前幾天。但是以顏清標案,中午就分案(法院通常是到下班前才分案),法官下午立即裁定,書記官也配合趕在當日製作正本,再光速般於下班前送達監所給顏清標收受,絕對不是常例。又不是遇上除夕,也非趕月底可以算結案成績。台中高分院真有如此在乎受刑人權限?

至於假釋審查程序1,以我過往多年曾擔任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審查委員的經驗,別說對於重大犯罪或累犯者,通常不會第一次審查就准予假釋的不成文慣例,就算假釋審查委員通過初審審查,公文流程送到法務部審查核准,再送回監獄的作業也沒這麼快;所以當審查刑期剩下不到兩個月的受刑人(因為他們都被多次駁回),獄方會建議我們直接駁回假釋就好,因為等公文流程跑完,受刑人刑期也屆滿,無假釋必要了。

再來是假釋審查委員會的「高效率」。假審會每個月開會一次,通常一次要審查的案件,以相對受刑人少的女監而言,我的經驗少則30件,多則70、80件也遇過。台中監獄同次審查會議不可能僅審查顏清標一人,那麼其他通過假釋的受刑人是否也在四天內就釋放呢?法務部要不要公開數據說明?台中高分院又真的敢說對顏清標沒有特例?

跑公文流程這件事,是不是平常心辦理,民眾都看得出來。去年國民黨開除王金平黨籍,中選會一天都不敢怠慢,即使下班了還是要送到立法院,以防王金平去法院聲請假處分阻止剝奪立委與院長身分的生效與執行。身為國家最高選務機關竟如此臣服於執政黨,甘為政黨的手腳?叫人怎不悲哀。至於中選會主委其後是否為此被提名為監察院院長,是否真能超出黨派,也讓人不免持疑。

最高法院也已淪陷

如此神效的「司法特例」在這個政府並非罕見,因為最高法院也早「淪陷」。最高法院在前總統陳水扁的龍潭購地案、陳敏薰獻金案不僅極為罕見(那一庭可能是首見)的自為判決,使有罪判決確定並定執行刑;更以寥寥幾字就推翻自己建立適用多年的「法定職權說」,改採內容空洞的「實質影響力說」。對照這次顏清標案極盡配合能事之火速釋放程序,操弄司法不是剛剛好而已嗎?司法院甫成立的「確定裁判審查委員會」或許更應該審查一下扁案究竟有無程序瑕疵才是。

對照組:

1. 【法務部-法治Q&A-矯正】

為何審核假釋案件之時程較一般公文冗長?已符合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之假釋案件何以仍遭駁回?

一、按假釋案件之審核須經提報、收件、審理、核定等程序,加上每月案件數量繁多,為求妥慎及保障受刑人權益,流程上較一般公文為長,以致造成外界誤解。本部能體會家屬期盼與受刑人早日團聚之心情,自當多方謀求改進之道,提昇效率,俾使受刑人順利復歸社會。

二、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雖規定「受徒形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十五年、累犯逾二十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但有期徒刑之執行未滿六個月者,不在此限。」惟上述規定僅係假釋之法定要件,並非無期徒刑執行逾十五年,有期徒刑執行逾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即應予假釋,假釋案件之審查,尚須就 受刑人之犯次、犯罪情形、對社會所生之危害,及其在監執行中之悔悟情形等各節,詳加審核,以維護社會公理正義,落實假釋之功能。